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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張克強羈押3年仍未判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2-2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前全國人大代表、福布斯富豪、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2011年1月因涉嫌詐騙罪被捕,20 11年底一審開庭。羈押三年、一審開庭兩年後,一直沒有宣判。2月21日,昆明市中級法院第二次開庭,依然不是宣佈一審判決,而是開庭審理檢方追加起訴的單位行賄罪。

據南都報道,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8名被告人的辯護人都作了無罪辯護,截至庭審當天,張克強已經在看守所裡被羈押了1135天。

「我不是土豪」

時隔3年多,張克強再次出現在昆明中院的法庭上。張克強,廣東華美集團董事長,知名民營企業家。1993年在廣州創辦華美學校,在民辦教育產業取得較大成功。2002年張克強及他持股90%的華美集團入股保利地產,分別列保利第三和第二大股東。

2007年,張克強登上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以97.5億元排名第41位,和他並列的是恆大的許家印、比亞迪的王傳福等人,馬化騰排名第40位。2008年,張克強當選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在剛剛過去的2013年的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上,一直在雲南省看守所等待審判結果的張克強,以58.6億元排名第177位。而6年前和他財富相近的王傳福以219.6億元排名第27位,許家印以329.4億元排名第13位,馬化騰以622.2億元排名第5位。

2月21日的庭審最後陳述中,張克強稱自己「生在軍營,長在軍營,下過鄉,當過兵」。張克強說,自己1992年響應時代號召轉業下海辦學校,創業成功後以各種方式回報社會,累計在教育、賑災、慈善等領域捐資捐物1億元。

張克強說,自己是一個「正直、勤奮、知法、守法,有道德情操,對社會有擔當,對國家有貢獻的民營企業家———不是暴發戶,更不是土豪」。

自稱損失超30億

2月21日深夜,經過了漫長的13個小時的庭審後,法官善意的提醒,如果繼續補充辯護意見,那就次日繼續開庭,8名被告的律師都表示不再補充,隨即進入被告人最後陳述。

張克強在最後陳述中講述了自己命運轉折點———「2011年1月12日,本人在沒有與任何辦案人員有過接觸、連電話都沒通過的情況下,在北京被雲南公安人員控制。我當時以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要求和律師打個電話,被制止並被搶走手機。直到半夜兩點鐘,公安都在要求我辭去全國人大代表。」張克強說。

張克強認為自己沒有犯罪,拒絕辭職。2011年1月13日,張克強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1月14日凌晨,張克強被關進了雲南省看守所。幾小時後,時任華美集團常務副總裁的陳金龍接到來自銀行的電話,要求提前還款——— 華美高層這才知道張克強被罷免。

「幾家銀行都要求提前還款,總額有6個億。」2月22日,現任華美集團代理總裁的陳金龍對南都記者說,張克強剛被抓的那段時間,是華美最艱難的一段,而張在雲南省看守所的3年,華美只能選擇保守發展,多個項目停止,損失巨大。

張克強在庭審中稱,3年多裡華美及其旗下學校、企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億元,華美豐收持有的股票被查封,損失數十億元。

追加單位行賄罪

2005年,青海鹽湖集團建設察爾汗鹽湖綜合利用二期工程,計劃募資10億元,深圳興雲信公司投資2億元。興雲信是雲南煙草興雲公司的子公司,為國有企業。廣州華美豐收公司、深圳禾之禾下公司、自然人王一虹以及興雲組成四方投資聯合體,以興雲信的名義參與鹽湖增資擴股。

2006年,鹽湖與興雲信簽約。2007年,華美豐收以8050萬元收購了深圳興雲信。2008年3月11日,ST鹽湖上市,興雲信持有的2.25億股ST鹽湖的總市值近70億元。後相關交易被舉報和媒體曝光,興雲公司、興雲信公司、華美豐收公司、華美集團公司多人被捕。

2011年12月,昆明中院一審開庭,檢方指控張克強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有資產鹽湖鉀肥的股權,涉嫌詐騙罪。檢方稱鹽湖集團當時要求股東需為「國有企業」,張克強等通過信託方式借道國有企業興雲信入股,後又「非法收購興雲信」,詐騙國有資產。張克強一方則稱,鉀肥投資是向民營企業放開的,所謂「投資門檻」並不存在。

在張克強等被起訴詐騙罪兩年多後,2014年2月21日,昆明中院一審再次開庭,檢方追加了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在追加起訴書中,檢方稱2011年提起公訴後,在審理過程中,又發現了被告單位廣州市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人作為直接責任人也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華美豐收系華美集團旗下公司,張克強為華美集團董事長。

檢方稱,2007年至2008年,雲南煙草興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曉雲、深圳市興雲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兩公司均為國企)經理崔偉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華美豐收公司賄賂,為該公司謀取非法利益,將深圳興雲信公司非法轉讓給華美豐收公司。董曉雲收受華美豐收500萬股鹽湖集團股票收益權,參考價值1.04億元,崔偉收受華美豐收送出的63萬元鹽湖股權,參考價值799萬元。

檢方認為,董曉雲、崔偉觸犯受賄罪,而華美豐收公司觸犯刑法第393條,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該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人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單位行賄罪責任人最高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而張克強已被羈押3年,宋世新已被羈押近4年。

2月21日晚近11時,庭審結束,審判長說:「本案將在評議、討論後定期宣判。」 (南都記者王星)

張克強感謝法院 兩次都公開庭審

此次庭審中,被告單位華美豐收公司和被告人張克強等5人的辯護律師,都作了無罪辯護。辯護方強調,之所以華美豐收公司總經理宋世新給董曉雲一份500萬股收益權的協議書,是應董曉雲的索要,被迫無奈而採取的手段,是為了盡快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謀取」的是有效的民事合同約定的利益,是正當合法的利益,而非檢方所稱非法利益。其次,該協議只有甲方簽章,而乙方則是空白,而且該協議早已自動終止,並未履行。

張克強的辯護人表示,張克強沒有策劃、組織、批准或參加所謂「行賄行為」,不是單位行賄罪的責任主體,甚至張克強對該行為「毫不知情」,且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所以不論華美豐收公司是否被認定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均不應為此承擔個人責任。

張克強在最後陳述中感謝了雲南的政法機關,他說感謝公安沒有進行刑訊逼供,感謝法院沒有草率作出有罪判決,並且兩次開庭都採取公開庭審,保證其澄清事實和申辯的權利,最後還感謝了雲南省看守所,「依法依規、以人為本的羈押,讓我平安地度過了漫長的1135天。沒有出現躲貓貓,基本保證了我的身心健康。」

張克強堅稱自己是無辜的,希望得到無罪判決。

      責任編輯:春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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