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之四
公訴人: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於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分三組向法庭出示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主要包括證人唐肖林、姬巍、宋振軍、張文勝、薄谷開來證言。
1、鑒於唐肖林在多次證言中對於請求薄熙來幫忙及送錢的過程陳述一致,偵查人員還在對其詢問時製作了同步錄音錄像,現公訴人要求要當庭播放詢問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時段,該錄像於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並製作了筆錄。見補充偵查卷第5卷第30頁(地點: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詢問人:孟建成記錄人:胡濤)。
(播放同步錄音錄像)
偵查人員:講講你的情況。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國際公司董事長。
偵查人員: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你作為證人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現向你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你看一下。
偵查人員:如瞭解請簽字。
唐肖林:(簽字)
偵查人員:你願意配合檢察機關嗎?
唐肖林:願意。
偵查人員:今天的詢問過程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偵查人員:你簡要講一下薄熙來給你哪方面的幫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來的認識經過說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來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輕局汽修廠做同事時認識的,關係特別好。84年他調到金州後,93年當了大連市長,94年經過他的安排,我到大連國際公司工作。99年我當了公司總經理,後來又當了董事長。
偵查人員:從哪年到哪年給你提供了幫助和支持?
唐肖林:從99年到05年期間,幾件事情給了我幫助和支持。一個是99年左右大連……準備上市併購,知道我和薄熙來認識,就找到我幫忙。以招商引資的名義寫了個報告,請薄熙來批准,薄熙來批准以後,縣市區很多工作也順利完成了。這件事完成以後,我得到了房子和現金250萬元人民幣。還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當時我們原來的同事姬巍,說倒賣汽車批額比較賺錢,讓我和當時任遼寧省長的薄熙來打個招呼,讓副省長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來打完招呼後,夏德仁給我們批了大概20多個進口配額。
偵查人員:讓誰批的?
唐肖林:讓遼寧省副省長批的,批了大概25個,批完後在這筆交易中,我得到了85萬元人民幣的好處。
偵查人員:得到的汽車指標怎麼處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給了姬巍了。
偵查人員:這個是賣還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對外賣不賣我不清楚。
偵查人員:就薄熙來對你提供幫助的事,還有什麼?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聽說大連國際駐深圳辦事處管理的比較混亂。而且有一塊地閒置多年。
偵查人員:什麼地?
唐肖林:有一塊市政府批給大連駐深圳辦事處的地,閒置多年,沒有開發利用。我想利用這個機會把辦事處並購過來,利用土地賺點錢。後來我就給薄熙來寫了個申請,要求深圳辦事處給我管理,薄熙來同意了,並批准了這個事。
偵查人員:後來你是否接管辦事處?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後我們找人開發這塊土地,叫大連大廈項目。開發後04年建成的。當時我們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許。
偵查人員:為什麼不允許?
唐肖林:不允許合建,變更了原來的規劃,就不同意。後來我找了薄熙來批一下,薄熙來批了,當時深圳市長於幼軍也在這個批文上同意了,然後這個項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偵查人員:後來呢?
唐肖林:後來就賣了,賣了後我拿了200萬人民幣和1萬美元的好處。
偵查人員:除此之外薄熙來對你還有無支持和幫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偵查人員:講一下你給薄熙來送錢的經過。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萬美元,包括汽車配額的8萬美元,後來我又添了5萬美元。當時我對薄熙來說進口汽車批好了,事辦成了,我把錢放沙發上,薄熙來點點頭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偵查人員:錢怎麼裝的?
唐肖林:兩個信封,一個2萬,一個3萬。當時沒有人在場。
偵查人員:還有無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發現薄熙來住處比較簡陋,便準備了5萬元人民幣和一些禮品,用深色袋子裝到了商務部辦公室,我們聊了一會我告訴他袋子裡有5萬元人民幣給你用的,他笑著點點頭說不缺錢用。05年初我又給薄熙來送的8萬美元,當時我進入薄熙來辦公室後,把它和辦公用品裝在一起後,到他辦公室裡。我說這些錢給你,他點點頭。
偵查人員:你作證是否受到威脅、欺騙等?
