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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1案二審360董事長再遭敗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2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兩年前曾轟動一時的「微博第一案」如今又有下文,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禕再遭敗訴。

據法制日報報道,7月22日,北京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周鴻禕涉案七條微博言論構成對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公司」)的名譽侵權。要求周鴻禕停止侵權,刪除其在新浪、網易、搜狐微博中的相關微博文章,並向金山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二審判決金山系再次勝訴

2010年,北京金山安全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禕告上法庭,對周鴻禕提起名譽權訴訟。訴由是,周鴻禕被指在自己微博上用不實言辭對金山公司進行攻擊。

2011年,北京一中院最終認定被告周鴻禕構成名譽侵權,並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這是微博作為新興媒體以來因微博言論引發的首起侵權案件,故被稱為「微博第一案」。2011年,該案被《南方週末》評為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2013年,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與周鴻禕的這場名譽權訴訟打到了二審階段。原告代理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楊大民認為,周鴻禕在其新浪、搜狐、網易微博上發表的七條微博內容,指控金山公司「做偽證」、「借刀殺人」、「算計」微點公司等表述構成侵權。

7月22日,北京二中院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周鴻禕涉案七條微博言論構成對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的名譽侵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周鴻禕停止侵權,並刪除其在新浪、網易、搜狐微博中的相關微博文章;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周鴻禕在其新浪微博、網易微博、搜狐微博首頁發表致歉聲明,向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持續時間為連續7天;周鴻禕賠償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名人微博更應謹慎言行

本案雖已塵埃落定,但作為全民微博時代的「第一案」,其兩次審判過程中的諸多爭議焦點卻頗為耐人尋味。其中,關於周鴻禕身份與義務的認定問題,便是其一。

一審判決認定,周鴻禕雖然新浪微博加「V」,但其「並非公職人員、中立社會組織人員或者資深學者」,故「對於周鴻禕在其微博上發表言論的行為,本院無理由課以高於常人之注意義務。」

但根據「微博第一案」的生效民事判決,兩審均認定了周鴻禕身份的特殊性及不同於普通公民的謹慎注意義務。二審明確肯定了一審對周鴻禕注意義務認定的正確性,並認為「其作為一個自稱的 網絡老兵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深悉網絡傳播之快之廣,更應當謹慎自己的言行。」

「微博第一案」一審判決對周鴻禕注意義務的表述,明確認定「應注意周鴻禕的特殊或者雙重身份。周鴻禕是一個公民、但並非普通公民……作為現實社會中的重要人物,投射在微博領域也是重要的層級,擁有眾多的粉絲,更多的話語權,理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對於微博上的個人言行及其後果有更為自覺的認識,注意克服自己對於競爭對手主觀臆斷、意圖惡意打壓的內在衝動,更加自覺地對自己的言論予以克制,避免因不實或不公正客觀的言論構成對競爭對手的詆毀,進而損害其商譽。故對於周鴻禕微博言論自由的限制和注意義務的要求要適當高於普通網民或消費者,在判斷其微博言論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時,應採用事實基本或大致屬實,未使用侮辱、誹謗言論,評論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惡意損害對方名譽為唯一目的的較高判斷標準,並考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免責事項。」

本案二審改判,雖未重點論及周鴻禕身份與言論表達的限制義務,但判決主文明確指出周鴻禕被控微博用詞,系其主觀推測,該分析和評論缺乏事實依據,考慮到周鴻禕所在公司與北京金山公司之間的競爭關係,不能認為其作為善意、真誠的批評。綜觀周鴻禕微博言論之語言環境,其被控微博言辭使用明顯具有侮辱、貶損性質,超越了正當評論的限度,具有明顯的詆毀性質。

司法當捍衛微博言論底線

本案中的另外一個焦點,是金山公司等數家網絡公司依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指令,在網監處提供的病毒疫情報告上蓋章,能否稱之為「做偽證」。

2005年,金山公司與其他數家網絡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負責人的指令下,在網監處提供的病毒疫情報告上蓋章。周鴻禕據此將該行為定性為「做偽證」。楊大民律師認為,將一個明確包含「以陷害他人為目的而為不法行為」的用詞來定性,不是像一審判決所說的「並無不當之處」,而是失實。如果行為人在此基礎上借題發揮,說是有意陷害,是「借刀殺人」、「搞陰謀」、「打如意算盤」、「算計」微點,則是明顯失實,構成誹謗。

在此方面,二審法院認為:「監督或指摘亦應有度,應當通過真誠、善意的批評促其改過自新。若為善意,縱使言辭激烈仍不為過;若藉機詆毀,肆意侮辱,則逾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其言論不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周鴻禕所稱其涉案微博內容是真實的且系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抗辯不能成立,不能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

在二審判決後,楊大民認為,同「微博第一案」一樣,該判決結果彰顯了法院對微博言論底線的堅持。微博言論的行使不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吸引眼球不能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這一點,理應成為社會的共識。對於任何利用網絡自媒體進行名譽侵權、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的「微博營銷」行為,都應當堅決抵制。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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