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5日發佈《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據新華社報道,《意見》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扶貧開發的6個工作機制和10項重點工作。《意見》從戰略和全局出發,把扶貧開發工作擺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並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扶貧開發工作作出明確部署。《意見》提出的改進貧困縣考核機制、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三大看點尤為引人注目。
貧困縣考核不再G D P至上
記者日前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黑龍江省蘭西縣、海倫市等地採訪時,不少地方官員直言:「爭搶貧困縣帽子,其實爭的是利益。」一些貧困地區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矛盾突出,國家對縣裡的轉移支付資金多成為滿足政府運轉的「飯碗」,而非扶持農民脫貧的「追加資本」,形成「扶縣」與「扶民」兩層皮現象。
針對這種現象,國務院扶貧辦主任劉永富認為,目前各地官員考核辦法中,基本是以G D P論英雄,扶貧工作基本沒有進入考核體系,做不好沒壞處,好處則可以保留。「所以現在客觀存在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雖然一些縣的經濟指標上去了,但是老百姓得到的好處不明顯。」
《意見》明確提出,要改進貧困縣考核機制。由主要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向主要考核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轉變,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把提高貧困人口生活水平和減少貧困人口數量作為主要指標,引導貧困地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把工作重點放在扶貧開發上。同時,研究建立重點縣退出機制,建立扶貧開發效果評估體系。
「改進貧困縣考核機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將引導貧困地區黨政幹部把工作重點放在解決貧困問題上,而不是盲目追求經濟發展。」中國人民大學反貧困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貴認為,目前對貧困地區的官員來說,扶貧開發只是一般性的工作,並不佔據最重要的地位。改革考核機制後,有助於把扶貧資源真正用在扶貧開發上,調動貧困縣做好脫貧工作的積極性。
精準扶貧機制「瞄準」最貧困人群
來自國務院扶貧辦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我國貧困人口總數為9899萬人。但是,這個數據是按照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的國家扶貧標準抽樣調查而來,由於全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信息網絡,尚不能對所有的扶貧對像進行精準識別。
《意見》提出,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國家制定統一的扶貧對像識別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堅持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按照縣為單位、規模控制、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每個貧困村、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絡系統。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靜認為,精準扶貧難在貧困戶的識別。以前貧困戶的認定是村幹部甚至鄉鎮幹部上報的,上級政府很難進行鑒別,存在一些弄虛作假的現象,不少真正的貧困戶和低保戶被排除在外。「這幾年來,有些地方的村莊實行了民主評議並公示的辦法來識別貧困戶和低保戶,這種自下而上的識別效果很好,建議在實際工作中予以推廣。」
汪三貴說,識別出貧困對像只是第一步,更關鍵的是深入分析不同貧困對像、貧困家庭的致貧原因,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例如,有些貧困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這就需要靠社會保障來扶持;有些是因病因災致貧,但還有勞動能力,可以提供打工就業的機會和扶持農業生產。總的來說,精準扶貧要做大量更加細緻的工作,扶貧政策不能一刀切。」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
《意見》提出,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加大資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強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項目資金要到村到戶,切實使資金直接用於扶貧對象。簡化資金撥付流程,項目審批權限原則上下放到縣。
汪三貴認為,以往的扶貧項目審批往往是從上到下的管理,報到省裡去批准,未必符合基層的實際情況。精準扶貧到村到戶,都是些很細很小的扶貧項目,對這些項目的管理只有接近這些貧困戶的政府層級才瞭解情況。因此,專項扶貧資金應該下沉,讓更瞭解實際情況的縣級政府根據農戶實際需求去做,這樣才能更有效率。縣級以上政府要把更多精力用於扶貧目標考核和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貧困群眾的「保命錢」,審計署日前公佈的審計報告表明,一些地方存在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侵吞扶貧資金等突出問題。《意見》提出,省、市兩級政府主要負責資金和項目監管,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好扶貧項目,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資金審計結果的監督,管好用好資金。堅持和完善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積極發揮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作用,加大違紀違法行為懲處力度。逐步引入社會力量,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李靜說,在扶貧項目的立項和執行上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政府項目可以與企業項目、援助項目等相結合,使政府資金起著補充作用或引導作用,從而動員更大範圍內的社會資金參與扶貧。在扶貧資金監管上,可以考慮資金分配、資金使用、資金監督三者分開,資金分配由政府進行,資金使用和資金監督委託第三方,如N G O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貧困社區的自我管理和監督,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