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昨天已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貪污公款,數額巨大;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
2012年3月15日
中央決定薄熙來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職務
2012年4月10日
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紀委對其立案調查
2012年9月28日
政治局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薄熙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013年7月25日
薄熙來一案由濟南檢察院向濟南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釋疑
提起公訴後何時判決?
「提起公訴後,法院要經歷審查立案程序、審判程序,審判前也可能經歷庭前會議程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1條規定,法院應當在接到檢察院起訴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院決定立案後,將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辯護人、被告人收到起訴書10天以後,法院才可以安排開庭。開庭前,法院還可能啟動「庭前會議」程序,這樣可以縮短庭審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過,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或者檢察院發現證據材料有瑕疵有問題,檢察院可以撤回案件補充偵查。在法院審理期間,檢察院可以進行兩次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最多一個月。檢察院每次補充偵查完畢,法院將重新計算三個月審限。
指定管轄有何法律依據?
「近幾年來,刑事司法實踐中指定管轄的案件越來越多,特別是對涉及職級較高官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幾乎已成為一種趨於固定的模式。」昨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告訴記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二是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對於指定管轄的目的,許蘭亭說,隨著我國反腐敗工作持續、深入地開展和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大要案日漸增多,為了有效排除案發當地的各種阻力和干擾,保證案件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指定管轄作為檢察機關可以採取的一種法律上的應對措施,得到廣泛而大量的應用。具體做法是:對涉及國家官員,特別是高級官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乃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異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或起訴,並協調同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