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5月27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頒布,構成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雙規」的制度性規定主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體現,這兩部法規的出台,或是「雙規」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雙規」的複雜面目
據南風窗報道,多年以後回顧中國的反腐史,「雙規」一定是一個關鍵詞。這個詞進入公眾視野主要有兩種場合:一是有關部門宣佈某官員「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這往往意味著一個官員政治生涯的結束、囚獄的開始,這種情況常常會引來公眾一片「歡欣鼓舞」;二是每當「雙規」中的官員因各種原因喪命,官員家屬、學者、律師便會提出百般質疑,而公眾的心態則往往在「活該」和「無視」之間搖擺。
近期,「雙規」也正是以這種兩種輿論反響截然相反的方式,分別因「劉鐵男案」和「於其一案」進入公眾視野。去年底,媒體人羅昌平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原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涉嫌貪腐,在公眾經過近半年的等待和各種揣測之後,「雙規」消息正式發佈。接踵而來的是,公眾為「打老虎」的反腐勢頭沒有減弱而「歡呼」,羅昌平傳奇般的微博實名舉報「歷程」也被媒體細細盤點。
今年4月份,溫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於其一在「雙規」期間猝死,一說是「洗澡期間摔倒」身亡,一說是「溺水死亡」。家屬發現於其一身上存在「大面積損傷」。事後,當地市委成立專案組對事件進行調查。
「雙規」在制度上的定義是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監察條例》中所規定的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雙規」在正式文件中也稱作「兩規」。1997年,《行政檢察法》通過,將原條例中「規定」改為「指定」,因此有了「兩指」的說法。1993年,中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很難區分「雙規」和「兩指」。
「雙規」在一系列反腐大案中,發揮了顯著成效,陳希同、胡長青、成克傑、陳良宇等案都在「雙規」這一「反腐利器」之下,迎刃而解。
在中紀委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看來,「雙規」是當下反腐敗鬥爭所需要的,是為了適應目前中國嚴峻的反腐形勢而創造的一種「舉世無雙」的反腐戰術,「沒有比『兩規』更厲害的做法了」。李永忠曾在地方當紀檢監察室主任8年,大約一兩成的案件動用「雙規」手段,查辦的所有案件「均告破」。
一方面是「反腐利器」,一方面是「致命黑洞」。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雙規」便籠罩著神秘的面紗,以複雜的面目示人。
「反腐利器」的鑄成
那麼,區別於司法程序的「雙規」是如何發揮反腐奇效的呢?這首先與「雙規」隱秘的辦案地點有關。
1998年,中紀委、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採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雙規」場所不能設置在司法機關的辦公、羈押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且不能修建用於「兩指」和「雙規」的專門場所。2001年,中紀委再次下發文件,要求「雙規」地點「必須選在能夠確保安全的地方,一般應選在具有安全防範條件的平房或者樓房的一層」。
據介紹,酒店、招待所、軍事基地,甚至是普通民居都可能成為「雙規」場所。《南風窗》記者詢問過多名刑事律師,他們所代理的官員貪腐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在特定的酒店或招待所房間裡接受「雙規」。
5月27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頒布,構成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雙規」的制度性規定主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體現,這兩部法規的出台,或是「雙規」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曾參觀過地方紀委一處「雙規點」,據她介紹,「雙規點」的佈置類似酒店的標準間,只是房間內的所有尖銳處都用橡皮包裹起來,防止意外發生。人民網曾刊登了一組由探訪過中紀委設在大山深處的一處「辦案基地」的人士拍攝的照片,顯示該守衛森嚴的基地配備有詢問室、心理測試室和偵查指揮室。
「雙規」的第二個特點是紀委辦案小組和司法機關相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是因為大多小組成員是臨時從不同的單位抽調的,相互之間大多原本不相熟,因此排除了人際關係等因素的干擾。
中紀委《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中規定:「陪護人員從黨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挑選,也可商請有關國家機構選派。對陪護人員要認真培訓,明確責任,嚴格紀律。」曾有媒體報道稱,「每『雙規』一人,少說有6∼9人分早中晚3班24小時全程陪護,夜間陪護不能睡覺。」
一位不願具名的紀委工作人員告訴《南風窗》記者,如果嚴格按照規定,「雙規」時限不能超過案件調查時限,也不能使用刑訊逼供等手段,並且應當保持一定的公開性,即「24小時通知」等規定,那麼「雙規」實際上和目前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所能使用的手段相差不大,因此效果也應當差不多。但是為什麼「雙規」仍然未被放棄使用呢?該人員分析,一是「雙規」相對司法手段具有更高的隱秘性,即使其間動用了「非常規」手段,也很難發現和追究。更重要的是,「檢察機關辦案的話在有些東西的度上很難把握得住」。
李永忠向《南風窗》記者總結了「雙規」之所以具有很大震懾力的原因。他根據自己辦案經驗和研究結果總結出了「雙規」的一個道理和三大定律。一個道理就是,貪腐群體因為經濟利益結合在一起,但是對他們而言「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三大定律,一是「馬桶定律」,官員被帶離權位,相當於屁股離開馬桶,臭味就會立刻散發出來,犯罪跡象隨之呈現;二是「樹倒猢猻散定律」,被「雙規」官員與其他涉案人員相互孤立後,「猢猻」們就會驚慌失措,很容易各個擊破;三是「信息不對稱定律」,「雙規」後,官員和外界失去聯繫,貪腐的攻守同盟就自動瓦解。
