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4月27日報道,「該斃就斃,也好過我心裡壓塊大石頭過日子。」深圳市草莆清水河實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長梁偉新說。梁偉新2008年一審被羅湖區人民法院判處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免於刑罰。此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但發回重審已有兩年多,該案仍未判決。羅湖區人民法院昨日則回應稱,該股份公司兩派鬥爭激烈,法院已有處理意見,出於維穩需要,因此找恰當時機宣判,預計最遲5月底宣判。
受賄一萬被判免於刑罰
梁偉新目前仍任股份公司董事長。院方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引發矛盾的是該村的一塊土地開發問題。梁偉新被指收受開發商好處。
根據此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梁偉新共收受陳某海的錢財四次,共計人民幣13萬元,港幣2萬元。
但是在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前三次受賄的直接證據只有陳某海的證言,其他的均為間接證據,證據之間未能形成鏈條,提交的視聽資料效果較差,亦不能證實被告人梁偉新有收受財物。綜上,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偉新的前面三次受賄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對於第四筆受賄。公訴機關指控稱,梁偉新是在其母親生日當天收受陳某海的紅包1萬元人民幣。一審法院認為,此事實有陳某海的證言及被告人妻子陶某浩的證言相印證,同時,陳某海與梁偉新當時身份有利害關係,陳某海所送的紅包也超出了一般人所送的正常金額,應認定為賄賂款,而不能認為是禮金。
據此,一審法院判處梁偉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法院綜合本案的具體情節、性質,可對被告人梁偉新免予刑事處罰。受賄的1萬元也被上繳國庫。
久拖未決負面影響更大
梁偉新在2007年的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到2008年12月20日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時,梁偉新並未在獄中。
儘管判決讓其免遭牢獄之災,但梁偉新仍對一審判決不滿。他告訴南都記者,這1萬元錢他本人和家屬都未收受過,其家人的陳述只是遭人誘供。一審判決後,他也上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羅湖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不過時至今日,距離發回重審的日期已經過去兩年多,此案仍未有結果。
梁偉新告訴南都記者,這一案件遲遲未決,對他本人影響甚大,心裡好像壓了一塊石頭,兩年多都未落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也認為,按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時間要重新計算,加上相關證據鑒定需要的時間不計算在審限範圍內,但不管如何計算,兩年多未有判決,的確有些誇張。他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該案久拖未決,對當事人利益產生極大影響,對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傷害。
梁偉新表示,他也多次前往法院詢問此案進展,但承辦法官表示該案件比較重要,已經上過多次審委會,並非法官可以決定。「要槍斃就槍斃吧,這麼拖著算怎麼回事?」梁偉新稱,所以他才於4月25日跑到法院「求槍斃」,表達加快此案審理進度的訴求,但也未果。
回應
羅湖區法院:不存在人為干涉最遲五月底宣判
此案是否超過審限?為何遲遲未作判決?羅湖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昨日接受了南都記者的採訪,向公眾澄清此事,他強調說,此案中不存在人為干涉的因素,之所以遲遲未決,與維穩大局有關。
這名負責人表示,此案在羅湖區極為敏感,涉及村集體股份公司內部的鬥爭。該股份公司分為兩派,以梁偉新為首的一派,以及梁偉新的反對派。多年來,雙方不斷相互告發、檢舉。因此導致村集體極不穩定。羅湖區也曾專門派駐工作組,但問題並未得到解決。
實際上,該村內部鬥爭在去年也曾見諸媒體。2011年9月6日南方都市報曾報道,深圳羅湖區草莆清水河的村民開著豪華車隊維權,並聲稱:「誰能幫我們成功維權送奔馳寶馬車!」直指董事長梁偉新違法賤賣政府返還用地。梁偉新則回應稱,賣地是求發展,為村民謀利益。他認為這是一起低劣的炒作行為。
這名負責人表示,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來講,他們對案子早有定論,有了處理意見。但是他們認為需要選擇一個好的時機進行宣判,以避免判決結果導致村裡的不穩定。此前他們曾希望在完成村集體選舉之後、村裡較為穩定的時候宣判,但是本應該在去年上半年完成的選舉拖延至今,仍未完成。目前,法院也深知拖延的時間過長,他們打算最遲在五月底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