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針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在庭審期間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濟南中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做出評判意見。
關於證言真偽
1 兩份材料在受壓下所寫?
被告方: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繫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辯護人稱上述材料應當不予採信。
「薄熙來所稱受壓力不屬刑訊逼供」
經查,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力,不屬於法律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
另查明,所提兩份自書材料,分別為薄熙來於2012年6月28日、7月26日親筆書寫。在《關於我和唐肖林之問的經濟關係》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合併後啟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等事實;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等事實。庭審中,薄熙來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
綜合證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後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相關內容與證人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有關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辯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繫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代的,並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後違心所寫。
2 薄谷開來精神障礙作偽證?
被告方:證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證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證言均形成於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
「薄谷開來為減刑作偽證無依據」
經查,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鑒定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被羈押後,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於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3 王立軍等為推責證言不實?
被告人:不能排除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衝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證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王立軍證言得到薄熙來供詞印證」
經查,上述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相互印證,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
4 薄谷開來所取錢款是賄款?
被告方: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
「不能證明是賄款 不予採信」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雖能證明其曾三次從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但該證言不能證明其所取錢款與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該份證言,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受賄
1 為人謀利是職務行為?
被告方: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後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
「有權錢交易即構成受賄罪」
經查,在案證據可證實,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請托的事項提供了幫助,並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物。
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構成受賄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易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是為請托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為與請托人相關的單位謀取利益,也無論在為他人謀利時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約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
2 對購買法國別墅知情嗎?
被告方:徐明與薄谷開來證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證言系孤證,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證一事無在卷證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
「薄熙來要求徐明保密買別墅一事」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證言均證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其瀋陽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案機關從薄谷開來電腦中提取的楓丹·聖喬治別璧幻燈片印證,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幻燈片的事實;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一致證明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明出資的事實,二人的證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
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細節,不影響對薄熙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
另外,徐明的證言還證明薄熙來曾於2004年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印證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情的事實。
3 薄熙來是否知道徐明花錢?
被告方: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及購買電動平衡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不知具體數額不代表不知情」
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瓜不錯,為薄瓜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證明其不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事實,而且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徐明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說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
此外,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薄熙來的親筆供詞還證明薄熙來對於涉案電動平衡車系徐明購買一事知情。
綜上,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薄熙來對於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於其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影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