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昨日,得知10名中國船員在韓獲刑後,漁船「魯文漁」號(船長程大偉)船上的其中5名船員和「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的家屬來到北京,希望獲得外交部的援助,讓被扣船員早日回家。其中,劉連成的父親劉春海(音),出事當天作為船員,就在「遼葫漁」號船上。他被韓國警方扣押4天後,又被釋放。
日前,刺死韓國海警的程大偉被韓法庭判處30年監禁,程大偉船上的8名中國船員以及劉連成被判18個月到5年的監禁。中國外交部回應,不接受韓方單方面適用「專屬經濟區法」對中國漁民作出判決。
船員給家屬來信稱不得已認罪
昨日,海澱區雙清路一處公園,「魯文漁」號船員劉德福的愛人楊鳳玉說,丈夫在韓國拘留的幾個月中,曾來過6封信。在楊鳳玉出示的信中,劉德福稱他們曾出庭兩次,因有三人沒有承認殺人,未當庭宣判,但有接觸他們的韓方律師稱,「承認的話罪能小些」,劉德福信中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他默認了。楊鳳玉認為,丈夫可能因為語言障礙被誤導,導致判刑。
26歲船員艾猛父親稱,在兒子未判刑的幾個月前,曾收到信,「在監獄裡沒受傷害,但失去自由,就想早點回家。」
8名家屬均稱,被判刑後,就與船員們失去了聯繫,「也沒有來自韓國方面的法律函件。」
遼葫漁號船員:未撞「魯文漁」
「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的父親劉春海,曾是兒子船上的9名船員之一。他回憶,去年12月12日,「遼葫漁」號和「魯文漁」號出海曾一起捕魚,但事發時劉春海「沒有看到『魯文漁』上發生了什麼」。
韓方指控劉連成「利用木船撞擊海警正在登船的『魯文漁』號,妨礙執行公務」。對此,劉春海特別回憶稱,作為木船「遼葫漁」號並未故意撞擊。「我們的木船又輕又小,『魯文漁』號是鐵船,故意撞,有可能側翻,另一方面也有碎裂的危險,所以不是專門撞的,而是正常行駛中的剮蹭。」
「韓海警先抓後放又抓」
劉春海說,隨後,「遼葫漁」駛出三四海里,「緯導」顯示已進入中國海域。但被趕來的警艇登船,「七八個韓國警察上來,有警察按住我兒子,我在阻止時被警察打暈。」隨後,「遼葫漁」被要求駛往韓國海域,但在中途又被放走,「要我們離開,回到中國海域」。但在駛離30分鐘後,劉連成的「遼葫漁」號再次被海警攔下。
「又要求我們往韓國方向開。」這一次,「遼葫漁」號上,船長、船員共10人被韓國警方關押。
劉連成的母親程寶珍說,丈夫和兒子被關的2天後,她獲得了消息,要求繳納36萬元的罰款,「錢由程大偉的妻子給了一個中間人。」劉家並不知道這個「中間人」是誰。2011年12月16日,丈夫和其他8名船員在韓方被關押4天後,由一輛漁船送回,但兒子劉連成則以「妨礙執行公務」為由,繼續扣押。
■ 專家說法
「此案不應該適用韓國法律」
韓警過度執法也有責任
對於此次中國船長、船員在韓被判刑事件,中山大學法學院一法學專家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證據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斷。而檢方認定,由於案發地點處於仁川附近專屬經濟水域,根據專屬經濟區法程大偉等人的行為屬於非法捕撈,所以韓方有權進行司法程序。但事實上,事發海域中韓並沒有劃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韓漁業協定》規則進行操作,雙方漁民迫於生計常有鑽空子的客觀現象發生,而韓國警方的過度執法也是造成事件發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所以此案不應該適用韓國法律。
上述法律專家還表示,根據《中韓引渡條約規定》(2000版)所規定:一、雙方有權拒絕引渡基本國國民。二、如果根據本條第一款不准予引渡,若想追訴,請求方應向被請求方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證據。
對於程大偉被判30年,該專家表示,如果上訴不用擔心獲死刑。因韓國已被國際社會認定為「事實上廢除死刑制度的國家」,近年來死刑極少。
「若在中國海域抓人違法」
對於劉連成父親劉春海講述的「已駛入中國海域仍被韓海警抓捕」的情況,北京易行律師事務所鄭環宇認為,如果劉春海所說屬實,中國船員已經離開韓國海域,回到中國海域,那麼韓方須通過外交途徑追究責任。
但如果韓海警跑到中國海域,還對其實施抓捕,其行為已經涉嫌侵犯別國領土,是有違國際法律和慣例的。
■ 案件回顧
韓國法庭稱,2011年12月12日,中國漁船「魯文漁」號船長程大偉因非法捕魚而遭到韓國海警執法,在韓國海警登船後刺死韓國海警李洛勳。
韓國法庭稱,程大偉船上的其他8名船員在海警登船抓捕時,用竹竿等進行抵抗。「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駕駛木船進入韓國海域,利用木船撞擊海警正在登船的「魯文漁」號。
2012年4月19日,韓國法庭以程大偉犯有「殺害執行公務者未遂和殺害執行公務者之罪」,判處30年監禁;8名船員與「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被判18個月到5年監禁,並處以罰款。
多名法律學者則表示,根據相關條約,獲刑的船員有望回國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