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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14.促進生態友好型農業發展。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和激勵約束。分區域規模化推進高效節水灌溉行動。大力推進機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稈還田等綜合利用,加快實施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支持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殘留農藥使用、規模養殖場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有機肥、推廣高標準農膜和殘膜回收等試點。
15.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抓緊編製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試點。從2014年開始,繼續在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區綜合治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和退耕還濕試點。通過財政獎補、結構調整等綜合措施,保證修復區農民總體收入水平不降低。
16.加大生態保護建設力度。抓緊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等林業重大工程。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進行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推進林區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和礦區植被恢復。完善林木良種、造林、森林撫育等林業補貼政策。加強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加大天然草原退牧還草工程實施力度,啟動南方草地開發利用和草原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支持飼草料基地的品種改良、水利建設、鼠蟲害和毒草防治。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加強海島基礎設施建設。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繼續實施增殖放流和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修復補助政策。實施江河湖泊綜合整治、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四、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範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群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工作。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繼續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18.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各地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規範有序推進這項工作。
19.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切實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0.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徵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採取留地安置、補償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健全征地爭議調處裁決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
五、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21.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製度,嚴禁農用地非農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土地給予獎補。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要尊重農民意願,不能強制推動。
22.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引導規範運行,著力加強能力建設。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有關部門要建立規範透明的管理制度。推進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按照自願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動集群發展,密切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關係。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鼓勵地方政府和民間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加大對新型職業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領辦人的教育培訓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
23.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穩定農業公共服務機構,健全經費保障、績效考核激勵機制。採取財政扶持、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大力發展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競爭充分的社會化服務,推行合作式、訂單式、托管式等服務模式,擴大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範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服務。扶持發展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防汛抗旱專業隊、專業技術協會、農民經紀人隊伍。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
24.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發揮供銷合作社扎根農村、聯繫農民、點多面廣的優勢,積極穩妥開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創新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努力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強新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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