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7月20日傍晚,山東籍殘疾人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機場製造了一起震驚全國的爆炸案,造成他本人及一名警員受傷。而現在從公安機關核實和媒體充分披露的信息看,我們瞭解到冀中星如此做是因他在東莞打工時被當地治安員毆打致殘,開始他是選擇通過法律、上訪等途徑來解決,但因法律和政府一直沒有為他伸張冤屈,所以他最終選擇採取這種極端的暴力方式來自我伸張和發洩不滿。
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因為自我所受的冤屈無法得到公正合理的公力救濟,就採取暴力傷害無辜者的方式來伸張自我的冤屈,在人的良知底線面前,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們絕不能贊同和接受,即使你所受的冤屈在你看來比天還大,值得別人同情。這是一個人性的常識。或者簡單換位思考下,你為了伸張自我的冤屈而傷害那些無辜者,不是同樣在製造別人的冤屈和不幸嗎?
法律層面,即在冀中星選擇製造爆炸案之前,2007年他曾就自己被東莞治安員打傷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東莞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0多萬元。但當時東莞市的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冀中星沒有證據證明是治安隊員毆打了他,舉證不足,事實不符,駁回了他的訴求。
因此該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冀中星到底是不是被東莞治安員打傷致殘?
對於這一爭議,根據現在媒體報道的信息和常識性的理性思維,我們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思考:第一,在冀中星在北京機場引爆炸藥後,山東鄄城發通報稱,冀中星是在東莞打工時與當地治安員發生衝突受傷致殘。這個結論,鄄城是依據什麼樣的證據得出的?其二,在2008年終審判決後,冀中星因不服這樣的判決不斷上訪,引起上級部門關注,東莞厚街鎮公安分局為了阻止他繼續上訪,在2010年向冀中星提供了10萬元的救助金,並要求他當場簽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上訪。如果冀中星不是東莞治安員打傷的,為何東莞公安局要如此做?第三,如果冀中星不知道自己是被東莞治安員打傷的,他為何會最終選擇製造爆炸案這種相當於自殺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呢?
所以在這裡,就涉及到了法院對事實認定是否清楚和判決是否公正的問題。當然,人的理性有限,對於很多案件的事實我們確實無法都完全獲知真相,但是,當法院出現這種無法認定的事實的時候,我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制度去彌補由此給受害人帶來的不公正判決呢?
縱觀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們知道英美法系中分權平衡的陪審團制度,即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獨立的陪審團來認定案件事實,並以多數票表決來決定,至於適用法律,則交由法官負責。這種認定事實和判決的方式,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確實是一種公平,同時能防止法官獨斷。因此,面對我國現在的司法實踐制度缺陷,最高司法機關是否可以盡快將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參審制,調整為與分權平衡的陪審團制度相似?從而最大可能地避免當事人因為不服法官的判決,同時又沒有通暢的申訴渠道而採取極端暴力行為。
而就在冀中星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的5天前,即7月15日,湖南上訪媽媽唐慧勞教案終審判唐慧勝訴。同樣是承受了巨大不幸和冤屈的唐慧,在後來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她不斷上訪的動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我覺得湖南省高院不管怎麼樣,還是支持了我的訴求,我感覺還是很安慰的。」正是終審法院的公正判決,最終使她能夠釋懷,回歸正常的生活。
最後,這兩起當事人最終選擇的截然不同的方式來表達訴求的法律案件,已經極具震撼力而深刻地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社會穩定的基石是法律公正。(作者:香港文匯網評論員 容憲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