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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薄熙來上訴理由無根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0-26]

【文匯網訊】昨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的原判。

據京華時報報道,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了薄熙來,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與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薄熙來的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1

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繫在辦案人員的壓力下形成,不應作為證據採信,薄熙來所提上述材料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上訴人薄熙來本人也承認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

2

薄谷開來系本案關鍵證人,但作證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質證,薄谷開來的證言不應採信作為定案根據。

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時患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但該意見書同時載明薄谷開來辨認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薄谷開來在本案中所作證言及其作證錄音錄像均反映,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有明確的認知,表達清晰、語言流暢、情緒穩定,表明其具有作證能力。薄谷開來雖未出庭接受質證,但其書面證言經一審當庭宣讀、其作證錄音錄像經當庭播放,並經控辯雙方質證,其所證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相關證言內容的真實性。

3

薄熙來為大連國際公司、實德集團提供支持和幫助,均是正常履行職責、公事公辦,不屬於受賄罪中的謀利事項。

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受賄罪,至於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屬於正常履行職責,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本案中,上訴人薄熙來本人直接或通過其家人多次收受唐肖林、徐明款物,並應二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實德集團提供幫助,無論其提供幫助的行為是否屬於正常履職,均不影響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

4

薄谷開來關於曾向薄熙來告知接受徐明出資購買法國別墅、接受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的證言虛假,薄熙來對上述情況均不知情。

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2002年上訴人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以及其曾告知薄熙來徐明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以供認,且有辦案機關提取的別墅幻燈片予以印證;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均證實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明出資的事實。徐明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薄熙來並向其表示薄谷開來說這些年其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

5

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員支付的費用不應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認定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費用的部分票據真實性存疑,相關費用不應計入薄熙來受賄數額。

在案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薄熙來對徐明在薄瓜瓜上學期間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相關費用一事概括知情,在此期間,徐明應薄谷開來、薄瓜瓜二人要求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應二人要求為二人親友支付的費用均應當認定為薄熙來明知並認可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財物的數額。同時,一審法院在庭審後已經對辯護人提出異議的票據進行了核實,並將存在瑕疵的部分票據予以剔除。

6

薄熙來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同意王正剛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提議,其對於相關款項最終進入與薄谷開來有關的律師事務所亦不知情。

王正剛的多次證言均證明,其兩次向上訴人薄熙來請示涉案公款的處置,並曾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並打電話讓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具體商議處理,其證言內容與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辦理,表明其具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且其行為客觀上導致了公款被薄谷開來實際佔有的後果,至於薄熙來是否確切知道相關公款的具體流轉過程不影響其構成貪污罪的認定。

7

薄熙來沒有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意圖和行為,其打王立軍耳光、調整王立軍職務並非意圖掩蓋「11·15」案件,要求調查王智、王鵬飛系為瞭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職務提名並無不當。

在案證據證實,上訴人薄熙來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王立軍告知其妻薄谷開來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後,相繼實施了當眾斥責王立軍並打王立軍耳光、摔杯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沒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違規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致使王鵬飛被採取刑事立案偵查措施,提議並批准取消王鵬飛作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候選人提名等一系列直接打擊、壓制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犯罪的人員、干預案件查辦的行為,表明其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意圖,致使「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

8

薄熙來未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王立軍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亦非虛假,出具王立軍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及發佈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不是濫用職權;其行為不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

薄熙來明知薄谷開來與王立軍叛逃相關聯,在相關人員向其匯報王立軍叛逃事件並研究應對措施時,允許無權參與處置的薄谷開來參與研究,並採納薄谷開來所提由醫院出具王立軍患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屬濫用職權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而相關醫院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在未對王立軍檢查,亦無相應診斷、病歷資料的情況下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顯系虛假。薄熙來明知王立軍叛逃,仍同意重慶市有關部門發佈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信息,誤導公眾,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叛逃系因薄熙來違規免去其公安局長職務、對其身邊工作人員違規調查等濫用職權行為使其感到自身處境危險,薄熙來的行為系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9

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系因王立軍叛逃,但量刑卻重於王立軍犯叛逃罪所判處的刑罰,主次顛倒。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載明,王立軍所犯叛逃罪情節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應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其又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兩個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以叛逃罪判處王立軍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薄熙來濫用職權行為不僅是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並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屬情節特別嚴重,又無任何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薄熙來、王立軍所犯罪行不同,社會危害性、量刑情節等亦不相同,二人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

10

一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後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上訴人薄熙來受賄數額達人民幣2044萬餘元,一審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已經充分考慮了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上訴理由及裁定系節選。

審判薄熙來
      責任編輯: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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