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城市化水平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而戶籍制度的完善無法適應人口大規模流動,導致中國社會,特別是農村出現了大規模的空巢老人現象。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並於7月1 日正式生效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對於這條法律,如果我們僅從立法者為了讓老年人獲得足夠關心和維護道德傳統的良好願望出發,「常回家看看」入法實施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我們從法律技術和現實的社會背景下看,這條法律的實施,面臨著諸多的現實困境和問題。
首先是難以界定多少次為「經常」。就像有網友提出的「什麼是經常探望或者問候」?一個月兩次?一個月平均兩次?還是一年兩次或者三次?因此有律師分析說,這沒有一個明確規定,可能甲地的法官這樣認為,乙地的法官那樣認為,丙地的法官又是另一種認為,這樣就對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產生一個很大的衝擊。
其次就是達到何種程度才算是滿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因為從舉證的角度看,確實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比如子女舉證說已經達到「滿足」的程度了,但是父母舉證說「沒有」。可想而知,這種精神需求的滿足感是在個人純心理層面的感受,外在的證據是很難證明的。所以說證據的證明力很難確定。
第三,這一法條現在已經生效實施,那出現了什麼情況呢?即在中國人口大規模流動和農村大量空巢老人存在的現實情況下,以不明智的立法方式製造了普遍的違法行為,而之前這樣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如今面對這樣的局面,法律應如何處理?如果法律主動介入,那麼所付出的社會成本,包括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等,其代價必將大得無比。
第四,強制性法條能維護道德嗎?在我們的人性和道德傳統中,孝敬父母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一種美德,確實應該多鼓勵和褒揚。但是,如果我們以法律的強制手段來實施這種道德,它還是道德嗎?正如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H.L.A 哈特所說:「道德之可貴恰在於自願的自我約束,而非對強制的屈服。」如果一個社會,只有依靠強制性的法律才能維護道德的話,那麼這樣的社會不會存在多少真正的道德。
而就在《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生效實施的當天上午,江蘇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女兒女婿)除承擔原告儲某(父母)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這起案件是對「常回家看看」訴請在該法施行後的國內首例判決。
不過對於這樣的判決,我們從常識性的心理感受和情感邏輯完全有理由懷疑:這種強制性,甚至是帶有懲罰性的看望問候,會有多少真誠的孝敬成分?
(作者:香港文匯網評論員 容憲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