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薄案一審歷時五天,創下審理信息最透明、庭審程序最公正、部級高官證人最多、開審時間最長等四項之「最」,錢列陽、王輝、何兵等內地多位法律界專家對該案庭審打出高分,希望此案會對未來的中國審判起到示範作用。法制網邀請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發表對薄熙來案審理的看法。
主持人:由於薄熙來前高官的特殊身份,此案本來就有很高的關注度,加之案件審理過程中前所未有的公開,更使此案引發了空前的熱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明確提出,「經過當庭舉證和質證,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顯然公訴機關對此案的證據很有信心,兩位專家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許蘭亭:檢方所提交給法庭的證據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也就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通常來說,偵查階段所獲取的材料會很多,有些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方就不會提起公訴。當然,最後定罪量刑,還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
劉仁文:對於薄熙來的定罪量刑,關鍵要看其他證人、物證、書證能否形成鏈條。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家工作人員如果知道其家屬收受了他人財物,就可視為受賄罪的共犯。至於薄熙來說不知道房產的具體細節,恐怕不能否認他知道行賄人向他們行賄這一事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來加以考慮,畢竟不同情節之間社會危害性存在區別。
主持人:對於檢方所提供的證據,薄熙來在庭審中曾經談到過,公訴人提出的證詞證言都是外圍證言,或絕大部分都是外圍證據,與本案關係不大,不能證明其有罪,說這些證據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兩位專家對薄熙來的這種說法做何評價?
許蘭亭:外圍證據,這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法律上一般說的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比如說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辯解等,間接證據如物證等。我不太明白外圍證據究竟指的是什麼。在庭審中,薄熙來對於罪行是不承認的,但他在偵查階段做過供述,與法庭中的說法存在矛盾。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犯罪嫌疑人當庭說的和之前說的不一樣,究竟以哪一種說法為準?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是以當庭說的為準,還是以之前說的為準,關鍵看哪一種說法和其他證據能夠吻合,相互印證,就採納哪一種說法。
主持人:就當前檢方所提供的證據來看,兩位專家是否認為檢方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了呢?
許蘭亭:證據鏈的形成首先要求證據符合刑訴法有關規定,這個在本案證據中是沒有問題的。此外,既然是證據鏈,肯定包含多種類型的證據: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這些在薄熙來案庭審中都有所體現,如別墅就屬於物證,薄谷開來、王立軍作證就屬於證人證言,付款單據屬於書證。證據鏈一旦形成,就表明了相關證據達到了定罪判刑的要求。
以薄熙來受賄罪名為例,徐明出庭作證時稱曾為薄谷開來付款購買別墅,公訴人還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薄谷開來親筆證詞,證實薄谷開來讓徐明付款在法國尼斯戛納為薄瓜瓜購買別墅得到薄熙來的支持,薄熙來知道事情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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