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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瞞報事故責任人疑係替罪羊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1-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央視報道,事故發生已經11天,山西中南鐵路南呂梁山隧道爆炸事故死亡人數仍未查清。

趙旭 記者:

除了目前已經確定的8名遇難者和5名傷者之外,他們還將對當天在現場施工的所有工人進行一一排查。

解說:

安全事故、人命關天,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為什麼敢蓄意瞞報?

李小鵬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長:

瞞報發生在管理良好的中央企業的身上,我們強烈地譴責這種行為。

解說:

空白的接診記錄,神秘的出警記錄,從事故發生到被知情人曝光,整整5天,還有誰參與了犯罪?

聲音來源:

新華社記者 梁曉飛基層的施工人員或者基層的項目經理部肯定涉及到瞞報了。

解說:

《新聞1+1》今日關註:真相,怎麼可以掩蓋?

(畫面提示)

(2013年1月1日)

李小鵬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長:

這樣本不應該發生的責任事故發生在大名鼎鼎的中央企業身上,這樣本不應該發生的瞞報情況發生在管理良好的中央企業的身上,我們強烈地譴責這種行為。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您現在收看的是正在直播的《新聞1+1》。

剛才您看到的那段視頻是山西省代省長李小鵬在1月1日的時候,在一起事故的發生現場發表的一個講話,他為什麼要說這樣的話?這是因為這起發生的事故,它是發生在山西省中南部鐵道通道南呂梁山隧道1號斜井,這起事故造成的是8死5傷,這起事故發生在11天前,而過了5天之後才有網友通過網絡曝光這種形式為大家所知,這中間有5天的時間,這5天是瞞報,這5天發生了什麼?讓我們還是回到今天下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在「12·25」事故第二次媒體通氣會上去看一看。

解說:

2013年第一天,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張繼奎因為瞞報事故向公眾道歉。

(2012年12月31日新聞)

解說:

12月25日下午3點左右,山西省臨汾市由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南呂梁山隧道1號斜井在現場補炮作業時發生爆炸,導致8人死亡,5人受傷,事故發生後,項目經理部未向相關部門報告。

解說:

瞞報?又見瞞報?今天記者來到事故現場,工地已是一片寂靜,已經停工數日。

臨汾市蒲縣喬家灣鄉木坪村村民:

出了事情的那些人公司裡都打發走了,人都是半夜裡走的,傷員被大巴車拉走了,一個人給了兩萬塊錢全拉走了,沒受傷的都給了錢,都讓走了。

記者:錢是誰給發的?

臨汾市蒲縣喬家灣鄉木坪村村民:

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反正是公司裡面的。

記者:

那些人都運到哪裡了?

臨汾市蒲縣喬家灣鄉木坪村村民:

運到南邊了,運城、蒲縣,哪兒都有。

記者:

死了的人賠了多少錢呢?

臨汾市蒲縣喬家灣鄉木坪村村民:

我們當地的這個(遇難工人)賠了85萬。

解說:

今天下午,山西省政府新聞辦召開了「12·25」事故第二次媒體通氣會,通報了調查組目前的工作進展。

劉德政 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新聞發言人:

這個目前死亡人數就是8個人,對這8個遇難者核準是能做到的,現在已經做到了,但是還有沒有了,那需要一個一個排查,除了這8個人以外的所有人都需要排查好,才能最後確認鎖定這個數字。

董倩:

我們不妨對這起發生在山西中南部南呂梁山隧道的事故進行一次時間上的梳理。我們來看事故發生是在2012年的12月25日下午3點左右。那麼在12月29日晚上22點左右,也就是說過了4天左右的時間,網友才進行了發佈,中間有了大量的空白期。到了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會才發表了一個通報說,這是一起典型的瞞報事實真相的責任事故,性質極其惡劣。這經過了25日到31日的時間,而我們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要求,說事故發生之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之後,應當於一個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那麼他們也應該向有關部門逐級上報,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小時,應當說兩相對比,時間相差的實在是太大了。在國務院的相關條例裡面規定的是立即一個小時、兩個小時,但是我們看到的現狀卻是幾天、四天、五天這樣的時間。那接下來我們就連線北京大學的王錫鋅教授。王教授,您怎麼看待這個法律上對於時間如此細密的這樣的要求和規定和現實中這種幾天的差異?

