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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勞教制度威脅公民自由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8-0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中國社科院政治學所昨天發佈的一份報告認為,施行已半個世紀的勞教制度已經不能跟上時代腳步,對公民自由構成巨大威脅,已到了必須要改革的時候。

據新京報報道,昨天,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和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佈《中國政治發展報告(2013)》(《政治發展藍皮書》)。報告回顧說,去年圍繞著重慶任建宇等案,勞教制度的存廢與改革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社會發展,勞教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改革勞教制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勞教制度混淆行政和刑事處罰

報告指出,本來勞動教養制度所針對的人員是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人員。但勞動教養期限一般為一到三年,有時甚至長達四年,從限制人身自由角度講,其處罰強度超過了刑罰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較短的有期徒期。

報告分析說,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於勞教制度混淆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懲罰措施。報告解釋說,勞教介於行政和刑事之間,實際上非常接近刑罰,而勞教制度卻將其界定為公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其行政程序又極為簡略,導致公安部門在沒有法院和檢察院監督的情況下作出帶有刑事性質的處罰決定,對公民自由構成巨大威脅。

勞教期限自由裁量權過大

報告指出,由於有關勞動教養的各種規定在細節上比較粗疏,並無根據具體情況的適用規定,使得裁決機關在作出勞教期限的裁決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使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的裁定完全主觀化,缺乏客觀依據。

報告舉例說,《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和「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等違法行為,界定起來就比較困難,其情節、後果等與勞動教養期限沒有明確對應關係。同樣的行為,在不同地方勞動教養的期限可能相差甚遠。

而且在有關勞教的案件中,公安機關集偵查、審查和裁決的權力於一身,顯然有違司法正義的原則。

延展

基層政府干預村民自治

根據這份報告,近年來基層幹部違法現象呈上升趨勢,一些基層政府無視《村民自治組織法》,強行干預村民自治。

報告認為,貪污腐化和違法亂紀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基層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一項針對村官犯罪現象的調研顯示,村支書、村主任佔到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總數的46%。

不少基層政府無視《村組法》,強行干預村民自治。報告援引的一份調查數據顯示,在2008年、2009年進行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中,仍存在鄉鎮政府直接任命村委會成員的現象。

《村組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但2009年的調查數據顯示,有的村延期換屆且時間長達十年之久。

      責任編輯: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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