唐肖林:沒有。
偵查人員:請你簽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輕局機修廠工作時與薄熙來是同事。我倆關係一直比較好。到了1975年,我就調到了北京700廠,和薄熙來分開了,但我和薄熙來還是有聯繫,後來他的情況好起來了,他比較念舊情,和我經常有聯繫,還帶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長見識,我倆一直來往。1993年薄熙來擔任了大連市市長,我自己到大連找了一家飾緬房地產公司做業務員,然後告訴薄熙來我也到大連來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來讓我去大連國際公司工作。在大連國際公司工作期間,我和薄熙來在工作上有來往。
大連國際公司是以個人名義在香港註冊成立,但實際上是大連市政府在香港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行政關係隸屬於大連市政府,先是歸市外經貿委主管,後來因為要上市就歸主管外貿的副市長直接管理。
2000年期間,我擔任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以後,我聽說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管理比較混亂,深圳市政府撥給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土地已閒置多年,我覺得這是個商機,可以把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接管,利用這塊土地建樓房賺些錢還我們大連國際公司的欠款。有了這個想法以後,我就去找薄熙來,我和薄熙來匯報了我想接管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並建樓房的想法,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我起草一份報告。我按照薄熙來的指示起草了一份關於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劃歸大連國際公司的請示報告,我將這份請示報告交給薄熙來以後,沒過幾天,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立新組織召開了協調會,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與大連國際公司進行了交接。我們大連國際公司接手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後,我到深圳市國土規劃部門查詢了深圳市撥給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土地的權屬還屬於大連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相鄰的土地權屬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兩塊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國土規劃部門的要求,兩塊土地必須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輝公司)通過競拍取得十堰市駐深圳辦事處地塊。華明輝公司張文勝和我們又共同協商尋求解決辦法,我提議找薄熙來省長幫助協調,張文勝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給薄熙來起草了一份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當時我拿著報告去瀋陽市友誼賓館薄熙來的住處找的他,我將建大連大廈遇到的困難向薄熙來做了匯報,並將報告交給了薄熙來,他看後表示同意,就在報告上給深圳市市長於幼軍簽了一段話,大概意思就是讓於幼軍市長對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來簽字的報告後,我們又以大連市政府深圳辦事處的名義起草了一份關於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兩份報告一起呈報給於幼軍市長,經於幼軍市長簽批後,我們的項目很快就啟動了,具體的手續都是張文勝和我們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具體辦理的。2004年底項目竣工,起名為求是大廈。這個項目,我們與張文勝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們大連國際公司賺了1600萬人民幣外,還有三套房子,華明輝公司張文勝給我個人好處費200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然後我給了薄熙來8萬美元。
公訴人:有證人唐肖林、姬巍、宋振軍、張文勝證言,分別見偵查卷第6卷第25一31頁、第7卷第25一30頁、第13卷第28一34頁、第15卷第2、17、28頁。
(1)鑒於唐肖林的證言對於給被告人薄熙來送8萬美元的來源在剛才播放錄像中未詳細解釋,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唐肖林證言節錄,見偵查卷第6卷第25頁。
主要內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給他送信紙、信封等高級辦公用品,這些東西都是薄熙來安排我在香港為他購買的,一併將8萬美元給了薄熙來。當時,我將這8萬美元和辦公用品都放到一個紙箱子裡給了薄熙來,放在了他的辦公室裡辦公桌邊,這8萬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萬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沒有單獨包裝。我對薄熙來說: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簽的報告於幼軍特別給面子,蓋這個樓在深圳也是個特例,這裡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薄熙來點點頭沒說什麼就收下了。
這8萬美元的來源分三部分:一是張文勝給我的1萬美元;二是姬巍幫我兌換的美元,我和姬巍倒賣進口汽車配額賺的錢,除了當時給薄熙來5萬美元,還剩下一部分人民幣,再加上我自己平時攢的一些人民幣,陸續讓姬巍幫忙兌換了幾筆美元放到了辦公室,這次也一併拿出來放在這裡面;三是我自己手裡還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湊了8萬美元給的薄熙來。該組證據舉證暫時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對這組據你什麼意見?