王錫鋅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我覺得這種差異首先是在事故的現場以及可能事故現場背後的一些人,對於這麼重要的一個行政法規公然的一種嘲弄,因為我們從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這個規定來看,之所以規定這麼嚴格的、具體的時間,其實背後是有生意的,那就是事故一旦發生之後,當然要報告,但是報告其實只是目的之一,報告背後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事故發生以後應該是要啟動這種緊急的救援的預案去保證那些尚有可能被挽救的生命,去挽回那些尚有可能挽回的這些財產的損失,所以,這是一起極其惡劣的瞞報事故,這種惡劣一方面是反映在時間的這種巨大的反差上,還有一個是這種巨大反差的背後的瞞報,其實有可能就是一次人為的二次事故,它導致了很多,有可能本來得到挽救的生命失去了。

董倩:

那您的意思就是說本來立刻一個小時、兩個小時,這麼緊湊的時間安排是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更有效地去救人,但是如果他們故意的、人為的把這個時間拉長到幾天的話,不但不是救人,甚至有可能害人或者殺人,是這個意思嗎?

王錫鋅:

對,如果我們說有些時候生產的事故的確是因為技術的或者說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話,那麼這種瞞報以及瞞報可能帶來的對生命和財產的這樣一種損害的加大,其實就是人禍。那麼對這種人禍,我們在法律上一定要注意不僅僅是要關注瞞報這樣一個事件本身,而且要去深入地去挖掘瞞報背後的動機,要去調查瞞報可能帶來的對那些工友生命的影響,對財產損失的影響,瞞報事故的背後其實最主要的責任還是在因為瞞報可能帶來的加大的損害上面。

董倩:

那王教授如果按您的瞭解,就剛才我們引述的國務院的相關安全生產條例,如果僅僅是瞞報的話,他受到的懲罰是什麼?如果說由瞞報導致的二次傷害帶來的一系列的後果的話,他面臨的這種懲罰又會是什麼?是一個量級的嗎?

王錫鋅:

這兩種應該說帶來的後果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都不在一個量級上,如果說僅僅是事故的現場或者說企業,瞞報事故或者謊報事故的話,那麼這個處罰通常是行政罰款、行政處分,對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會有一些行政處分,有的時候會有一些治安管理處罰,但是我們知道瞞報一旦發生事故,假如我要去隱瞞的時候,我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救援,我就不可能啟動緊急的預案,我就不可能調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進行這種現場的救援,這就有可能導致一些人,本來是可以得到救援的,但是因為瞞報、為了避免小的事故,可能導致這種人生命的傷害,這本質上其實就是一種故意殺人,所以帶來的法律責任其實應該說是有很大差別的。

董倩:

好,非常感謝王教授,稍候我們會有更多問題跟您連線。

這起瞞報事故引發了媒體的強烈的關注,新華社也就此發表了三問,他的問題是瞞報之後是否有漏報?究竟是誰在瞞報?如何追查瞞報的事故責任?也的確是這樣,在記者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了一些蹊蹺的事情,我們繼續關注。

解說:

項目經理未向相關部門報告涉嫌瞞報,爆炸事故發生第七天,山西省安委會發出通報,事故責任人進入公眾視線,山西警方已對此次事故立案調查並查明,該工程項目負責人黃懷剛、宋海濤、楊美東、王秋林在事故發生後蓄意瞞報事故,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這是1月1日晚,山西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佈的消息,以上4人已被警方逮捕。

張繼奎 中鐵隧道集團總經理:

我們集團公司對此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此,我代表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再次表示深深地歉意。

解說:

目前,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儘管已經向公眾道歉,但是瞞報真相仍然需要進一步查清。今天下午新聞發佈會帶來的最新消息是深入的調查還在繼續。今天,事故已經過去11天,各家媒體的記者也還在為真相繼續著自己的採訪。

(電話採訪)

梁曉飛 新華社記者:

1月1日我到了現場之後,工地還是那樣,但是人少了很多,本來他們的工程就要完工,就要回老家,發生這個事故之後,幾乎大部分人員都已經不在那兒了。

解說:

在現場記者找不到任何發生事故的跡象,唯一能找到的是一份去年12月的領導代班記錄。

梁曉飛:

那份記錄裡面記錄事故發生當天,設備、人員正常,沒有說發生事故,另外第二天(12月26日)說「掌子面未施工」,沒有出現設備或者是人員出現傷亡的一些情況。

解說:

事發當天,當地公安部門是否出警也是大家關注的細節。

梁曉飛:

因為當天很亂,當天人也很多,尤其是領導很多,工友們是不接受採訪的,問他們,他們是不說話的。

宋江雲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當時村莊的人到旁邊也去看了,他是說後來有警察過去了,但是後來又聽說警察過去又說沒什麼事,然後就走了。

記者:

那之後您有跟當地的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再聯繫過?

宋江云:

他就說我們當天的出警記錄不能提供給你,然後他就說這個是機密,不願意透露。

解說:

同時,事故發生後,死亡的工人被送到了哪裡?傷員又被送到了哪裡?記者查到的信息是距離現場最近的蒲縣人民醫院,當天並沒有收治傷員。

梁曉飛:

我問他們的醫生了,醫生說當天確實沒有,他們說確實沒有,記錄都沒有的話,就是確實沒有。

解說:

8人死亡,5人受傷,至今為止,8名死者的遺體究竟在哪裡?

