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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稀土商爭相向巡視組舉報貪官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8-0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兩個多月以來,中央10個巡視組分赴內蒙古、江西、湖北、重慶、貴州、水利部、中儲糧、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版集團、中國人民大學等地區和單位,一場巡視風暴驟然來臨。

據人民網報道,2013年5月底,中央第八巡視組(以下簡稱「第八巡視組」)進駐江西省,自此,江西官場上下一片緊張。「有事的,心虛不安;沒事的,小心觀望。」

與以往不同的是,官員們擔心的舉報源不僅僅是「落馬」的前同僚們,還有昔日對他們頗為恭敬的商人。

「巡視組主要是想獲得更多有價值的線索。以往不少涉事官員的案子中,都牽涉到了官商關係。這種微妙的關係成為巡視組撕開口子的方向。因此,這些(江西)商人的舉報也就得到了巡視組的重視。」一位不願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這撥人主要是一些曾遭遇不公正對待或在官商交往中受損的商人,他們認為這次巡視組來江西是個機會,所以開始積極舉報官員的貪腐行為。」

現代版「八府巡按」:受損商界群體成線索重要來源

根據中央統一部署,中央第八巡視組5月27日進駐江西省開展巡視工作。中央第八巡視組組長由王鴻舉擔任,據瞭解,巡視組原計劃將在江西省工作2個月左右,但有媒體稱,由於問題太多,中央巡視組「現在要延長至兩個半月,如果問題比較嚴重,時間還有可能會繼續延長」。

第八巡視組到南昌的次日,王鴻舉在巡視江西省工作動員會上公開表示,此次第八巡視組的重點工作是: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以及在貫徹落實八項規定方面,著力發現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緊緊盯住,防止反彈。

隨即,第八巡視組通過媒體公開了電話、地址、郵箱。

對於進駐江西的第八巡視組來說,從進駐開始到現在引發的舉報量或許都超出了此前預料。

事實上,除了鋃鐺入獄後爭取表現好以求寬大處理的「前官員們」之外,曾經遭受過或正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或官商交易之中受損的商人群體,也成了巡視組所需線索的重要來源之一。

「舉報的群裡主要是被查官員、商人還有普通老百姓。在官員腐敗等事件中,他們可能就是事件中的受害者或者旁觀者,原來舉報害怕不了了之,舉報沒用還可能遭報復,但是巡視組的到來,讓他們看到了希望。」江西省一位國企員工向《中國企業報》記者透露。

記者瞭解到,中央巡視組進入江西約一個星期後,江西省紀委就宣佈了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許潤龍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組織調查的消息。

「這一舉動,讓很多觀望怕遭報復的商人放下了心上的顧慮,他們覺得,這麼大的官都被查了,這次肯定不會不了了之的。」一位江西籍企業家告訴記者。

事實上,許潤龍的落馬只是一部分商人走向舉報路的導火索之一,而不同以往的巡視方法,也幫助巡視組獲得更多的「地面信息」。

根據以往,中央巡視組的工作方式主要有接待信訪和約談官員。但在5月17日的會議中,王岐山還強調,中央巡視工作要關口前移,「下沉一級」瞭解幹部情況,抽查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

「中央級的巡視組,本來主要是針對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的領導,下沉一級,就變成了從省部級到地廳級。這為商人舉報提供了可能性。畢竟,跟這些商人常年打交道的還是地方的政府人員。巡視組很多線索就是從這得來的。」江西省一位官員透露。

稀土盛宴後「心裡有話」:共同富裕之後官商矛盾凸顯

《中國企業報》記者從數位知情人士口中得到了一個共同的說法:此次巡視組進駐江西之後,稀土商人鬧得很凶,他們舉報的對象主要是贛州市監管稀土的相關政府部門官員,贛州市一直是江西省稀土主產地。

「贛州國土局幾名副縣級幹部已經因為這個事(稀土)被查了。」一位政府人員向記者透露。

隨後,記者電話詢問了贛州市國土局辦公室汪姓主任該信息是否屬實,汪主任告訴記者:「目前,從市局到縣局沒有任何一名工作人員被停職。」

記者又問「是否有工作人員因為稀土商人舉報而被巡視組約談」,汪主任沒有回答記者的問題,馬上掛斷了電話。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現在這(贛州)談稀土的事情太敏感了,以前幹一票扣除成本,一噸稀土能賺上10—20萬元,行情好的時候,甚至能賺近40萬元。『盛況』讓很多人一夜暴富,這個暴富的群體裡除了商人就是官員。」

「巨額的金錢誘惑,讓很多相關監管部門的領導紅了眼,一些稀土老闆拉攏官員『共同富裕』,這些官員們也就參與了稀土礦分紅。」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就說稀土資源比較多的熱水(村)吧,當時,為了稀土,村民和村委會請來的打手發生衝突,地方政府派了十幾輛車的人去『解決』。直到現在,這件事還是不了了之。」

在贛州市熱水村村民的口中,上述業內人士的話得到了印證。有村民說:「在贛州,能大規模做稀土生意的就兩種人,不是牢裡出來的,就是有本事把人從牢裡弄出來的。當時,挖稀土的都瘋了,好多混混就是直接搶。很多礦長運送稀土出去的時候都請了保鏢,真刀實槍的保護。」

資源枯竭加之稀土濫采帶來的生態破壞等問題,中國在數次下令進一步收緊對重要戰略資源稀土的監管行動後,終於做出了整合稀土資源的決定。但伴隨著稀土資源整合的同時,稀土商人也開始了「整合」。

