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繼北京市公佈樓市調控「國五條」細則之後,北京市地稅局4月2日公佈了有關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徵收個稅規定的細則。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北京市地稅局指出,納稅人能夠確定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的,個稅的稅款是以本次房屋交易價格減去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相關的途徑和信息系統也沒有能夠核實房屋原值的,個稅的稅款還按老辦法也就是成交價的1%計算,如果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的低於市場價格而且沒有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
有關房屋原值確定根據房源情況的不同算法不一樣,有五種。第一是商品房,商品房的原值是按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第二自建住房的原值是按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和建造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是經濟適用房包括了集資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它的原值是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第四是已購公有住房,它的原值是原公有住房的標準面積按照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再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交納的相應的收益和稅費。
第五是城鎮的拆遷安置住房,它的原址是根據另外的相關規定計算。最後是涉及裝修方面,如果手續完備可核對,可以按照相應的比例扣除比如已購公有住房,經適房最高的扣除限額是房屋原值的15%,而商品房的其他住房最高的限額是原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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