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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8-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學習時報報道,在西方各國中,德國算是一個比較廉潔的國家,2012年透明國際公佈的廉潔指數排名將其列為第13名。儘管如此,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官員腐敗問題還是時有發生。如20世紀80年代,拉姆斯多夫被控在擔任西德經濟部長期間,利用職權授予弗利克集團出售奔馳汽車股票所得收入的免稅特權,從中收受37.5萬馬克賄賂;聯邦議院議長巴策爾也被指控收受弗利克集團「顧問費」170萬馬克。1993年,德國運輸部長克勞澤在媒體揭露其以權謀私之後,也宣佈辭職,成了當時第5位因腐敗問題而辭職的部長。近年來,腐敗問題已然銷聲匿跡,而官員的道德誠信則備受關注。

去年,德國總統伍爾夫黯然辭職。起因是,2008年10月,時任下薩克森州州長的伍爾夫想購買一處房產,由於手上錢不夠,於是從企業家基爾肯斯的妻子處得到了一筆50萬歐元的貸款,由於伍爾夫與基爾肯斯是好朋友,故雙方商定貸款利率為4%,低於當時銀行約5%的貸款利率。同年3月,伍爾夫從斯圖加特一家銀行獲得貸款,還清了基爾肯斯夫人的私人貸款。根據德國的有關法律,官員獲得私人低息貸款並不構成貪污。但是在2010年2月,伍爾夫在下薩克森州州議會接受質詢的時候沒有承認自己有私人貸款,而只是表示他在過去的十年中同基爾肯斯的企業或者參股公司並沒有任何業務往來。這件事怎麼說也算不上大事,只是伍爾夫沒有承認自己有優惠貸款。但是在伍爾夫當上德國總統後,這個撒謊的事被德國媒體挖了出來。德國媒體認為,總統貸款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不能對民眾撒謊。這件事使伍爾夫陷入了嚴重的信任危機。2012年2月17日,在強大的民眾和輿論的壓力下,伍爾夫最終宣佈辭職。這幾年,算上伍爾夫,德國已有多個高官因為所謂的「醜聞」而被迫下台,其中主要包括:德國教育和科研部長安妮特特沙范因捲入博士論文剽竊醜聞而被迫辭職;德國國防部長古滕貝格因博士論文「未充分交代引用來源」,被迫放棄博士頭銜,重壓下被迫辭職。

德國政府的清廉與其完備的權力制約與監督制度體系是分不開的。

建立嚴格的公務員錄用和管理制度。人們想要進入公共機構任職,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堅持忠實可靠、待人誠實、勤勞認真的標準,經過公開招聘、嚴格審查,並宣誓忠於國家和《公務員行為守則》。在許多州的法規中,規定實行比較嚴格的檢查制度,不管是否發生了違法行為,上級機關都要定期對下級部門的全面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和《公務員法》,公務員在服務期間,每年都要與所在單位簽訂一份「廉政合約」,承諾廉潔奉公。這不僅是德國公務員與政府之間的一份合同,更是公務員對民眾的一份承諾。為了防止腐敗,德國實行公務員崗位風險評估,實行輪崗制度,政府官員(包括反貪工作人員)5年必須輪崗交流,對容易滋生腐敗的建設、規劃、醫藥等部門則將輪崗間隔縮短為3年,以有效地降低貪污腐敗的可能性。在崗期間如發現違規行為,立即調離現崗位。德國政府要求,公務員的所有行為都要公開,每個公務員都要做好隨時接受監督和調查的準備。決策的理由要進行論證,決策的過程要進行備案,並要求註明時間、地點、有無上級施加影響、是否代表本人意願等信息。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後都要進行報告、簽字,並且長期保存,以備案發後作為證據使用,方便責任追究。建立權力分解和制約制度。如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財政較大的支出、警察執行公務等,必須兩個人以上同行,不能單獨行動、暗箱操作;制度設計上,許多工作也必須是多個部門參與才能共同完成。德國公務員行為守則明確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從事第二職業,如工作需要從事第二職業的,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必須責令辭去公職。

