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昨天,央視用21分鐘的視頻回顧了庭審情況。視頻中首次披露薄熙來案庭審辯解同期聲畫面,包括了薄熙來發表質證意見、與王立軍庭上對質、其他證人庭審證詞、辯護人辯護等現場。
為他人謀取利益「公事公辦」也是受賄
據北京晨報報道,2000年至2002年間,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請托,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了幫助。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餘元。
辯解:薄熙來在質證時說,「說給我三次送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說請托我辦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
公訴人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正當還是不正當利益,即使是公事公辦,只要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構成受賄罪。
「丈夫辦事、妻子收財」共同受賄
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國內國際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償還信用卡欠款費用,以及購買的一輛電動平衡車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
辯解:法庭上薄熙來說,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從來沒有和他提起過機票的問題。
辯護人李貴方說,「關於飛機票的問題,也關於其他的一些費用,首先存在爭議的就是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範圍上承擔責任。」
公訴人指出,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托人辦事,妻子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
薄熙來否認供詞: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
2000年,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承辦。2002年工程完工後,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政府。王正剛以工程涉密、款項不好入賬為由,向已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提出,這筆工程款給薄熙來留作家用。
公訴人出示了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薄熙來承認自己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此款已進入其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
辯解:針對上述親筆供詞,薄熙來稱,這是他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而且是在承受極大壓力之下寫的。
公訴人表示,對這一關鍵事實,儘管被告人辯解其沒有貪占故意,但證人證言內容一致,均指向被告人。上述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傢俬囊,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王立軍:三分鐘之內就是罵
2012年1月28日,薄熙來聽取了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匯報。次日,他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耳光並摔碎茶杯。
在法庭上,王立軍回憶了當時的場景,「我記得大約三分鐘之內,沒談任何事情,就是罵,罵得差不多了,走過來指著我鼻子說,『你必須把此話收回去,誰是殺人犯?』他拍著自己的胸脯說,『我是殺人犯嗎?』」畫面中,王立軍左手捂著耳朵說,「他後來一拳打過來,打到我的左耳朵,絕不是一巴掌的問題。」
辯解: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王立軍、薄谷開來等證人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益衝突,其證言的客觀性、真實性存在疑問。薄熙來還表示,濫用職權行為跟自己無關。
公訴人楊增勝當庭說,一系列證據證實: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答疑
疑問1:權錢交易如何進行?
薄熙來:徐明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交易,即我幫他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
法庭認定,薄熙來接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的請托,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先後多次接受徐明給予的財物。薄谷開來用徐明提供的資金支付231.86047萬歐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
這是一座位於法國的350平方米的三層別墅,帶有獨立花園、游泳池、車庫,總佔地面積3950平方米,相當於多半個標準足球場。這筆購房款是薄熙來受賄金額中最大的一筆款項,對這筆款項徐明是這樣回憶的:大概在2000年的時候,薄谷開來提出她要在法國尼斯買經營性物業,大概需要300萬美元左右,徐明提供了323萬美元的現金。徐明說為了通過薄谷開來得到薄熙來的幫助和支持,對他們提出的要求自己不好拒絕。
徐明和薄谷開來的證詞證實,在法國尼斯購房這件事薄熙來是知情的。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的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審查起訴階段供述:「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他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顧瓜瓜,仔細回想是因為我曾經在他企業發展的關鍵階段給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尋常的。」
疑問2:檢方指控是否有「避重就輕」?
濟南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楊增勝:是否受賄要依據證據證明
薄熙來案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但也有一些聲音質疑:檢方對薄熙來的指控是否有「避重就輕」?薄熙來是否還有更嚴重的經濟問題?對此,濟南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楊增勝進行了說明,他表示,根據檢察院瞭解的情況,有一些薄熙來家人接受的財物,沒有認定為受賄犯罪,檢察院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按照證據證明的規則來進行認證。有一些接受的財物,將根據中紀委對他的雙規期間、調查期間認定的違紀違規所得依紀處理。
疑問3:當庭翻供對判決有何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是否翻供不影響最終判決
薄熙來在庭審期間否定了其原有供述的表現同樣引人關注,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稱,薄熙來在庭審期間推翻了其原有的供述,稱為翻供。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翻供,並不影響案件最終的判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案件的判決要重證據、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口供,如果其他證據切實充分,照樣可以定罪判刑。
疑問4:壓力下所寫供詞是否被排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壓力不屬於排除非法證據情形
陳衛東稱,判決書梳理了控辯雙方的爭議點,有20點,採取了詳細分析和說理。關於薄熙來在法庭上強調自己在中紀委和高檢期間所書寫的親筆供詞,是在遭受了壓力的情況下,所以他認為這是非法的,應當予以排除。判決書引用了刑事訴訟法54條規定,明確強調非法證據指的是刑訊逼供、或者採取足以使被告人的精神和肉體帶來劇烈疼痛或痛苦,違背自己的意願進行供述。壓力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分析的非常到位。
他認為,薄熙來這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案件的審理,開創了我國審理這類案件的先河,通過法律的形式公開審理,充分表明了我國法治的進步,展示了司法的自信和能力,預示著中國的司法將取得更大的實質性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