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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貪腐九大特點 以千萬元計數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0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9月3日,《第一財經日報》刊發了署名張有義的評論文章,以下為文章主要內容。

十八大召開至今已近10個月,反腐力度空前。

這10個月中,因為嚴重違法違紀被調查的副部級以上官員(詳見本報7月17日《權、錢、色擊倒的人生:八名副部級高官落馬樣本》一文),包括9月1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上公佈的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蔣潔敏在內,已達9人;地方官員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中,廣東省湛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湛岳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陳良綱、中國移動廣東公司董事長徐龍等人亦在接受司法或紀檢調查。

除了上述正在接受調查的官員外,對於貪官的審判也進入密集期。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重慶原市委書記薄熙來、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等副部級以上高官,以及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李治臻、內蒙古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中等人,已經或即將接受審判。

綜觀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和已經宣判的官員貪腐案件,大致呈現了下述九個特點。

案件曝光達最大程度

十八大之後,對於貪腐官員尤其副部級以上高官公開審理,官方媒體的曝光達到了最大程度。

綜合新華社及央視等官方媒體的報道,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原市委書記薄熙來的案件,幾乎所有細節都予以展現。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重慶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和「表哥」楊達才的案件,庭審過程也在最大程度上向社會做到了公開。

在薄熙來案的報道中,電視、官方微博、微信、互聯網、紙媒,幾乎進行了全媒體報道,即時消息、通訊、特寫的寫作方式,讓整個案件從微觀到宏觀得到了全景展現。

據《學習時報》援引香港《大公報》報道稱,這次庭審,公開程度前所未有、公開範圍前所未有、公開時長前所未有。

在重大貪腐案件的司法進程上,有關部門也進行了準確預告。

中紀委監察部在其網站上第一時間對有關案件進行了通報。司法機關也基本將案件偵查、公訴、審理、判決的時間、地點進行公告。

輿論關注定格案件辦理迅速

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楊達才,2012年8月26日,在延安交通事故現場,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網,引發網友強烈關注並被網友指出其有多塊名表。

楊達才上述事件被曝光20多天後,其即被撤職和「雙規」。今年2月22日,經紀檢監察機構審查,陝西省紀委公佈楊達才在任職期間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同時將其移交司法機關。8月30日公開審理,間隔只有6個月。

2012年11月,雷政富在網絡上被曝光不雅照。隨後,其被免職。今年1月,雷政富被移交司法機關,5月,被公訴,6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件。6月28日,雷政富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案走完所有司法程序用時5個月。

近期,包括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在內,幾乎所有貪腐案件均強化了審限,最大範圍保障了訴訟程序的快速正常進行。

貪腐數額多以千萬元計數

據最高檢察院公佈的數據,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處案值50萬元以上貪污賄賂犯罪案件2975件,同比上升31.6%。

而從今年公訴和審理的幾起重大貪腐案件觀察:

薄熙來被指控受賄2000餘萬元、貪污500萬元;劉志軍受賄6400餘萬元;黃勝1200餘萬元;田學仁被指控受賄1900餘萬元;廣東省茂名市原書記羅蔭國5000餘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受賄2000餘萬元;內蒙古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中被指控受賄4000餘萬元;佛山市原市委副書記吳志強受賄500餘萬元。

目前曝光出來的貪腐案件多以千萬元計數。

罕見死刑適用

貪腐等經濟犯罪,在近年來適用死刑的案件越來越少。

黃勝受賄1200餘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志軍數罪並罰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羅蔭國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吳志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雷政富受賄30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窩案串案高發

據最高檢察院公佈,今年1~6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採取上下勾結、內外聯合、共同策劃等方式作案,犯罪群體化特徵明顯。

今年7月,羅蔭國被判處死緩。在此之前,2012年4月,廣東省紀委對外表示,羅蔭國系列腐敗案涉案303名幹部。據介紹,2009年以來,羅蔭國窩案還包括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嚴重受賄案,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倪俊雄受賄案,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朱育英受賄案,原副市長陳亞春受賄案,電白縣縣委原書記李日添受賄案等系列腐敗案。全案共涉及廣東省管幹部24人、縣處級幹部218人,其中立案查處61人,屬省管幹部19人、縣處級以下幹部42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人。

劉志軍案則表現出了串案的典型特徵,約涉及鐵路系統的中高級官員十數名。

生活作風問題嚴重

在上述部分案件中,官員包括高級官員的生活作風問題嚴重,但因為法律限制,此類問題並不能得到法律制裁。而性賄賂難以入罪,也成為爭議最大的社會話題。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等專家指出,「權色交易」的現實危害並不亞於金錢賄賂。他建議,應該擴大傳統意義上賄賂標的物的範圍,將我國刑法對賄賂的標的用「不正當好處」來定義,以涵蓋傳統的賄賂行為和非物質賄賂。目前,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明確「性賄賂」行為和標準。

以此,亦可防範和制約官員生活作風問題的氾濫。

高官多見異地審理

貪腐犯罪官員異地審理的模式漸成趨勢。

薄熙來案被指定在濟南中院審理;田學仁案被指定在北京審理;黃勝案被從山東指定在江蘇南京中院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有關負責人曾指出,最高法和最高檢正在對職務犯罪案件擴大異地管轄適用範圍,推動異地審理向制度化方向發展。

上述負責人表示,很多職務犯罪被告人原來在地方和部門擔任職務,手中握有一定權力,在人際關係上有影響,如果在當地審理,這種錯綜複雜關係的存在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這些年來審理的異地管轄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效排除了案件查處中的各種干擾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的擔憂和誤解。

瀆職貪腐並發

除了上述特點外,貪腐案件還呈現「瀆職貪腐並發」的特徵。

今年上半年,在侵犯民眾經濟權益、政治權益和人身權利三方面,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反瀆部門共受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4713件,立案偵查4288件6007人。

縱觀上述案件,包括薄熙來、劉志軍等人的案件,除了受賄罪,都有一項關於濫用職權罪的指控或判決。

有專家表示,從法理和犯罪嫌疑心理的角度上講,瀆職侵權案件與貪腐案件並發的幾率很高。

作案手段隱秘

此外,貪腐案件還呈現了「作案手段隱秘」的特徵。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近日在總結今年上半年貪腐犯罪特徵時表示,貪污賄賂犯罪日趨隱蔽化,犯罪分子作案前往往經過精心策劃,作案後千方百計掩蓋罪責,更加難以發現和認定。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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