被告人:我簡單說兩句,剛才看到了唐肖林的錄像,我真是看到一個人出賣靈魂的人的醜態,我沒有想到。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發表意見的過程當中不要發表貶損證人人格的語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觸,因為幾十年前,我還把他當作一個比較正經的工友。這裡面我提出幾個問題,唐肖林在這裡講了很多話,但是核心問題他講了嗎?他講沒有講他跟我說拿了房子就去倒賣?拿了指標也去倒賣?這個核心的情節他記了沒有?實際上這是本案的關鍵,再有,剛才唐肖林講一會說瓜瓜在場一會說沒有人在場。他說給了我5萬元人民幣,起因是因為聽說我的住房簡陋,該5萬元人民幣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嗎?再有他說給我5萬美元、8萬美元,到底有我什麼反映?我和他至於默契到那種程度他把錢往那一放,我什麼也沒說,這符合人之常理嗎?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剛才同步的錄音錄像,對應的補充偵查也有錄像。詢問筆錄並未完全反映審訊當時的真實情況。還有一個在10分46秒時,唐肖林講時間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講一句話大連大廈竣工之後,2005年4、5月份筆錄裡有,但大連大夏竣工之後筆錄裡就沒有。那麼對唐肖林剛才的證言和播放的錄音錄像,關於送錢的情節,我們認為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首先,大家也看到錄像唐肖林陳述自然,並且有其他證據與證言相互映證,不像被告人所說情況,我們注意到偵查人員要求唐肖林簡要陳述一些內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進行了陳述主要的情節,對唐肖林證明的其他內容,公訴人已當庭宣讀筆錄,這個問題不再重複。對於錄像與筆錄差異問題,公訴人認為,筆錄所記錄的內容,證人唐肖林當場已簽字確認,而且個別的細節問題,像剛才所提到的筆錄中說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記錄大連大廈竣工之後的細節,我們知道,這個情況與事實是不矛盾,大連大廈竣工是在2002年之後,4、5月送錢與事實是一致,記錄能客觀反映唐肖林證言的內容。
被告人:公訴人講唐肖林之所以沒有提到核心的情節,是因為辦案人只要求他簡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筆錄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沒有提到唐肖林背著我在大廈和汽車指標的問題上投機倒把,在本案中要確定事實的真相,這一個非常自然的正常的辦案人員理所當然應該提出的問題。
審判長:請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薄熙來一再強調唐肖林作證時未向檢察機關辦案機關說出倒賣汽車配額和倒賣房子指標的事實,認為這是案件的核心事實,公訴人認為這是薄熙來對受賄犯罪要件不瞭解,這兩個問題都不影響受賄犯罪構成,受賄犯罪客觀要件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當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來提出的請托是請你幫忙找夏德仁省長批汽車配額,這就是為唐肖林的請托,在此基礎上滿足,然後夏德仁省長同意並簽批,這是前提。至於唐肖林是否將該指標進行倒賣,不影響受賄罪構成。房子建成後唐肖林獲利多少,薄熙來是否知道也不影響受賄罪構成。
被告人:我發表一點意見,就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訴人不去詢問唐肖林不告訴薄熙來這些情節就能夠認定薄熙來受賄的事實。公訴人如果確認了這一點,我很滿意。唐肖林投機倒賣建房和汽車指標,隱瞞了我,然後說我受賄,而且然後又說感謝我,這話無法聯繫起來,不合日常生活邏輯。
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否倒賣,自己是否有問題,並不影響對薄熙來的定罪,這一點我同意。但薄熙來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為,這是很關鍵的。唐肖林收了250萬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況下他還做證,是不合適的。
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否倒賣,自己是否有問題,並不影響對薄熙來的定罪,這一點我同意。但薄熙來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為,這是很關鍵的。唐肖林收了250萬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況下他還做證,是不合適的。
審判長:在質證過程中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發表意見,至於這些證據能否認定案件事實,以及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輕罪重,本庭會給予充分時間在辯論階段發表意見,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原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業務員姬巍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8頁。證實進口汽車配額的事獲利後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唐多次讓其幫忙兌換美元的事實。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宋振軍的證言,宋振軍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見偵查卷第7卷第25一30頁。
