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蘇志堅長春12日電)日前,長春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全市性會議管理暫行規定》,從今年起施行。《規定》強調,要堅持厲行節約、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的數量、規模和格次。
按照《規定》要求,長春市政府全市性會議實行分類管理、計劃控制、逐級審批。
全市性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承辦的,要求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一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5個,不超300人參會。
二類會議。市政府決定召開的,要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原則上數量每年不超過8個,會期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不超過200人。
三類會議。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原則上只允許市政府綜合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此類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會期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5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