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廣東省司法廳18日發佈消息稱,廣東將開展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型聯營,和廣東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機構派駐內地律師兩項試點工作。今後涉及內地和港澳律師業務的客戶無需在內地律師所和香港律師所駐粵機構之間奔波。
據中新社報道,上述兩項試點內容已獲中國司法部正式批准。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負責人朱雪峰表示,目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共有21家,廣東省司法廳正對這兩項試點內容廣泛徵求意見,並修訂實施細則,將盡快對外公佈實施。
根據試點方案內容,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可在廣東指定的區域實行合夥型聯營,其中,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需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有10名以上執業律師,且在申請聯營前3年內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等,而總所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也可參與聯營。
聯營律師事務所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內地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律師法》等的規定,港澳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針對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的試點,試點方案中明確規定了被派駐內地律師的業務範圍和執業方式,如提供內地法律信息、法律環境等咨詢服務,在派駐期間可以內地律師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咨詢和代理服務,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