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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中院:夏俊峰不構成正當防衛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2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昨日下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殺害城管一案發佈相關解釋,其中提到,從事實和證據角度看,夏俊峰的殺人行為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17時19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新浪認證官方微博中,發佈了關於夏俊峰一案的法律解讀。截至昨日21時43分,該長微博被轉發2652次,評論2114條。

對於網民關注的三個焦點問題,瀋陽中院給予相關法律解釋。

1 夏俊峰是否遭毆打

瀋陽中院稱,從本案事實和證據上看:辯護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時,具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曹陽、祖明輝、夏俊峰之妻張晶的證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法庭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對此節詳細地訊問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其是自願隨同執法人員到勤務室去解決問題。夏俊峰本人的供述與在場的行政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夏俊峰妻子張晶在偵查機關的證言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故不能認定執法人員在此時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

2 夏俊峰是否屬正當防衛

瀋陽中院表示,辯護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證實夏俊峰進入勤務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現場附近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關於此節,雖然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實,辯護人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肢體接觸時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均為捅刺傷,並無劃傷,此節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結合案發時雙方的體態、力量的對比,以及所造成的兩死一重傷的後果、並結合被捅刺的刀數、深度、位置等客觀結果,不能認定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3 判處死刑是否得當

關於網友們反映比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適用問題,瀋陽中院表示,本案在已經查明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下,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有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別嚴重,且始終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對其適用死刑。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6日10時許,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在違規經營炸串時,與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

2009年5月16日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判處死刑。

2013年9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責任編輯: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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