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25日已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鄭州晚報報道,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
案情回顧
2012年
4月1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
聽取案情匯報
會議聽取了對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事件(王立軍事件)調查和對薄谷開來(薄熙來之妻)涉嫌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案件複查情況的匯報。
2012年
9月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
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鑒於薄熙來在王立軍事件和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件中的錯誤和責任,且在上述兩起案件(事件)調查和複查過程中還發現了薄熙來的其他違紀線索,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
2013年
7月25日
薄熙來案提起公訴
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央強調:決不讓任何腐敗分子逃脫懲處。
為什麼要異地審判?
依照最高檢察院制訂的《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五條關於反貪局的「偵查管轄」中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也就是說某些官員犯罪後,為了防止他利用當地關係網,影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就把被告送往異地接受審判,以求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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