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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漁船案在菲律賓開庭 受害人與目擊者作證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菲律賓承辦「廣大興28號」台灣地區漁船事件初步調查的檢察官表示,洪育智、洪介上和印度尼西亞籍船工伊曼作為廣案受害人與目擊者,須來菲國出席偵查庭,而且有可能需要來菲國兩趟。

據中國新聞網9月5日引述台灣「中央社」報道,菲律賓助理國家檢察官納維拉(Juan Pedro Navera)昨天(4日)向台媒表示,依據菲律賓法律,廣案發生當時人在船上的洪育智、洪介上和印度尼西亞籍船工伊曼,須以受害人及目擊者的身份赴菲作證。

5月9日發生「廣大興28號」遭菲國海岸防衛隊射擊事件,台籍船員洪石成中彈身亡,菲律賓國家調查局8月7日公佈調查結果,建議以殺人罪起訴8名涉案海岸防衛隊人員,其中4人加控妨害司法罪名。

菲國國家調查局於8月13日將調查報告移送菲國司法部檢察總長辦公室,菲國司法部為此成立特別檢察官小組,並於8月下旬向洪育智、洪介上和伊曼發出傳票,請他們於9月9日攜證件、證物和書狀,在菲國檢察官面前宣誓作證。

納維拉說,菲律賓國家調查局並不是廣案目擊者,因此菲國司法部須與洪育智等3人見面,由他們本人證明在台灣地區所做的證供無誤,並瞭解是否在自由意志之下所做,全程可能需要2個小時。

根據法律程序,在洪家完成初步作證之後,菲律賓海岸防衛隊涉案人員有權在10天內提交答辯狀,而洪家也有10天時間回應答辯狀,意味他們可能赴菲兩趟。洪家也可以選擇不回應,然而這有可能會對未來的調查造成「證據性」的影響。

1名法界人士說明,只要距離超過50公里,證人可以選擇是否出庭,檢方或法院方面無需負擔證人出庭的旅費或其他相關開支。

納維拉指出,在涉案各方送交所有證物與證詞之後,特別檢察官小組將有60天的時間,決定是否起訴涉案海岸防衛隊人員。

被詢及如果台方受害人及證人未克來菲會有何後果時,納維拉未予正面回應,但1名法界人士表示,這可能導致檢察官更改開偵查庭日期,導致程序上延宕。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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