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要遏制腐敗必須同時嚴懲行賄犯罪……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是對合犯,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犯罪的處罰卻並不「對合」,主要表現為對行賄犯罪處罰寬緩。依法嚴格懲治行賄犯罪,加強刑罰威懾效應的發揮,是有效遏制腐敗的應然選擇……應對受賄和行賄者同等處罰,甚至要對行賄罪處以更嚴厲的刑罰———徐進輝今年4月在《檢察日報》撰文時如此表述。
最高檢反貪總局歷任局長
●羅輯(1995年-1997年)羅輯卸任後,反貪總局局長一職空缺5年,先後由副局長戴玉忠、敬大力主持工作,一直到2002年第二任局長就任。
●張建南(2002年-2004年)●王建明(2004年-2009年)
●陳連福(2009年-2013年)●徐進輝(2013年-)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最高檢察院官網顯示,最高檢反貪總局原副局長徐進輝已正式擔任該局局長。據瞭解,徐進輝是羅輯、張建南、王建明、陳連福之後第五位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按照慣例,徐進輝系檢察機關內部提拔,反貪實踐經驗豐富,辦理過雲南省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時健特大貪污案等大要案件,在任反貪總局副局長期間就已經明確為正廳級幹部。而除羅輯辭職下海外,前幾任反貪總局局長均獲提拔重用,目前均為副部級官員。
據瞭解,徐進輝是羅輯、張建南、王建明、陳連福之後第五位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徐進輝長期工作在檢察機關反貪第一線,實踐經驗豐富,辦理過雲南省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時健特大貪污案等大要案件,在任反貪總局副局長期間就已經明確為正廳級幹部。
今年4月,徐進輝曾在《檢察日報》上撰文指出,要遏制腐敗必須同時嚴懲行賄犯罪。徐進輝在文章中說,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是對合犯,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犯罪的處罰卻並不「對合」,主要表現為對行賄犯罪處罰寬緩。依法嚴格懲治行賄犯罪,加強刑罰威懾效應的發揮,是有效遏制腐敗的應然選擇。他主張,應對受賄和行賄者同等處罰,甚至要對行賄罪處以更嚴厲的刑罰。
歷任反貪總局局長均內部選任
反貪總局是最高檢負責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偵查的重要部門,是我國反腐敗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任局長都從最高檢內部反職務犯罪經驗豐富的官員中選任:第一任局長羅輯是原最高檢貪污賄賂檢察廳廳長;第二任局長張建南曾長期在重慶市檢察院反貪部門工作,2001年調任最高檢反貪總局副局長,一年後升任局長;第三任局長王建明大學畢業後即進入最高檢工作,2001年任反貪總局副局長時就已經是正廳級,2004年任局長後,又在2007年升任最高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並繼續兼任反貪總局局長;第四任局長陳連福早在擔任吉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時,就曾分管反貪污賄賂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就任反貪總局局長前任最高檢瀆職侵權廳廳長,而瀆職侵權犯罪與反貪污賄賂犯罪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繫。
反貪總局最近幾任局長都獲陞遷
除首任局長羅輯後來辭職下海做律師外,反貪總局歷任局長後來都獲陞遷。張建南卸任反貪局長後出任最高檢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2008年調任最高法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升為副部級。王建明在反貪總局任上就升為副部級,2009年調任山西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2012年山西省委換屆中當選省委常委,任政法委書記。第四任局長陳連福今年3月也升為最高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
反貪局成立借鑒了香港廉署經驗
第一任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羅輯曾對媒體表示,內地反貪局的成立是借鑒了香港的經驗。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內地檢察機關就和香港廉署開展了個案協查。1989年,廣東省檢察院率先倣傚香港的廉政公署成立了反貪局。1995年,民盟中央委員黃景鈞同溫崇真、徐萌山、郭正誼等人提出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的議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掛牌,最高檢原貪污賄賂檢察廳廳長羅輯成為第一任局長。
最高檢反貪總局成立以來,先後參與查辦了北京原副市長王寶森案、貴州原省委書記劉方仁案、浙江原副省長王鍾麓案、黑龍江原政協主席韓桂芝案、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但是,反貪局是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最高檢反貪總局的級別也僅為局級,逐漸不能適應反腐敗的需要。為了加強反腐,2007年,我國又成立了國家預防腐敗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的預防腐敗工作,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部長兼任。此外,紀委也在反腐敗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不過,面對當前嚴峻複雜的反腐敗鬥爭形勢,力量分散的多個反腐敗機構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因此,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改革紀律檢查體制,加強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今年6月,中央黨校機關報《學習時報》刊登中央紀委駐國家糧食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趙中權的署名文章《反腐敗要走法治化道路》,建議整合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反腐敗專門機構,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為反腐敗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
最高檢動態
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防止糾正冤假錯案
據新華社電 為落實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最高檢近日下發意見,對嚴格規範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嚴格把好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關、堅決依法糾正刑事執法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完善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提出,要完善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建立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積極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加強辦案期限預警、辦案程序監控、法律文書使用監管、涉案財物監管以及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等工作;實施案件質量分析評查通報,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規律的考評體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