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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據國際金融報3月26日報道,《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都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入境條例》條文卻說明,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港工作不合乎「通常居住」定義,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
歷時兩年多的外籍家傭(下稱「外傭」)是否擁有香港永久居住權案件終有定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3月25日裁定外傭不能取得居留權,作為終審裁決,意味著香港的外傭不會享有居港權。至於特區政府請求終審法院考慮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終院表示毋須釋法。
作為當事人之一的港府在宣判後表示,要先研究判決書再發表回應。截至記者發稿,尚未作出回應。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都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而香港《入境條例》條文卻說明,「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港工作不合乎「通常居住」定義,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香港有31萬外傭,其中在港居留滿7年以上的外傭約12萬人。2010年12月,3名菲律賓外傭及家庭上訴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入境條例》違背《基本法》,要求高等法院予以仲裁,至此拉來外傭爭奪居港權大幕。
2011年9月,高等法院認為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違反了《基本法》有關規定。特區政府隨後提出上訴。2012年3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決,外籍傭工居港權案特區政府勝訴。外傭故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3月25日頒發判決書,指外傭在香港居留的性質有限制,他們來港時要與僱主簽訂合約,純粹做家庭傭工,加上約滿後要返回原居地,而且外傭從一開始已獲告知進入香港境內的目的,並非為在香港定居,因此,外傭居住的特質已遠離傳統上獲承認為「通常居住」的範圍。
基於以上考慮,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外傭居港權案的上訴。
「我們在香港工作,我們也在香港消費,我們用雙手養家。」外傭團體代表思穎在裁決出來後第一時間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今天法院的判決讓我們非常失望。
菲律賓人聯合會秘書長埃曼則認為,裁決對外傭不公平,擔心影響到其他政策亦會對外傭不公平。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外傭沒有居港權,他表示歡迎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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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港權事件演進
●2010年12月,3名菲律賓外傭及家庭上訴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因此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認為該條文牴觸《基本法》第24條列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定義之一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條文。
●2011年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
●2011年10月4日,特區政府對於首宗司法覆核的初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2年3月28日,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入境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2012年12月13日,香港律政司向終審法院建議就外傭居港權案提請人大解釋。
●2013年3月25日,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外傭不享有居港權,並拒絕了香港政府提請人大釋法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