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我只是一名臨時工!」8月8日,安寧區劉家堡街道趙家莊社區原黨支部書記俞曉明因涉嫌貪污10萬元拆遷款,在蘭州市中院接受公開審理。法庭上,俞曉明除了對指控事實提出質疑外,多次聲稱自己只是一名臨時工,不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據蘭州晚報報道,現年42歲的俞曉明曾是趙家莊社區原黨支部書記,在任職期間,他還是「蘭怡幸福裡」住宅小區征遷組成員。據公訴機關指控,俞曉明利用職務之便,在村集體土地上私建房屋,通知土地勘丈人員進行勘查,同時又指使黨某與劉家堡街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一切辦妥後,俞曉明將黨某名下的10萬餘元補償款變更到自己名下據為己有。2012年11月1日,俞曉明因涉嫌貪污被刑事拘留。案發後,俞曉明家屬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3.8萬元。安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俞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虛構事實,騙取拆遷安置補償款10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宣判後,俞曉明提起上訴。
昨日,該案在蘭州市中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時,俞曉明首先對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提出質疑:「我沒有指使黨某與劉家堡街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這筆拆遷補償款應該屬於我。之所以會私建房屋,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況且我已經向相關社區、街道、土地部門等相關領導匯報了此事……」
除此之外,俞曉明還強調自己雖然名義上擔任社區黨支部書記,但事實上並非公務員,也沒有拿國家政府財政的工資,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用俞曉明的話說,「我就是一名臨時工,根本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俞曉明的律師當庭提交了幾份新證據,意圖說明俞曉明在任職期間工作勤懇、願為居民辦實事。對此,檢察機關認為,居民的聯名信屬於人格調查,而此調查僅限於針對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從未懷疑俞曉明任職期間的工作狀態,律師所提證據與本案定罪量刑無關。
案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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