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時43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濟南中院官方微博播報庭審情況。以下為上午庭審實錄:
【8月22日上午】
旁聽人員陸續通過安檢有序進入法庭。
旁聽席上座無虛席,秩序井然。旁聽人員有被告人親屬5人及陪同人員2人、新聞媒體記者19人及社會各界人士84人,共計110人。
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被告人薄熙來被法警帶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確認,被告人於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漢族,山西省定襄縣人,研究生學歷。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曾任遼寧省大連市市長、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重慶市委書記。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
審判長介紹庭前會議的情況:鑒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為保證庭審順利進行,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法庭組織控辯雙方,於2013年8月14日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迴避、有無新的證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出庭證人名單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序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了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的重點。
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
本案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威力、劉志明三人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姜梵、朱小青擔任法庭記錄。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楊增勝,檢察員郭一星、盛文,代理檢察員杜小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薄熙來委託的辯護人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貴方、王兆峰出庭參加訴訟。
審判長告知: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享有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的權利;被告人有獲得辯護、包括自行辯護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確認已清楚上述內容,並表示不申請迴避。
審判長宣佈進行法庭調查。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宣讀完畢。現在法庭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主體身份事實進行調查。
公訴人利用多媒體向法庭出示了有關書證。
控辯雙方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
現在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三次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進行調查。
【起訴書指控內容】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一周後,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電話告知薄谷開來,並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後,王正剛到瀋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來。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以下簡稱「11•15案件」)進行匯報和揭發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審判長宣佈休庭,15分鐘後庭審繼續進行。
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
【庭審現場】之一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夠合理的公正的來審判,按照我國法律的程序來審判這個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你的意見本庭已聽明白,法院會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好審判權,依法審判好你的案件。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現在你可以坐下。
鑒於本案指控的事實較為複雜,法庭將分別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以及本案案發和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這五個方面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首先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有關你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對這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我是具體案件一個一個的講。
審判長:現在第一部分審理你的起訴書指控中涉及你當時擔任的職務的情況。也就是如果起訴涉及的相關職務都是屬實的,你不用發表意見。
被告人:我所擔任的職務都屬實。我的身份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對於我身份的認定,我相信他們。
審判長:公訴人及辯護人有無訊問、詢問的?
公訴人:被告人對主體身份無異議,我方不再訊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沒有發問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在舉證前,請對證據的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作簡要的說明。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出示,僅說明證據的名稱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即可。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是根據大量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將按指控犯罪、證明犯罪的要求將證據分組向法庭出示,這些證據均由檢察機關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訴人依法對證據進行了認真地審查,確認合法有效。鑒於庭前會議已經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了研究確認,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將不再對每份證據的取證過程進行詳細地說明,請合議庭准許。
審判長:可以。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某一份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異議,可以在質證時直接發表意見,公訴人可以舉證。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公訴人首先就薄熙來的身份、職務任職情況,向法庭出示有關薄熙來主體身份方面的證據。
審判長,關於被告人主體身份、任職情況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我認為都是客觀真實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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