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公開審理時,薄熙來曾當庭翻供,指稱其在紀檢調查期間所寫的自書材料《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關於我和唐肖琳之間的經濟關係》是「違心和不真實的」,系非法證據。但是,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天的判決書中寫明:關於薄熙來所提的非法證據排除的辯解,不予採信。
據新京報報道,浙江工商大學教授、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譚世貴解釋說,一審法院之所以沒有採信薄熙來的辯解,原因之一在於薄熙來自相矛盾,公開審理時,薄熙來雖然說自書材料是「違心的」,但同時又說,辦案人員對他的生活很照顧,文明,有素養,「這說明紀檢調查沒有刑訊逼供」;原因之二在於法院判決必須以事實證據為根據,我國刑法強調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其他物證、書證、電子證據相互吻合,已經構成了證據鏈,足以證明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