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
據中新網報道,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該法首次將「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當天上午,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這起對「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施行後的國內首例判決。
據瞭解,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而逐步變得強烈。在中國,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對子女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少,但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決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時子女守在身邊、逢年過節有人陪伴。
在今天審理的案件中,原告儲某是77歲高齡的老太,被告馬某、朱某則是她的女兒、女婿。此前,儲某與一雙兒女簽訂協議,寫明其由女兒、女婿負責養老,但多年相處之後,儲某與女兒一家產生矛盾,後更是賭氣出走,至兒子家居住,至此,儲某與女兒馬某一家算是「劃清了界限」,其女兒馬某在老太離家後,並未前往看望。
因氣不過如此被女兒對待,儲某一怒之下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儲某的兒子與女婿爭鋒相對,爭論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依法判處被告馬某每兩個月至少需至儲某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這些節日,馬某也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對儲某予以看望。
今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條條文裡面,又著重指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決,正是依據於此。
「精神贍養是老年人權益保障的一個重要維度。在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關於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北塘法院院長袁挺表示,近年來精神贍養案件出現比較明顯的增多趨勢,老年人自我維權的意識也在增強,今後類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許會越來越多。
對此,袁挺認為,儘管新法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條文,但對於如何監管執行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此次案件判決,只是一個嘗試,實際效果如何,還需司法實踐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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