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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超生一胎或最少「罰」21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4-2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南方網報道,晚生寶寶的產婦將能獲得30天的晚育假期,男方看護假也將較過去增加5天時間。昨日,《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除了對於晚育的夫妻給予更多的優待獎勵外,過去各區標準不一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也將全市統一。

明確規定視為超生情形

原《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至今已經施行了18年,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求。而2008年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由於沒辦法具化到各地市,在實行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新的熱點難點問題。基於此背景,《深圳計生條例草案》應運而生。

在深圳本次起草的條例中,對於晚育夫妻將給予相對於過去更多的獎勵措施。《條例草案》在國家、省現有優待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擴大了關愛範圍,將晚育假由《省條例》原定的15天增加到30天,男方的看護假也將由現在的10天增加到15天。

而超生的定義究竟如何,長期以來一直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目前,《省條例》中雖然規定了可以再生育的條件,但對何為超生未給出明確的定義。對此,《條例草案》首次明確了超生的含義與界定原則。即超出生育政策規定的准許生育子女胎數的違法生育行為;同時,《條例草案》中還明確規定了視為超生的情形。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以及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均將被視為超生行為。

社會撫養費將全市統一

目前,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超生人員將被徵收社會撫養費,也就是俗稱的「超生罰款」。按照國務院的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為超生行為發生地的徵收標準。

深圳市政府的相關報告認為,目前,不僅深圳與外地的標準不同,深圳市不同區的徵收標準也不同。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後,為了少繳社會撫養費,故意到徵收標準相對較低的寶安、龍崗等區接受處理。為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深圳實行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堵塞該漏洞。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超生子女的入戶問題進行了立法規範。2006年起深圳開始實行入戶審查計劃生育證明的規定,要求政策外生育的須在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後方可辦理入戶,此舉使深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率從2007年的64.5%提高到2009年的94.1%.在條例中,該規定被以立法形式明確,並設立專章進行規定。

社會撫養費根據收入定

根據條例,統一之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區別。其中,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位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且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的一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超生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徵收計征基數。

按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的數據顯示,2011年,深圳市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按照《條例草案》的標準,今年超生一個子女的行為將要繳納219030元的社會撫養費。而如果按照最高六倍計算,這個數字將是438060元。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最低標準,按照條例規定,被徵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這也意味著,收入越高,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額度將越高。

流動人口違規也要罰

深圳市政府的報告中提出,性別比的失衡反映出深圳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下稱「兩非」)行為較為嚴重。對於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將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實施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機構,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除了對戶籍人口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了諸多處罰措施外,對於流動人口的違規行為也將被處罰。對於流動人口未辦理生育登記的,將由現居住地區人口計生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處罰。流動人口未辦理驗證備案手續的,將被處以兩千元罰款。

■焦點

1

租客超生或罰房東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中規定,出租屋業主如果將房屋出租給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認定的超生人員的,將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該條款在人大審議過程中,存在巨大爭議。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該規定仍需斟酌。

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副主任羅敏在報告中提出,出租屋業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無義務掌握超生人員信息,同時,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尤其公民只是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二是出租屋業主或出租屋管理人與轄區街道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形成的是合同關係,若違反合同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此外,根據《憲法》規定,居住權乃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政府應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使公民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亦不宜剝奪其居住權。

引發爭議的還包括未婚生育且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此類行為將被視為超生。對此,羅敏在報告中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可能發生意外事件,如因男方死亡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女方因此意外事件且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被徵收社會撫養費顯然不公平。

2

獨生子女保健費維持15元

在本次《條例草案》的獎勵條款中,獨生子女家庭比較關注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仍然為每月15元的標準。

《條例草案》中規定,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單位分別發給15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但是,在條例送審前,有觀點就對此標準偏低的問題提出了質疑。認為,隨著物價指數的上漲,30元每月的標準已經跟不上形勢的需要。目前,上海、蘇州等地已經將保健費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30元。對此,市衛人委認為,深圳非國有企業高達99.9%,相當一部分非國有企業員工領不到獨生子女保健費,若提高標準易使得信訪事件增多。該標準因此未作改動。

在發放年限上,目前北京規定將保健費發放至18週歲,上海規定發放至16歲,但深圳仍然保留了14歲的規定。在發放模式上,《條例草案》規定有工作單位的由獨生子女父母單位發放,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境外生二胎未列入超生行為

條例明確了「超生」即違反生育政策規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並強調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經責令限期120天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未經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處理。

但與2010年9月條例在市法制辦官網公示時不同,此次審議稿中的超生行為並沒有原先寫入的「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而現實中,近幾年來,由於國家和省對我國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確規定,致使深圳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這些子女出生後持港澳回鄉證回深圳隨父母生活。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超生人員處罰,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用人單位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聘;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超生人員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予遷入本市;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而未滿15年的,則不予享受購買保障性住房;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解聘;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予評優評先;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予以收回。

夫妻均為獨生子女 生二胎不申請也算超生

夫妻雙方均為外省戶籍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擬在深圳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申請辦理生育登記,否則將罰500元。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深圳懷孕的,應在懷孕6個月內向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機構申請辦理驗證手續,但已在深圳辦理生育登記的除外。而懷孕後才來深圳居住的,應在到達深圳的30天內辦理驗證手續,否則將處於2000元罰款。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機構登記。符合生育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計生機構申請批准。生育時仍未補辦,按超生計算基數徵收2%的社會撫養費。

      責任編輯:葉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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