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要高度重視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這條從年初就被最高法院屢次提及的原則,再度出現在三中全會後最高法院重要文件中。
據21世紀經濟報道22日報道,最高法院21日召開通氣會,公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文件中三次提及死刑案件審理,包括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此前,出於「維穩」考慮,地方政法委一度是干擾個案審判的重要因素,記者從權威人士處得知,除涉及外交、國防等特殊領域外,「政法委今後將不會介入個案」。《意見》亦規定,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制度,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意見》起草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證死刑案件質量」,接近文件起草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主持此次《意見》起草的部門,系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工作的刑三庭。
在這份意見集納了屢被強調但效果並不顯著的「非法證據排除」,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強調的「庭審中心」主義,以及審核監督和制約等機制,可視為最高法院防範刑事冤假錯案的「組合拳」。
力促疑罪從無原則
從今年年初開始,糾正冤假錯案一度成為法院系統的鮮明標籤。除了幾起被平反的冤案外,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懷亮無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佈,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訴人無罪。
直接宣判被告人無罪,在我國司法審判中較為少見,但《意見》中多次出現「無罪」字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是刑事審判的底線。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該宣告無罪就宣告無罪」,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
今年系列案件平反的背後,往往有最高法院的影子。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報》刊載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其中提到的無罪推定原則、法院獨立審判、重視律師作用等內容,均在《意見》中得到體現和細化。
「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證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沈德詠在文章中稱。
觀察最高法院防範冤假錯案工作的階段性變化,河南趙作海案是一個重要節點。
「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沈德詠在文章中稱。
值得注意的是,「留有餘地」的折中法已在《意見》中抹除。「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今年10月12日召開的「冤假錯案的防範與救濟」學術座談會上,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披露了趙作海案細節,「偵查人員採取用木棍打,持手槍敲頭、威脅,長時間不讓吃飯、睡覺等方式非法訊問,趙作海被逼作出9次有罪供述,並讓妻子趙曉起幫他找別的人頭和四肢,冒充受害人的屍骨」。
「趙作海案直接導致了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即《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台和五部門會簽」,清華大學刑訴法教授張建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兩個證據規定』本來有較大阻力,最高法院曾預備單獨出台,但趙作海案曝光後,最終由『兩高三部』聯合出台」。
非法證據排除加碼
張建偉介紹,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實行3年來,效果不太明顯,「被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還是零星的」而被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亦無規律可循,甚至很多出於「偶然因素」。
比如山西運城市馬鋒涉嫌黑社會組織案中,馬鋒曾被以當地紀委領導任組長的打黑專案組關押在當地度假村二十多天。此後中紀委直接調查此案,認定馬鋒非公務員,並不具備「雙指」條件,並認定這二十多天為「非法拘禁」。案件一審開庭時,馬鋒在度假村關押時取得的證據,被作為非法證據得以排除。
「馬鋒還提出,其還有多處口供是因刑訊逼供做出,要求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也提出排除要求,卻沒有被法庭採納」,馬鋒辯護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一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但非法證據排除還是起到了一些「倒逼」作用,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小劍介紹,其瞭解江西省在審判環節成功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只有1起,但2013年以來,僅南昌市檢察系統就在審查起訴環節排除了27起非法證據。南昌市檢察院還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今年一項重點工作。
「但公訴人的非法證據排除還面臨一些機制和理念上的障礙」,南昌市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熊紅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有一個半月,時間比較長,這時可能被告人在偵查時的傷已好了,不容易被發現。因此,之前的審查逮捕時段是發現是否刑訊逼供的好時機,但這段時間又比較緊張,只有7天期限」。
「理念上,很多檢察員還希望盡量將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去起訴,而忽視了監督職責」,他說。
《意見》在此前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兩個證據規則」規定,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排除,《意見》則擴展為「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
「現實中刑訊逼供的現象儘管存在,但並不普遍,不過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變相手段,同刑訊逼供相比則要多」,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小劍說。
此次出台的《意見》在「兩個證據規定」基礎上,還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其要求,「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在一審和二審時,律師都曾指出DNA樣本與被告人比對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幾年後,警方重啟DNA鑒定,果然比對上了另一個死刑犯。而河北聶樹斌案,根據現已公開的案卷看,在審理時並沒有進行DNA鑒定。
「不得參與聯合辦案」
「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今年10月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上被強調的這一原則,同樣出現在《意見》中。
「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意見》規定。此外,「證人的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此前也特別提到了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也就是說,讓相關人站在法庭上直接說話。
「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也就是審判的法庭中心主義」,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
《意見》要求,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
在一些受社會關注的死刑覆核案件中,如夏俊峰案,上述要求已被執行。而如今最受社會矚目的死刑覆核案件,當屬與聶樹斌案相關的河北王書金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權威人士處得知,被二審判處死刑的王書金案目前尚未上報最高法院覆核。
聶樹斌的家屬和律師此前曾在最高法院和河北省高院之間頻繁奔走,請求法院對其申訴請求立案,但至今沒有得到複查立案。《意見》對此重申了《刑訴法》中的規定,「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複查」。
最高法院依然強調獨立審判。「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意見》中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