梁曉飛:

提到現在死者已經被送往殯儀館,我問他殯儀館在哪個地方的殯儀館或者送到哪些地方,想當場去驗證一下,但是他沒有說,他們說的說法可能有要求或者有紀律,他的意思是不便對我說,最後就沒告訴我。

解說:

此外,5名傷者為何分配在不同的醫院接受治療?

梁曉飛:

5個傷者,輕傷的在河南孟州市,距事發地是368公里左右,我查了孟州距離中鐵隧道集團的總部洛陽比較近。

記者:

他們為什麼要把這三個傷者轉移?

梁曉飛:

沒有說。

解說:

山西中南鐵路南呂梁山隧道爆炸事故到底死傷了多少?誰做出的瞞報決定?整個過程如何實施?一切真相仍然需要調查組一一查清。

董倩:

這樣的一個瞞報事故中究竟是誰在對外界進行瞞報,在今天下午山西省政府新聞辦「12·25」事故第二次的媒體通氣會上,我們看到臨汾警方是這樣介紹的。他們說:當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出警的時候,宋某、楊某等人拒不向出警民警提供真實情況,為了隱瞞事故的真相,宋某等人決定將8具遇難屍體轉移到事發地以外的殯儀館火化處理,將5名受傷人員送到其他市縣醫院進行救治。2012年12月26日的時候,宋某向6標項目部經理黃某電話匯報了此事,黃某沒有按照職責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在臨汾警方介紹的這一系列的相關事項中,宋某和王某等人是什麼樣的人呢?我來介紹一下他們的身份,他們分別是:中鐵隧道集團二處6標段項目部經理、6標段項目部第六分部經理、黨委書記和總工。那接下來我有問題請教一下王教授,就是您理解他們幾個人處在一個什麼樣的職位?相當於一個什麼級別的幹部?

王錫鋅:

董倩你剛才念了那麼多,做了那麼多介紹,其實就我來理解的話,我想他們就是一個項目標段的包工頭,所以這應該說是在一個項目中的,就管理層級來說是在第一線的,應該說是比較低的這種層級的。

董倩:

那好了,我們剛才通過臨汾警方的介紹,就是這幾個項目的包工頭,他們可做了不少、非常大的而且是這種動靜也很大的事情,比如說要把遺體轉移到外地去火化,把傷員轉移到外地去進行治療,而且都是368公里以上這樣的距離,您覺得如果按照包工頭他們這樣的身份、他們的職權、他們的能力、他們調用資源的這種可能性,有沒有可能完成這麼大動靜,這麼大的一個長途運輸的工作,您分析一下。

王錫鋅:

是這樣的,我覺得事實是神聖的。剛才片子中也說了,調查組都是需要給我們一個回答的,但我覺得評論是自由的。我是學法律的,我們經常講就是對某一個事實的定性,我們是需要能夠排除合理的懷疑。您剛才提的那些問題對我來說,其實就是合理的懷疑。如果說這些人僅僅是一些對項目標段的包工頭,那麼他們要做到所有的這些事情,包括把這些傷員送到距離事發地點很遠的368公里的一些醫院分散就醫,而且需要將那些死者分別送往不同的殯儀館去進行火化處理,這個在我看來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董倩:

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就是他們把自己家裡的所有親屬,七大姑八大姨的資源全部都利用上了,因為無非就是8名死者的遺體,還有5名傷員,他們4個人我推測是不是也有這樣的能力可以利用上,自己解決?

王錫鋅:

這個事故的背後的確可能會像你想像的那樣,有那麼多的故事,但這裡面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第一,就我瞭解的來說,如果說將傷員送到醫院就醫的話,那麼需要交大量的這些就醫的押金,需要要註明單位,特別是將死者送到殯儀館去進行火化,那麼是需要有死亡證明的,而且是需要有單位來證明的。這不是簡單的動員人力的問題,因為它還涉及到很多的這種法律上的手續。第二,我們都知道剛才短片裡面記者在現場採訪的時候也說到,現場的這種工人輕傷的也好,重傷的也好,包括那些根本沒有受傷的工人,據現場的群眾說,他們都拿到2萬塊錢,這2萬塊錢是幹什麼的?誰出了這個錢?還有現場群眾也說,死者據說賠了80多萬,那這些包工頭他們的錢從哪裡來的?他們自己能否有這麼多的財力去擺平這些事情,所以這些都是我們能夠提出的合理的懷疑,這我覺得也是調查組必須要去給出的答案。

董倩:

王教授,我還有一個問題,就這些包工頭如果他們隱瞞這件事情的話,是對他們好還是對他們不好?因為這件事明顯不是他們幹的,如果他們如實上報的話,按照常識去推理,不是對他們更有利嗎?