「雙規」的威力足以讓每個官員聞之色變,這一點甚至被用以敲詐官員。2009年3月,重慶某區一名局長被3名無業遊民假扮的「紀委人員」以「雙規」名義帶到酒店房間「審訊」。「假雙規」期間,該局長對罪行和盤托出,還交出了隨身攜帶的銀行卡和密碼。無獨有偶,2010年5月,安徽全椒縣某局局長同樣被假扮的「紀委人員」以調查的名義帶走,在案發40多個小時後被警方成功解救。據媒體報道,該局長被帶走時「表現順從」。
前述隱秘的辦案地點和獨立的辦案小組這兩大「雙規」戰術,以及紀委工作組更善於把握「有些東西」的特點,是李永忠所總結出來的三大定律發揮作用的基礎。這些特色使得「雙規」成為了「反腐利器」,但其中卻也埋下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與法治接軌
5月27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頒布,構成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雙規」的制度性規定主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體現,這兩部法規的出台,或是「雙規」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去年11月份曾參與中紀委書記王岐山主持的反腐專家座談會。程文浩認為,從反腐敗鬥爭的現實需要來看,「雙規」確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大部分學者同時也認為,「雙規」應當與法治接軌,並在司法制度成熟之後,放棄這項過渡性的措施。李永忠雖然贊同「雙規」的實用性,同時卻也認為,「雙規」在制度上「不是和法律沒有衝突」,應當慎用、少用,直至條件成熟時不用。
目前, 「雙規」在制度上的確定性逐漸加強,法治因素增多,例如中紀委2001年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中規定,在使用「兩規」措施中,因違反規定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逼供、誘供、體罰等情形的,或者無權使用而使用「兩規」措施的,應嚴肅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此外,2005年中紀委「7號文」也明確規定,「雙規」中要保障調查對象的權利,包括申辯權、申訴權、人身權、知情權和財產權。然而在實踐中,就像「於其一案」一樣,「雙規」仍然存在不少未能與法治接軌的情形。
2005年3月,河北省國資委紀委「雙規」了原河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梁雲才等人。「雙規」期間,紀委從河北省國資委下屬公司抽調的3名辦案人員多次毆打梁雲才,導致後者死亡。饒有意味的是,3名抽調人員中,除一人是國企保衛科民警外,其餘二人分別是沒有辦案經驗和資歷的武裝部幹事和「臨時工」司機。
「梁雲才案」的媒體報道中引用了該案《起訴意見書》的記載:「看護人員以(梁雲才)坐姿不正,不符合要求」、「態度不老實,不老實交待問題」為由,多次毆打梁雲才。其中,「左書平(即前述民警)用墩布把兒抽打梁雲才的後背,將棍子打折,用凳子猛擊梁雲才的後背、肋部,造成梁胸部多處骨折,胸部、雙臂、雙腿廣泛性皮下組織、肌肉出血,致使梁雲才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出血所致出血性休克合併創傷性休克」。
事後,3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此外,另有兩名參與辦案的紀檢人員因「明知看管人員毆打,卻不加制止」而被判玩忽職守罪,分別是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梁雲才案」的判決結果表明,「雙規」並非司法過程,否則適用的罪名應該是「刑訊逼供罪」。刑法學教授徐松林告訴《南風窗》,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是普通主體,不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罪則屬於過失犯罪,量刑最高只有7年。相比之下,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或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最高是死刑,但這一罪名只適用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儘管「梁雲才案」中也有民警,但最終依然以針對普通主體的故意傷害罪判刑。
就在於其一死亡後兩周,又有消息傳出,河南省三門峽市中院副院長賈九翔在「雙規」期間死亡,官方稱其死於「突發心臟病」,家屬則反駁說賈沒有心臟病。類似的「雙規」死亡事件,近年來常見諸報端,大多被認定為意外死亡。《南風窗》記者經過多方查詢,發現類似「梁雲才案」最終追究「雙規」辦案人員的案例非常少見。
5月27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頒布,構成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雙規」的制度性規定主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體現,這兩部法規的出台,或是「雙規」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1997年,天津市寶坻縣法院法官王晉英被指犯有徇私舞弊罪,先後接受紀委和檢察院調查。事後因證據不足,王被釋放。釋放後,王申請國家賠償。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紀委「是黨的組織,不是國家機關,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因此紀委調查的時間不應計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柳建龍提出,雖然國家賠償的確不適用於「雙規」,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對於國家機關「不作為」也應承擔責任的規定,法理上仍然可以追究國家監察機關的責任。
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今年初講話中表示,「當前反腐要以治標為主,為治本贏得時間。」在李永忠看來,在戰術層面上使用「雙規」,進行反腐「殲滅戰」是治標的需要,但是長期來看,治本只能依靠「制度反腐」,而不是「權力反腐」。
5月27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頒布,構成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根據這兩部法規,包括中紀委在內的黨的機關所頒布的黨內法規都要通過備案審查,其中一條審查標準是「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雙規」的制度性規定主要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體現,這兩部法規的出台,或是「雙規」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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