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台灣彰化縣警局日前偵辦一起汽車竊盜案,其中一名長相俏麗、上圍豐滿的賴姓女嫌還攜帶毒品,她希望警方不要辦她刑期較重的毒品案,於是挑逗刑警鄭汪岳,並做出性暗示;鄭色慾熏心,竟在偵訊室與對方就地嘿咻。事後賴女毒品案仍被移送,憤而檢舉遭性侵。鄭員昨(11日)被停職,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嫌送辦。
據中新網引述台灣媒體報道,警方表示,上月26日,彰化縣刑警大隊偵四隊偵查員鄭汪岳(44歲,已婚)與同事接受南投檢方指揮,到花蓮縣逮捕3男1女汽車竊盜集團,並在賴姓女嫌(36歲,有竊盜、毒品前科)的手提包內,查出近104克安非他命和近37克K他命。賴女被帶回彰化後,在彰化縣警局拘留室待了一夜。
意圖換「大案小辦」
警方描述,賴女很瘦,體重約40多公斤,但上圍相當豐滿,她被逮時穿著貼身T恤,更凸顯豐滿上圍。警方透露,隔天凌晨賴女被帶到偵訊室訊問,鄭員製作筆錄時,賴女就不斷語出挑逗:「我要吃檳榔!」「你給我吃檳榔,我讓你摸兩粒!」並拜託不要辦她持有毒品的案子。後來賴女又嗆坐在椅子上的鄭員「你敢不敢?」甚至作勢「月下偷桃」,手伸向鄭員下體。
警方透露,鄭員一開始還能拒絕,但經賴女一再挑逗,他回嗆:「我怎麼會不敢?」,然後就脫下衣服,拉著賴女在偵訊室就地性交。因偵訊室不能反鎖,鄭員擔心有同事闖進來,一度無法勃起,但最後還是因色慾熏心辦完事。
彰縣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陳清說,當天早上警方將賴女等4嫌依刑責5年以下的竊盜罪移送南投檢方,賴女另被多加一條刑責5年以上的意圖販毒罪。賴女在偵防車上,突然向戒護警員指控幫她做筆錄的刑警「很好色、對我亂來!」警員趕緊向檢察官呈報。
檢察官偵訊時,賴女情緒激動地指控遭鄭汪岳性侵。警方當日就對賴女採集檢體比對,事後確認有鄭員DNA,上週五連同調閱出來的偵訊室錄像畫面,移送檢方偵辦,賴女則仍因涉販毒罪嫌遭收押。彰化檢方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昨表示,全案已交由彰化縣警局婦幼隊調查。
誤以為監視器壞掉
陳清強調,初步調查鄭汪岳和賴女並無條件交換,應是合意性交,可能是女嫌主觀上認為藉此能逃過毒品案追查,才會自爆被性侵,然而無論如何,在偵訊室發生這樣離譜的事,讓人無法接受,該局對警員行為影響警譽,向社會大眾表示歉意。
彰化縣警方指出,刑警大隊偵訊室在天花板和偵訊桌各有一套監視器,天花板的先前故障,日前才修好,鄭員帶賴女到偵訊室,只關掉偵訊桌的錄像設備,沒料到天花板的監視器已修好,因此性侵過程被清楚拍攝。事後鄭員傳短信向隊長唐國維致歉,強調很懊悔,對不起大家,讓同事蒙羞。
停職最重可判7年
彰化縣警局昨做出第一波懲處,除將鄭員停職,鄭員的長官也受連帶處分,其中刑大偵四隊隊長唐國維、小隊長莊俊吉各記過兩次,並調離主管職,刑大大隊長陳炯旭記過一次,副大隊長謝博雄記申誡兩次。
警界爆出如此離譜醜聞,「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搖頭說:「這名偵查員知法犯法,太不應該了!」過去發生多起檢察官、警察利用職務之便,與嫌疑人或被告發生性關係,都是違反「刑法」利用權勢性交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警察又是執法人員,可加重其刑到7年以上。
警改會律師馬在勤痛批:「太扯!半夜找來做筆錄,根本居心叵測,一定要嚴懲!」他說,警務人員竟在偵訊室內性侵女嫌,該警員品德有極大問題,不適合執行公務。
「懷疑女嫌非自願」
馬在勤高度懷疑,女嫌應非自願發生,而是警員在案件偵辦上提出交換條件,才會不得已答應,這種利用權勢逼人就範的行為,實在可惡。
警辦案伸狼爪案例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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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新北市警員邱俊傑藉訊問深夜飲酒遊蕩少女,對少女搜身揩油,還帶進警員休息室廁所貼臉亂摸,被依性騷擾罪判刑4月;
台北市警員吳承洋藉輔導15歲少女,多次帶少女開房間,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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