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993年,英國首相梅傑發起了一場「道德回歸」運動。當時,街談巷議盛傳一些議員在收錢後代提議案和替商人獲取情報。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泰晤士報》派出兩個幹練記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藥商,相繼請10名議員在議會上替其藥品生意說話,並且許諾每提一個問題將給1000英鎊的報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議員欣然贊同這種官商勾結的交易。過了幾天,果真有2名議員就藥品問題向福利部長提問,但他們暗地裡卻收下了「藥商」所開的兩張1000英鎊的支票。在掌握了真憑實據後,報社毫不客氣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對此事全盤曝光,令全國嘩然。在這種情況下,梅傑任命一個由諾蘭主持的生活標準委員會開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下院651名議員之中有245名議員在院外作兼職,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於是,1995年,在梅傑政府的推動下,諾蘭委員會提出了嚴格部長以及公務員的公職生活準則的意見,規定部長以及特別顧問應遵守和國家公務員相類似的規則,如果要加入公司,須有兩年的隔離期;對公共咨詢和管理組織的管理人員,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開性方面的建議,認為應由一名任免委員會的委員來調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須聽取其職能小組或者獨立委員會的意見。
據學習時報報道,實際上,作為世界上第一個工業化國家,英國也是現代政治腐敗的鼻祖。雖然英國不時會曝出大大小小的醜聞,卻不至於擴展成大範圍權錢交易和嚴重的政治腐敗,這與其權力運行制度的構建密不可分。早在1889年,英國就頒布了首部反腐敗法,即《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其後,英國分別於1906年和1915年兩次頒行《防止腐敗法》。二戰後,英國在1948年頒行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通過的《北愛選舉法案》、1964年頒行的《許可證法》、1972年制定的《北愛地方政府法》、1988年通過的《犯罪審判法》、1989年通過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制定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等,都針對政府官員的行為制定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條文。2003年3月,布萊爾政府又公佈了新的《反腐敗法》。長期以來,英國在透明國際的排名中其廉潔指數均比較靠前,這是英國加強制度建設的結果。
防止權力濫用行為,英國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國有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行為法規,用以規範公務員的行為。英國的公務員制度始於1854年,公務員約有60萬人,共分為12級。與推行高薪養廉的國家不同,英國文官收入並不很高。低級和中級文官的薪水與非文官同等人員差不多。高級公務員待遇相對較高,但比起在私營公司任職的經理們仍差距甚遠。英國公務員之所以比較廉潔,是因為英國有一套較完善的公務員招聘、培訓、任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對公務員必須遵循的六條原則,即誠實、負責、客觀、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務員的職業保障、權利保障、行為規則、活動意向、活動幅度和活動程序都做出了詳盡規定。英國文官守則的總綱規定非常明確,文官必須效忠於國家,誠實正直,不能將個人利益置於職責之上,不能以權謀私。為此,守則作了許多具體規定。例如,公務員持有或者將獲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門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時,須報告或者請求上級;不能洩露經濟情報;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於投機;禁止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禮品、饋贈和酬金,以及他們頻繁或者定期的宴請;不能從事第二職業。而文官出於外交禮節,不便謝絕禮品時,受禮前要請示,受禮後應交公處理。同時,英國政府還把道德建設作為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無私、正直、客觀、責任感、公開、誠信、領導才能」七大原則,並對每條原則都做出了詳細解釋。與此同時,又相繼制定了國會議員行為準則、特別顧問行為準則、部長行為準則、公務員行為準則等,從制度上保證了公職人員的廉潔從政行為。
建立財產申報制度。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關於財產申報的法律,即《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規定了議會中議員選舉費用的限額和對選舉舞弊的刑罰。法律規定,如果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之間存在差距,就必須作出解釋和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為灰色收入,進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裡夫——莫德委員會於1973年提出了關於財產申報等預防腐敗措施的建議,對於議員的佣金、從公司獲得的利益、從地方政府的土地獲得的利益,實行強制登記。英國的官員分為議會議員和公務員兩類。議會議員實行收入狀況披露制度,要把各種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處擺在明處。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免費旅遊等福利,以及官員從事咨詢、寫作、講學和協助他人經營等活動的所得收入,必須逐一申報。英國普通公務員申報財產和收入只限於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親屬的收入和財產不需申報。
建立政務公開制度。社會監督是對政府運用職權的有效制約。如果權力的運行是公開透明的,權錢交易就變成了一種困難的行為。英國《信息公開法》規定,公共機關有義務向信息公開申請人提供信息。被申請提供信息的公共機關有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是否擁有被申請的信息;如果擁有該信息,應當向信息申請人提供所申請的信息。公共機關擁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應當公開。如果信息公開的申請被公共機關拒絕,申請人可以通過一定程序獲得幫助。這些程序包括信息專員的幫助、信息裁判所的幫助和法院的幫助。以公務用車制度為例,政府車輛處有各級負責人的名字、基本工資、加班費、車貼等等,透明度高,不僅列入年度報告交議會審核,而且全部在網上公佈。英國首相及其政府大臣的公務活動和經濟狀況也同樣高度透明。
通過制度建構,加強腐敗預防工作。1889年,英國頒布了第一部專門反腐敗法《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該法嚴格禁止公共機構成員的主動或被動的賄賂行為。依據該法,任何行使公共職能或法定職能的機構均被認定為公共機構,公共機構的任何人員被嚴格禁止在與公共機構有關的任何交往過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也嚴格禁止他們在此類事務中承諾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此外,對上述公共機構成員的腐敗行為,該法還規定了嚴厲的懲罰:對犯有此類行為的公務人員可處以6~7個月的監禁,還可加上不設上限的罰款,有的還可能獲得像解除公職、從犯罪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第二次再犯類似罪行永遠不得擔任任何公共職務,而且從犯罪之日起5年內剝奪其在議會和其他任何公共機構選舉中的選舉和投票權、剝奪獲得養老金的權利等處罰。1906年,英國在修訂《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的基礎上,頒布了《防止腐敗法》,將禁止公共機構成員賄賂的適用範圍擴大,規定不僅適用於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而且適用於公共機構本身。1916年,英國又對《防止腐敗法》作修訂,進一步將適用範圍擴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機構。2003年3月,英國政府又頒布了新的《反腐敗法》。按照新法的規定,「英國公民或根據英國任何一個地區的法律註冊設立的機構在英國以外的國家或領土上發生的賄賂行為」都要受反腐敗法的約束。
根據《防止腐敗法》,英國政府內閣和文官部都制定了相應的規則。其中比較重要的規範有:關於公務員合同簽訂中的行為,如果有人在簽訂合同前獲得優惠而給予或暗示給予禮物,公務員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這一情況;凡與正式合同有關的任何官員,均不得將自己的住址透露給合同對方。在應酬活動中,政府官員在接受禮品和宴請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接受與本部門有日常工作聯繫的團體和個人的禮品和宴請,也可以接受重大節日(如聖誕節)的贈禮或宴請,但事後必須向主管部門或部門長官匯報,由其裁決是否有受賄因素,必要時予以糾正。對於與部門工作有關的招待會、午餐會、雞尾酒會等邀請,明確規定只有部門首長或技術、業務主管可以代表本單位參加,其他人員須事先得到其主管官員的批准,否則不能接受;一時無法獲得上級批准的,事後也要及時向上級匯報。為了防止假公濟私,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接受與行使公務有影響的、需要回禮和回請的大額禮品或宴請,如果官員因此於事後作出對給予好處的當事人有利的裁決,便構成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