【文匯網訊】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再度成為焦點。今年「兩會」期間,多份關於保護農村土地權益的提案引發關注。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教授賀強提交了 《關於從國家立法層面加強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的幾點想法》。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也提交了 《關於推進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建議》、《小產權房的治本之策》等6個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蔡來興在人民大會堂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說,「至少有100萬億元資產凝固在農村土地上,如果把這些資產盤活了,農村什麼也就都有了。」
據他稱,現在關於農村土地的問題特別多,國家需要立法,從法制上、法規上作出明確規定。
二元土地制度成禍根
「兩會」期間,多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的代表與委員,大致勾勒出在農村土地財產上的主要訴求:賦予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同等的權利,真正做到同地同權,乃至同價。更有不少委員呼籲,在這個原則下,《土地管理法》應作出實質性修訂。
近年來,圍繞著農村土地的糾紛屢見不鮮,多體現在征地環節中,農民的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蔡繼明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城鄉二元土地制度,進而導致農村土地和城鎮土地不能享有同等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政府可以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農村集體的土地進行依法徵收徵用,並給予一定補償。
在蔡繼明看來,同是土地公有制,上述二者並非同地、同權、同價。農村集體的土地即使已由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為建設用地,要用於農民自住房、村辦企業以及公共設施以外的建設,也必須首先被政府徵收為國有土地。
而在這個過程中,土地價格的差異往往較大,農民也容易在分配中遭受損失。賀強就表示,在征地過程中,農民所得甚少,大概只有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由於征地阻力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強拆現象。
今年1月,溫家寶總理在《求是》雜誌上撰文表示,任何人無權剝奪農民土地財產權。2月發佈的中央「一號文件」也表示,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溫總理在本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蔡來興表示,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權利就是價值,這種價值應該貨幣化、資本化、市場化,如果得到落實,農民就不再為錢發愁。他表示,按照市場價值估算,至少有100萬億資產凝固在農村土地上。
呼籲「同地同價同權」
「兩會」期間,多份提案涉及到了土地制度問題。
賀強建議,在向農民征地的過程中,要想有效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和利益,就必須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蔡繼明則呼籲,改革二元土地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事實上,改革二元土地制度、呼籲同地同權的聲音早就出現過。知名地產商任志強就表示,城鄉二元土地結構導致農村土地很難順利地轉化為城鎮用地,而國家對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又有控制,這就造成了城市住房用地供應不足,進而影響房價。
而當農民不經過征地程序就將自建房出售時,法律意義上被禁止的「小產權房」便應運而生。
儘管不合法,但小產權房已成為農民分享城市化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給出的數據顯示:1995~2010年間,全國小產權房竣工建築面積累計達到7.6億平方米,其中「十一五」時期小產權房竣工規模達到2.83億平方米。
對此,蔡繼明也在提案中建議,給小產權房有條件地轉正:對於建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小產權房,要承認其合法性;對於非法佔用農地建設的小產權房,也要區別對待。這也是蔡繼明連續多年提出有關根治小產權房的提案。
雖然與房地產商們的出發點並不相同,但「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和委員也都對這一問題表示了關注。全國人大代表、原廣東省副省長李容根以及全國政協委員、龍潤集團董事局主席焦家良均建議,建立可供房屋和土地流轉交易的流通市場,實現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 「同地、同價、同權」。
重在《土地管理法》修訂
此前,國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長冷宏志曾表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發進入市場是客觀存在的趨勢。
但所有這些建議,歸根到底將主要體現在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上。據悉,國務院法制辦已從去年組織開展 《土地管理法》的調研,該法律的修訂工作有望在今年有所進展。
據悉,包括蔡繼明在內的一些委員已經針對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提出提案。在關於征地制度的建議中,委員們認為應該增加一項:對於有爭議的徵收,在最終裁決作出前,不得實施。更有委員建議,在上述法律的修訂中,乾脆賦予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同等的權益。若如此,小產權房便搖身一變成為合法住房。
事實上,由於涉及大量的制度障礙,在改變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方面,很難做到一步到位。而對於這一問題,「一號文件」的表述為,加快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落實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政策。
一些委員認為,可行的方式應該是「漸進式」推進。蔡來興就稱,農村土地能否享有與城市土地同等權利,這可以研究。但是農村土地應該可以成為一種商品,是有價值的,價值如何確定、如何實現,就需要在法律上把問題解決,這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的修訂。
關於價值實現的方式,民革中央在其提交的 《關於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方式,推進農村「兩權」抵押的建議》的提案中建議,開展「兩權抵押」,即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權利,用以解決農村資金瓶頸。
民革中央負責人認為,「可從政策上,允許城市資本和城市居民通過指定機構,以公開、公平的方式購買農村資產的使用權,包括農民的房地產,並通過權證的發放來保護其合法性。」
李容根則表示,該試點可以先從廣東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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