主要證實以下二點:12004年左右,唐肖林稱薄熙來當商務部長,讓其從大連國際的賬外資金拿出5萬人民幣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從賬外資金給他5萬,並以「付唐總香港費用」記賬,其向辦案人員提供了該記賬材料;22002年開車送唐肖林到瀋陽,唐肖林單獨去見薄熙來。
(4)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的證言,主要是其與大連國際公司唐肖林協商共同開發大連大廈,雙方在合作開發建設大連大廈過程中,唐肖林和其約定由其公司付給他個人200萬元人民幣好處費。2005年6、7月份,其給過唐肖林1萬美元。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證據我都一無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講他給我錢都是他自己一人所為,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背後的這些運作對於證明我有罪,沒有關係。實際上這都是外圍一些可有可無的東西。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姬巍的證言,我們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講他拿到85萬元人民幣是杜世巖2002年中下旬給的。對於宋振軍的證言基本是沒有關係,也不可信,因為,第一,他說送唐肖林去……,這與送錢沒有關係,因為唐肖林也沒告訴我是什麼錢。第二,關於5萬人民幣唐肖林也講是宋振軍給了唐肖林,但宋振軍作證時說唐。總香港消費5萬元,這可能有幾個5萬元,還可能有8萬元、10萬元,倒底哪個是給薄熙來的?因此該證言沒有可信性。對於張文勝的證言,張文勝說的深圳大廈竣工是2005年6月,並不是剛才公訴人說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後他給的這些錢。
審判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明白,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關於該事實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及1份親筆證詞。
主要內容:
我和薄熙來在大連的家裡、瀋陽的家裡、商務部的家裡、重慶的家裡都有一個共用保險櫃,我們共用的保險櫃只有一個,這個共用的保險櫃只有我們兩個人能打開。
當時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每年都回來三次,每次走的時候都會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拿錢帶到英國去花。我記得我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一共拿過三次錢。在瀋陽家裡拿過5萬美元,具體時間記不太清了,但應該是2002年或2003年,因為2004年薄熙來就調到商務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從北京家裡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拿過一次人民幣,有幾萬人民幣,具體金額記不清了。
在北京東城區新開路71號的家裡拿過兩次,一次是幾萬元人民幣,一次是8萬美元,拿走8萬美元的時間我記得比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從保險櫃裡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額的。
這些錢是薄熙來放進去的,因為這是我們兩個人共用的保險櫃,只有我們兩個人才能打開,別人是打不開的。我把這些美元都陸續帶到英國,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國的開銷了。我拿走的人民幣也被我陸陸續續花了,用在我們的開銷上。
我們家在大連有一個保險櫃放在書房內,是我和薄熙來共用的。調到瀋陽工作後,一起把保險櫃搬到了瀋陽家中的書房內,後繼續搬到了北京家中的書房內。櫃中存放過美元和人民幣。這些錢我每次出國都會帶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從中取出過5萬美元、8萬美元和幾萬人民幣。除了隨身帶去的部分,餘下的存入我在中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中。從保險櫃內拿走的錢都在國外生活中花了。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覺得谷開來的證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為我舉例來說,在北京,谷開來的證言並沒有說是我將5萬人民幣、8萬美元收了,放在櫃子裡,你來用,我並沒有跟她說,如果說從櫃子裡拿走這些錢,她怎麼說我往裡放的5萬、8萬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也好美元也好,並不只5萬元美元、8萬美元,人民幣有幾十萬,她拿走的那些錢她怎麼能就知道是我放進去的5萬元人民幣呢?再有,那裡面也不是8萬美元,在中紀委查我的時候,她有什麼證明說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她給拿走了,而且怎麼能夠那麼準確的判斷就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谷開來就在我們71號房另外一個巨大的保險櫃裡放著很多錢,大大高於這8萬美元和大大高於這5萬元人民幣。
審判長:你首先要發表公訴人剛才的證據你有什麼意見。
被告人:谷開來所具備的錢遠遠高於5萬美元、8萬美元、5萬元人民幣,她有那麼低級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每次花的乾乾淨淨?
