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天上午,夢鴿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關於對張光耀等人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行為進行控告的相關程序性材料。」昨晚9時30分,李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發微博稱。8月6日,李某的母親夢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關於對張光耀(化名張偉)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控告函》,懇請警方對相關人員犯罪事實立案偵查。據介紹,張光耀即李某某案發當天所去的GLOBAL夜半酒吧的值班經理。
據北京晚報報道,今天上午,蘭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昨天提交的控告程序性材料是立案偵查這個問題的程序性材料,比如提出異地立案偵查申請,這是夢鴿的意思,申請在北京其他區立案偵查。這是夢鴿女士在程序上的一些合法要求,這是她的權利。
昨天,李某某案酒吧「經理」通過搜狐娛樂,首次披露案發細節,並對日前夢鴿女士通過媒體公開的控告函,逐條進行了嚴詞批駁。此人自稱並非經理,只是酒吧工作人員。受害女子的律師田參軍稱,張某是李某某案重要見證人,但他只是一個負責包廂的服務員,不是酒吧經理。
張某稱:「8月6日夢鴿女士發佈的控告函我已看過許多遍了,本來除公安系統的調查取證外我是不想出來發聲的,但是這份控告函對事實的顛覆是我無法接受的,所以我決定接受採訪,還原事實真相。」
而對於酒吧張某講的事發時的那些細節,蘭和認為總體上就是四個字:「欲蓋彌彰」。「張某的說法前後矛盾,不符合常理邏輯,很多地方經不起推敲。但這次他承認了一些事實,從而否定了之前他和酒吧的一些說法。
雙方爭論
1 張某與李某某有什麼聯繫?
張某提道:「李某某在案發前常來我們酒吧,在偶然的閒聊後相交,並且互存了電話。在案發前,我們雖互存了電話,但我們之間的交流幾乎沒有,僅存的交流也僅僅只是他要來酒吧玩讓我幫他預訂包廂和卡座。而夢鴿女士在控告函中所說的:『從2012年年底開始,張某曾多次以電話和短信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的短信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心。』這樣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而蘭和認為,就「他和李某某的聯繫」這件事情來說,張某和酒吧之前的說法有很大差異,等於推翻了之前的說法,又承認了一些事實。「比如他講此前就跟李某某有交換過電話等之類的,而且到案發他都不知道李某某就是李雙江之子,你覺得這有可能嗎?」
「他們有接觸,有電話往來,有電話短信,至於電話和短信的內容是什麼,不是他說了算的,我們是有證據的。他不僅僅是說讓李某某去喝酒的問題,他不可能不知道李某某,他在短信裡左一個『天一』、右一個『天一』這樣的描述,你怎麼不知道他叫『李天一』呢?謊話連篇。包括他和李某某會有短信和電話來往。」
2 楊某究竟是什麼身份?
酒吧的張某還提道:「從李某某等進入包廂後我就一直在全程陪護,陪他們喝酒和玩遊戲……喝了一小杯酒後,李某某問我:外面有沒有認識人,可以一起進來喝喝酒,玩玩遊戲。我走出包廂後在散座上遇到了之前在酒吧閒聊認識的常客楊女士和徐某某,詢問她們願不願意去包廂裡喝喝酒,玩遊戲圖個熱鬧,不用她們買單,而且我說我也會一直呆在裡面,她們答應了,隨後就進入了包廂。」
對此,蘭和則稱張某的自述「自相矛盾,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第一,你說楊某某是個白領,是個良家婦女,她怎麼會在凌晨一點還在酒吧喝酒,還在混酒吧。」
「第二,你走出包廂,怎麼會和她有如此巧遇?這太戲劇化了!」
「第三,她既然是良家婦女,她怎麼會應你一個服務員的要求,去五六個人高馬大的小伙子的包廂裡去喝酒?這裡很多東西、很多事情都經不起推敲。」
3 楊某是被誰帶出去的?
另外,張某稱:「大約到了凌晨三點左右的樣子,我們酒吧該清場了,不知道他們誰提出了要去吃宵夜,李某某說讓我和他們一起去,然後李某某又跟我說讓我叫上楊女士一起,我問了問楊女士,楊女士說如果我去她就去。這時的楊女士走路搖搖晃晃,我們攙扶著她走出的酒吧……等到了金鼎軒,我們就攙扶著楊女士進去了……李某某走到那桌前和那兩個男的較上了勁,然後,就打起來了。李某某和朋友拿起了凳子當武器……這時李某某等人跑了出去,我也扶著楊女士跑了出去……」
而就此蘭和提出質疑:「之前酒吧說楊某某是李某某拖出去的,現在他說受害人楊某某不是李某某他們拖出去的,是酒吧經理給拖出去的。他披露一些事實,結果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蘭和表示:「我們也歡迎和張光耀面對面地談,而且當著所有媒體的面公開對質一次,沒有任何問題,讓他們解釋清楚。這個犯罪事實不是他說了算,犯罪事實不是填空題。而下一步,夢鴿女士也會向社會公佈她走哪一步的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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