「在整合期間,很多商人為了拿到礦開始跟上邊溝通,一般人員就是現金一次性買通,重要關口的領導除了現金,還會送點礦上的股份。這裡面從村委會幹部、主要幹部到礦管局、林業局、國土局、環保局等監管部門,只要夠得著的,一個都不少。」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除了動靜頗大的稀土老闆,江西省境內多數「心裡有話」的企業家選擇了觀望。

「首先是怕報復,沒有解決問題,反倒給自己招來麻煩。」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例如做交通工程的,據我所知,他們有一部分人也聚在一起聊過,是否向中央巡視組舉報,但大多數老闆不樂意,所以現在還在選擇觀望,並沒有行動。」

記者瞭解到,上述知情人士所說的未舉報內容之一,就是用於交通工程檢測單位檢測工程質量的工具之一———荷載箱。

「現在,江西省境內檢測單位的荷載箱基本上都是從同一家公司購買的,而購買理由並不是物美價廉,相反,這家公司的產品價格比市場高出一倍左右。」該知情人士透露,這家公司的幕後老闆有政府背景,「省裡曾下發過文件給江西各個檢測單位,明確要求檢測單位購買那家公司的荷載箱。」

《中國企業報》記者以某檢測站想要購買荷載箱的名義聯繫了該公司的銷售人員左先生,對方表示,江西省內檢測站所用的荷載箱基本上都購買於該公司,「因為我們是本土企業,他們照顧我們。」當記者詢問具體價格時,該人員表示「最好面談」。

隨後記者試圖聯繫該公司幕後老闆,但其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對於企業家想舉報但是怕報復的擔憂,第八巡視組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將會將投訴人及來電信息進行全程保密,投訴人並不局限於實名制舉報。

撫州減震器廠改制:1000萬元股東利益輸送政府?

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江西省南昌市開展巡視工作後,屢屢有江西企業代表和企業家上門反映問題,這其中就包括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東職工代表。《中國企業報》記者獲悉,他們於7月23日來到位於南昌的中央巡視組所在地,反映他們確認股東權長達10年未果的是是非非。

改制

事情要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說起。相關人士向記者介紹,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撫州摩托車配件製造廠發展而來。在初期主要是生產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在1984年成立自主經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後來由於經營不善,到1987年企業負債經營,面臨倒閉。為了生存與發展,1988年撫州摩托車配件製造廠(後改稱撫州減震器廠)發行內部股票,由職工共同出資成為企業股東。資料顯示,當時發行內部職工股票11.7萬元,占當時總股份的19.54%。經過股東們努力,企業順利地渡過了難關並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

資料顯示,1994年11月13日,當時主管此事的撫州市經濟委員會同意撫州減震器廠組建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州減震),當時公司總股本1359萬元中,集體股的1093.4萬元,占總股本80.46%;職工個人股265.6萬元,占總股本的19.54%。至2002年,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6501萬元。

記者通過網絡查詢,撫州減震在某網站上的自身簡介中稱,其年營業額已經過億元。

但令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企業發展了,矛盾亦隨之而來。

清股

2002年12月25日,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1日[1993]114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的「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決定以此按1988年底淨資產倒推算,折合每股500元的投資只有200元計算為股份,另300元根據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5日[1993]115號《關於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範做法的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違反上訴文件規定批准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企業,必須按發行時的價格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還職工。」以上兩部分按1988年至1992年不同購買年份分別計算後相加,全部退還給原股票持有人。

2003年1月2日,撫州市臨川區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指導協調辦公室批復同意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根據該決議,2003年1、2月份,除黃新華、付月娥、付文霆、徐建平4人外,大多數持有內部股票的職工均按不同的購買年份分別從公司領取了2579.16元、2438.25元、1975.40元、1850元不等金額的退股現金,並在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清退簽收表》上簽名。2004年3月,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年檢報告書中寫明撫州減震器廠出資額1093萬元,占81%,內部職工股,出資額256萬元,占19%。

「當時說的根本不是清股而是分紅。」8月2日,當時參與購買內部股票後來被清退的職工代表鄒仁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當時我們手裡的股票已經漲了20倍不止,如果說清楚是退股,我們肯定是不會答應以這麼小的代價退掉。」

「當時清理了110多名職工全部個人股,而這些股份都流向了董事長徐日進及其家屬。」鄒仁午這樣告訴記者,「而且,不知道為什麼還給了臨川區政府1000萬元。這在《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中有明確體現:『提取1000萬元作為對區政府長期支持的回報』。」

糾紛

2004年12月27日,被清退的110多名股東集體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5年5月13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撫民一初字第3號一審判決。判決原告是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公司的股權。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應停止侵害原告股東權利的行為。

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對中院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2005年9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贛民二終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定事實不清。撤銷了(2005)撫民一初字第3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05年11月22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次審理了此案。2006年5月11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撫民第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均以其持有的企業股份作為出資,依法取得了被告的股東資格,其權益應受法律保障。被告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清退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違反了《公司法》(舊)的相關規定,被告這一行為無效,應予以撤銷,原告仍是被告的合法股東,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撫州減震器廠不服,次日再次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贛民二終字第18號《民事裁定書》作出了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的裁定,江西高院稱,本案是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發生的糾紛,該公司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一直由政府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因此,本案糾紛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撫州減震職工股東代表向記者表示,他們已將撫州減震清退股東股份侵害股東權益和抽出1000萬輸送給臨川區政府的文件送至中央第八巡視組處,巡視組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們等待處理結果。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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