我覺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實上她的錢遠遠超也這個數字。而且她對那麼大筆錢都說不清楚,怎麼能可能把5、8、5說得那麼清楚。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我們對谷開來作證能力提出質疑,谷開來因故意殺人被判死緩,第二按照在案的證據顯示其有精神障礙,這樣一個精神狀態的人能否作證,作證時是否清醒不得而知,這些證據能否可信,都值得懷疑。谷開來的證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開來不應該這麼巧就記得這三次拿錢,大致的時間也能對得上,數額大致也能對得上,如果沒有谷開來的證言,光唐肖林和薄熙來兩個人,我認為還可以再推敲,谷開來是2000年去的英國,其出國前一直作律師,其當時的人民幣至少有4000萬,就是到2002年的時候谷開來有這麼多錢,有這麼多錢,其單純就記得這5萬人民幣、8萬美元,這實際上是不可想像的,這不符合一般人的邏輯推理。第二點剛才被告人也講,他們共用一個保險櫃,而谷開來有很多的錢,這個保險櫃裡只薄熙來往裡放錢嗎?谷開來會不會是不是也往裡放錢?怎麼有判斷她拿出來錢全是薄熙來進去的?她說我帶到了境外,我們國家對境外的帶外匯是有限制的,每個人每次出國只能帶5000,大家可以設想一下,2002年的時候5萬美元要帶5年,帶到境外要帶到2007年,她怎麼能夠說到那裡一看有5萬美元?她講把將錢分別存在銀行卡,辦案人員到相關銀行的錢打出來了,在谷開來的相關銀行卡的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涉案錢款相吻合的證據。谷開來其沒有作證能力,谷開來說的全部的話都是假的。
辯護人:因為杜世巖的證言可以證明,時間可以斷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後,唐肖林送錢是在被告人住的瀋陽的友誼賓館,被告告人住的瀋陽的友誼賓館,被告人薄熙來在友誼賓館住的時間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說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沒在友誼賓館,那麼唐肖林說的這次見面是不存在的。還有,唐肖林說當時送錢的時間薄瓜瓜也在家,但現在我們的案子中沒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記錄,但是有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我們對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時間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於9月份就到英國上學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說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確的。還有,薄谷開來9月1日就出國了,直到11月5日才回來,不可能去拿這5萬美元,所以,關於這5萬美元的證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說假話。還有,關於5萬元人民幣的事實,這個事情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對於宋振軍的證言,說在香港消費的事,但該證人對到底消費在哪,是沒有證言證實。另外,對於2004年5、6月份5萬元人民幣,這個事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關於8萬美元的證言不可信,因為8萬美元的證據,唐肖林幾次筆錄都說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錄像中,他說的是4、5月份,但這件事情是有證人是張文勝證實的,剛才講唐肖林8萬美元,張文勝給了他1萬美元,張文勝說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後他給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這個錢絕對不可能早於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後,那麼對於唐肖林說的這個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訴人:辯護人說到證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而認為她的證言是非法的,公訴人認為不成立。刑訴法明確規定了證人的相關作證條件,谷開來作證時是2013年3月作證,當時她已在服刑,根據其精神鑒定,結論是她控制能力減弱,但不能證明其的思維和證明能力減弱,且她在作證時已經消除了導致其控制能力減弱的條件,辯護人認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不能作證不能成立。辯護人還講谷開來證言內容不真實,谷開來的證言是很清楚的,她說到她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只有這一個,且這個保險櫃被告人當庭予以認可,且這個保險櫃隨著薄熙來工作調動一直搬遷最終到北京,在這種兩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開來從中拿這錢證實是薄熙來的錢是很正常,只有他們2人能打開的前提下,她的證言是真實的,至於辯護人說薄谷開來曾為律師,很有錢,即使是她掙錢再多,這也不能說她這3次她沒有拿錢,關於辯護人稱唐肖林證言不可信的問題,公訴人認為不能成立,對於5萬元送錢的地點問題,唐肖林多次證實是送到被告人瀋陽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誼賓館的住所,公訴人又為此再次和唐肖林進行了核實,唐肖林說之前說的友誼賓館是其的口誤,且還有大量證據能證實薄熙來家庭搬遷是2002年6月份搬到瀋陽,所以說,唐肖林的證言對具體時間地點的個別的差異已進行了糾正,2005年8、9月份送8萬美元的問題,錄像中唐肖林說時間他也記不清了,我們認為這也符合記憶的規律。還有,谷開來在證言中講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裡拿了5萬美元,所以辯護人以此來否定谷開來的證言也是不客觀的。對於宋振軍證言的懷疑,認為到香港消費的錢是其他的錢,需要強調的是宋振軍的證言能夠印證唐肖林的這一說法,從賬單上可以證明給他拿了這5萬元人民幣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這筆錢就是其他的錢。綜上,唐肖林證言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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