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面對公務人員存在灰色收入這一不爭的事實,中國法學會廉政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李子順提出,應建立所有公務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
據法制晚報報道,中國法學會課題《收入分配與社會腐敗》提出,目前我國《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僅將幹部列入申報範圍太過狹窄。應將家庭財產申報主體範圍擴至全體國家公務人員,使其財產及變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課題負責人李子順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這是遏制公務員腐敗的一項關鍵措施。公務人員非法收入的存在,將極大損害政府公信力。
李子順表示,讓公務人員申報家庭財產,依據的理論就是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眾所周知,個人的隱私應受法律保護,但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活發生聯繫時,不應再受保護。
財產申報制度又稱為「陽光法案」,當前,政府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已成為一項世界性的反腐敗舉措,公務人員財產「透明」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遏制權錢交易的發生。
李子順說,《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需要進行財產申報的國家公務人員主要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及以上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應申報事項主要是財產狀況及其變化情況。
財產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等。
李子順認為,應擴大財產申報主體,與刑法中貪污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範圍相一致,即所有國家公務人員。
同時,應擴大財產申報客體的範圍,將公務人員的勞務所得、工資收入、與職務有關的饋贈(指在與工作相關的會議、訪問、調研、考察等活動中,由於人際間交往需要,接受對方贈與物品的行為)、債權債務、承租所得等均納入申報範圍。
財產申報應由專門機構負責監督,該機構應有可以調查任何虛報財產的官員的權力。要將相應的申報機構固定化或法律化,賦予其特殊職權,具有特殊的獨立地位。
據悉,目前世界各國財產申報制度的主要適用人群為各級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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