王錫鋅:

這也是一個巨大的困惑。的確,我們企業的工人,我們相信他們是愛企業的,但是可能很多時候真的也很難想像這種中鐵隧道的標段的基層、一線的工人,他們為什麼要冒這種巨大的責任和風險,這種法律風險去瞞報呢?而且這種瞞報一方面就是資源上,他們自己無法去承擔,而且他們要瞞報的確有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如果要去分析這種法律風險,如果說它在事故的現場直接就將這種情形逐級上報,報給公司的話,對他來說是非常簡單的事,而且這是可以大大減化法律的風險,如果說他要瞞報,接下來他要做一系列的事情來擺平後續的這些問題,這不僅是不可能的,而且帶來更大的法律風險,前面我們分析過,這實際上是一個二次事故,二次事故可能會導致一些工友的這種本來應該可以挽救的生命得到挽救,但是卻因為他們的瞞報和後續消極的行為就可能喪失他們的生命,他又不可能帶來更大的法律責任,所以在動機上也是一個巨大的問號。

董倩:

好的,謝謝王教授,我們稍候繼續跟您連線。

結論似乎已經下下來了,但是結論之後的一系列的問號還有待去解決,我們繼續關注。

解說:

《隧貫呂梁山中鐵隧道集團南呂梁山隧道施工紀實》,今天這篇報道仍然掛在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的官網上,文中提及,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是國家規劃的大能力運煤通道建設項目,也是「十一五」期間國家重點工程。而南呂梁山隧道則是全線的重難點控制工程。同時,該報道還提及中鐵隧道集團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6標項目部,先後克服了工期壓力大、地質條件複雜、圍巖變化頻繁等諸多困難。通過精細化的現場控制,使得南呂梁山隧道施工得以快速、安全、優質推進。前進的每一步,中鐵隧道集團的建設者們,都邁得堅定而踏實。然而,現實情況真是如此嗎?

今天,記者也採訪到了一位曾參與南呂梁山隧道建設的農民工。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我是2010年9月份去的,工作到2012年12月20日。

記者:

您是中鐵隧道公司的員工嗎?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我不是,我是民工。

記者:

但是您是在這個路段工作,是吧?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我們幹的是開挖工,隧道開挖。

記者:

隧道公司的正式員工主要做什麼工作?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搞調度、安全什麼的,管理層一般都是職工。

記者:

比如像您說的真正作業工作的這些人大概有多少比例是咱們臨時工呢?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一般就是90%。

解說:

除卻大比例招入農民臨時工參與一線建設,南呂梁山隧道工程對臨時工的管理似乎也並不算嚴格。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需要我們去,我們就去了,我們如果想不干就不幹,今天想去今天就可以去。

記者:

咱們進去之後會進行隧道建設的相關培訓嗎?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還沒上班之前就喊你去試一下(設備),試用一下嘛。

解說:

而在瞭解臨時工的合同簽訂情況時,記者還發現了這樣一個疑點。

記者:

那您記得當時簽的公司名叫什麼嗎?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

我只曉得前面有一個聖祥,別的不曉得了。

解說:

如果所言準確,與他們簽訂臨時用工合同的本應是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或其下屬公司,那麼這家有聖祥字樣的公司是否是其下屬公司,如果不是,它又是否有資質承接南呂梁山隧道的部分工程呢?一切疑問恐怕都有待於真相進一步揭開。

董倩:

接下來,我們繼續請教王教授,王教授在賠償的過程中,企業方據說已經賠給逝者或者傷者幾十萬,有的說80多萬,這樣的一種賠償,那如果說從受害者的角度來說,我收到這樣的錢,我是感到相對比較滿意,也許我就不會,也就是「民不舉,官不究」這樣的一種可能性,您怎麼看?

王錫鋅:

在這樣的這種安全生產的事故中,其實它分為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首先,當然您剛才講到「民不舉,官不究」可能是在民事賠償層面,在民事賠償層面是後續需要考慮的層面,對於所有的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事故發生之後的瞞報,我想它存在的除了民事的賠償責任之外,最主要的是我們行政管理上的責任,甚至有的時候還會涉及到刑事責任,行政管理上的責任來說,一個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了真正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會有瞞報?這種瞞報的背後還有多少利益的勾連?這種瞞報的背後還有多少違法的情形?所有的人都需要一個真相,特別是那些離去的人和我們關注這個事件的人,所以並不是簡單的「民不舉,官不究」可以解決的。

董倩:

好,非常感謝王教授給我們的解析。

為什麼像這種安全事故發生之後,總是讓瞞報成為一些人本能的選擇?那經過了這件事情之後,怎麼樣讓瞞報造成的二次傷害不再傷害更多的人,怎麼去追究二次傷害?這是這次事件給我們留下的最大的反思。

      責任編輯:Sa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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