建立嚴格限制接受禮物和利益的制度。所有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和捐獻。對於公務員收受禮品以15歐元為界限,政府公職人員必須將價值15歐元以上的禮品上報。如公務員被邀參加重大節日活動,須經上級批准,而且只能收取印有主辦單位名稱作為廣告的小禮品,否則會受到查處。德國的《聯邦政府官員法》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福利待遇等作出了極為細緻的規定,要求公務員不得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強調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家屬都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這種規定從總統、總理到普通公務員,無一例外。根據2007年德國慕尼黑關於「禁止收受酬勞和禮品的準則」,價值超過15歐元的饋贈均被納入禁止之列。即使是一盒牛奶巧克力、普通化妝品、一支圓珠筆或者一瓶紅酒,如果其價值超過15歐元,當事人也要拒收。

完備的權力監督制度。第一,從行政監督來看,各級政府部門都設有內部監督機構和反腐敗工作聯繫人(廉政專員),如發現腐敗現象,就向上級報告,比較嚴重的向檢察院反映。審計署是德國政府的專門監督機關。其工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不服從任何上級指令,只對議會負責。審計機關平均每5年對政府各部門及公共事業單位審計一次。第二,從司法監督來看,主要是通過行政法院對政府及其公務員涉嫌腐敗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德國全國設有大約60個行政法院,每州設最高行政法院,聯邦設聯邦行政法院,普通行政訴訟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比如,競標政府一個基礎設施工程,失敗方如果認為政府有失公平,可以到法院要求審查發放程序是否存在腐敗問題。迫於這種壓力,負責合同發放的政府官員一般會保持公正合理。第三,從議會監督來看,聯邦議院中如果有1/4的議員要求對聯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產生的官僚主義、貪污腐化、行賄受賄或公眾十分關注的問題進行調查,聯邦議院有權利和義務成立一個由專家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可以利用刑事訴訟的規定,傳喚證人,通過公開和秘密的途徑搜集必要的證據。第四,從輿論監督來看,德國有100多家電台、25家電視台、27家通訊社、380多種報紙和9000多種期刊。為了佔有讀者,一般都僱有耳目,專門收集政府要員和公務員的政治醜聞和緋聞。德國新聞總署是聯接政府與輿論媒體的橋樑和紐帶,僱有500名員工收集媒體對政府及其相關政策的報道和評價。每週一、三、五都要召開有政府高官出席的記者招待會。第五,從社會監督來看,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據法律對政府部門的決定提出批評甚至訴訟。萊比錫市立法規定,公民如發現某政府官員支出大於收入就可以舉報,反貪官員要對此進行調查。公民還可以直接到高級官員甚至到議會對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進行質詢。

建立腐敗預防制度。德國聯邦議會建立了一套崗位風險評估制度。該制度是將聯邦議會的各個內部職位,按照出現腐敗機會和頻率的大小,以及有可能產生腐敗的工作量佔整個工作量的比例,劃分等級,超過50%的確定為特別風險崗位。德國聯邦議會內部共分為105個部門,其中評出7個部門、200多個崗位具有較高的腐敗風險。這些部門及其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崗最多不得超過3年,以避免其與某些企業或者機構長期聯繫而建立關係網,滋生以權謀私等腐敗。對於腐敗風險較高的部門和崗位,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篩選,就職前進行重點教育和提醒,並重點監督;其工作程序實行嚴格的標準化,每一項工作從開始到完成,每個步驟都要書面存檔,他人可隨時調閱。德國內政部頒布有《聯邦政府關於在聯邦行政機構防範腐敗行為的條例》,在條例附件中將可能發生腐敗的跡象概括為中性跡象和報警性跡像兩類。中性跡象包括:公務員有不合理的高水準生活;對變換職務或者調動工作表示出令人費解的抵制;在未獲得批准或未進行說明的情況下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出現酗酒吸毒或賭博等問題;同一些企業之間有不同尋常的私人交往;特別誇獎和照顧一些企業以及獲得企業方面的慷慨贊助等現象。報警性跡象包括:公務員無視有關規定;不斷發生「小過錯」;做出不同尋常且令人費解的決定等現象。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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