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受賄罪
受賄共計折合2044萬餘元
1999年至2012年,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萬餘元,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萬餘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餘元。
2 貪污罪
500萬轉入薄谷開來指定賬戶
2000年,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的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
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該款項如何處理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並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轉款事宜。後該款被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由他人代為保管。
3 濫用職權罪
批准發佈「休假式治療」導致王立軍叛逃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以下稱「11·15」案件)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等人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
2012年1月28日,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一事告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後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並打王立軍耳光,將杯子摔碎在地上。
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對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還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王鵬飛進行審查,提議和批准取消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的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違反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以此阻礙對「11·15」案件的複查。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後,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事件應對措施,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佈了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
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 判決意見
134萬「機票費」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及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有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但起訴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中,計人民幣134萬餘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現場
薄熙來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昨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發佈消息:該院於今日上午10時在第五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並通過官方微博播報相關情況。10時許,旁聽人員已陸續通過安檢進入法庭。旁聽人員有被告人親屬3人及陪同人員2人、新聞媒體記者22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等89人,共計116人。
一審宣判結束後,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由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記者通報案件判決結果。發言人透露,薄熙來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 答疑
判決書日期早於宣判日期符合規定
一審宣判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判後答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相關規定,判決書尾部的年月日為作出判決的日期。當庭宣判的,應當寫明當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託宣判的,應當寫簽發判決書的日期。
本案判決系庭後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於2013年9月21日簽發。故判決書形成日期早於宣判日期,符合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