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5日9時許,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迎來終審判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由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2641.15元。
在部分法學專家看來,湖南省高院的判決對推動勞教制度改革、彰顯司法公正、維護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效應。
宣判
據新華社報道,15日晨,來自國內外數十家媒體聚集在湖南省高院,等候「唐慧案」的終審判決。
此前,一審敗訴的唐慧提出上訴,向湖南省高院請求: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要求永州市勞教委向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2463.85元,並進行書面道歉。
湖南省高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從查明的事實看,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永州市勞教委以撤銷(勞教決定)的理由是出於人文關懷,決定不予賠償,於法無據」。
湖南省高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唐慧已經實施的9天勞動教養失去了法律依據,唐慧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其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判決書還指出,「唐慧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綜合考慮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況,對唐慧實施了勞動教養,處理方式明顯不當,給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因此,唐慧要求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酌情可予支持」。
據此,湖南省高院作出判決: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不予賠償的決定;由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1641.15元;由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但對於唐慧提出永州市勞教委向她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湖南省高院不予以支持。湖南省高院認為,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勞教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人文關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履行。
庭辯
這起案件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源於唐慧不尋常的經歷。
7年前,永州發生一起「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作為受害者的母親,唐慧進行了多年上訪。
2012年6月,湖南省高院對「永州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做出終審裁定:判處兩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無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初,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勞動教養1年零6個月,理由是「唐慧擾亂社會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無理取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
2012年8月7日,唐慧向湖南省勞教委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8月10日,湖南省勞教委決定依法撤消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
之後,唐慧就被勞教一事要求國家賠償,但申請被駁回。
今年初,唐慧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永州市勞教委就勞教向自己進行經濟賠償,並書面賠禮道歉。
4月12日,唐慧一審敗訴,她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訴。
湖南省高院受理唐慧的上訴,並於7月2日開庭審理,爭議焦點是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
唐慧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且已被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撤銷」就是確認了其勞教決定的違法性。而且,一審判決對唐慧提交的、雙方存在重大爭議的有關精神損害的證據,沒有進行認證,程序違法。
唐慧代理律師指出,唐慧起訴並非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但原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駁回唐慧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
永州市勞教委一方進行反駁:唐慧確實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而這一違法事實已被湖南省勞教委的行政復議決定所確認,該復議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他們還認為,湖南省勞教委復議決定中「鑒於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以不予勞動教養」的認定,說明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是出於對唐慧女兒的人文關懷,而不是基於勞教決定的違法性。
意義
終審結束後,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認為,對唐慧來說,這也算一個遲來的安慰。
走出法庭的唐慧心情好了不少。她「對這個結果還能接受。」她告訴記者,「我想的是把一切從腦子裡趕走,讓自己早日回到正常生活。」
永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蔣建湘表示,會服從法院判決,積極履行法院判決。他希望唐慧能就此回到正常的生活,如果她一家人生活上有什麼困難,可以向當地黨委政府、市公安局提出來,當地會給予他們一家充分的關懷。
在法學界部分專家看來,整個唐慧案以及終審判決有其獨特意義。
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評價道,唐慧行政賠償訴訟二審程序中,對庭審程序和紀律恪守、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以及公開審理的姿態,都有可圈可點之處。特別是唐慧的勝出,使人們看到了司法本應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糾錯能力,這種對正義底線的堅守是社會發展的基石與希望所在。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認為,正是透過唐慧案,引起全社會對勞教制度改革的關注,也推動了相關的司法改革。
馬懷德告訴記者,這次判決,說明法院正確理解和忠實執行了國家賠償法,堅守了法律底線,維護了法律尊嚴,讓「唐慧們」感受到了公平正義。
他表示,唐慧與勞教委打官司,最後以唐慧勝出,有著好的示範意義,這樣的判決讓公權力反思:針對上訪者,不能再用勞教手段維一時之穩,而應該用法治思維求長久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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