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進一步明確。
為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證據的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解釋》還明確了對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規定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解釋》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後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併進行。開庭前已掌握非法取證的線索或者材料,開庭前不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庭審中才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併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進行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