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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判薄熙來案看證人出庭作證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08]

【文匯網訊】近日,檢察日報刊載文章《從審判薄熙來案看證人出庭作證》,法學博士回應薄熙來案證人大多未出庭作證爭議,現將全文摘錄如下:

法學博士回應薄熙來案證人大多未出庭作證爭議薄熙來案審判中,法院通過微博將庭審情況向社會進行了及時公佈。公眾通過這一途徑對案件的審理過程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也對此發表了各種各樣的評論。作為一個法律人,筆者對此深有感觸,該案昭示著我國主動接受社會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態度和決心,也預示著我國司法工作將進一步邁向公開和公正。

通過微博,我們看到了一場精彩的訴辯角力。公訴人舉證有力,辯護人辯護也不失精彩。具體到庭審中被議論得較多的,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有人認為,薄熙來案在審理過程中,控方過多地依賴書面證言,證人大多都未出庭作證,這是控方證據鏈中的一個薄弱環節。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

對於證人作證,我國刑訴法主要有如下規定:第60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188條,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190條,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如果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宣讀其書面證言。許多人認為,我國庭審中證人出庭率太低,如該案中大部分證人就未出庭作證,而只是由控方在庭上宣讀了其書面證言,這種做法不能保證證人證言的客觀性。但其實我們應當知道,該案在正式開庭之前是舉行了庭前會議的,對於必須要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是得到了控、辯雙方一致同意的。而對於不出庭的證人,辯方並未提出意見要求其出庭。因此,控方在庭審中宣讀這些證人的證言並不違反法律要求和被告人意願。

許多人在批評我國庭審中證人出庭率太低的時候,都會引用西方國家證人出庭率高的現象。但他們忽略了在西方國家,如美國,由於其人口基數小,刑事案件的總體數量遠遠小於我國。在此基礎上,刑事案件90%都是通過辯訴交易完成,只有極少部分案件進入正式庭審程序。因此能夠保證較高的證人出庭率。我國沒有實行辯訴交易制度,在人力、財力現狀所不允許的情況下,要求所有刑事案件實現非常高的證人出庭率是不現實的。

此外,僅僅因為證人未出庭而否認證人證言的客觀性也是草率的,因為公訴方提出的證據中,證人證言僅僅是整個證據體系中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書證和其他證據。公訴方所宣讀的證人證言能夠與其他種類的證據互相印證,就足以證明證言內容的客觀性。而薄熙來對於證人證言中所指證的貪賄、濫用職權等事實一概予以否認,但在控方紮實的證據體系證明下,其否認是很蒼白無力的,以至於還提出有的證人是因為「情愛糾葛,因愛生恨」或者是因為證人為了「立功減刑」而污蔑被告人。實際上,案中許多問題是可以憑經驗法則來判斷的(如對薄熙來辯稱的對薄谷開來在法國買的別墅和證人王正剛所述500萬的事情毫不知情等事實的判斷)。

(作者為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訴訟法學博士)

審判薄熙來
      責任編輯: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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