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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減刑假釋一律向社會公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4-2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4月29日,高人民法院舉行《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佈《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統一、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增強公開、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減刑、假釋的質量,切實防止司法腐敗。《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要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據新華網報道,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發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後,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後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針對上述問題,《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

明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可以包括人民陪審員

刑法第79條和第8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但未規定合議庭如何組成。《規定》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從而明確了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人民陪審員代表社會公眾更深入地瞭解和參與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拓寬了公眾的參與渠道,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更加公開和透明。

明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考量罪犯執行期間表現、犯罪具體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情況

減刑、假釋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審理內容自然也不相同。針對這一問題,《規定》第5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擬假釋罪犯再犯罪危險性問題進行規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案件時予以全面考量。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規定》第6條規定,對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明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序等事項

《規定》第7條至第13條明確規定了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具體要求。在庭審參與人員範圍上,《規定》第7條除明確要求必須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外,還規定可以根據需要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規定》第8條根據減刑、假釋案件本身的特點,對開庭審理的場所進行了規定,即「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第10、11、12條設計了符合減刑、假釋案件自身特點的運行步驟,不再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幾個階段,並明確了合議庭成員及各庭審參加人的提問、舉證、質證等權利。此外,第13條對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針對目前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時實質審查不夠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針對目前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時實質審查不夠的問題,《規定》第14條、第15條專門對書面審理進行規定:一是規定合議庭人員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二是強調書面審理的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裁判文書的形式和內容

《規定》第16條、第17條從減刑、假釋案件處理形式及裁定書內容上作出進一步規範。第16條改變了以往不同意減刑、假釋時可以用「決定」處置或者將案件退回的做法,規定對不予減刑、假釋的,應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以體現人民法院文書的嚴肅性。第17條明確了減刑、假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並強調「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理由」,以體現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佈

《規定》第19條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答問:

行政化審批模式變審判程序

記者問: 我的問題是,該《規定》與2012年減刑、假釋的司法解釋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宮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改,重新公佈。也就是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關於實體性內容的解釋。所以我們把它稱為「實體性司法解釋」。這次我們發佈的《規定》叫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是專門規定減刑、假釋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公示、如何開庭以及如何書面審理、如何送達等具體程序性的規定,所以也被稱為「程序性司法解釋」。但是大家可能發現,前面我們稱之為「實體性司法解釋」其實也是有一些程序性規定的,因為在那個時候,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還沒有完全總結出來,只是做了部分規定。這次程序性的司法解釋是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做了一個系統性的比較全面的規定。它也標誌著我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由過去的那種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行政化的審批模式正式變成了按照案件特點進行審理的一種審判程序,這個司法解釋出台以後,必將和前面講的實體性司法解釋一樣,分別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共同保障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正、合法。

記者問:這次新的司法解釋與3月14號最高法院召開的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視頻會議上提出的「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有什麼關係?

宮鳴:3月14號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指導意見的全國視頻會,同時在視頻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把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程序中關鍵的幾個節點提煉出來,提出剛性的要求。這些節點是下級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中總結經驗找到的幾個關鍵環節,也是我們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抓住了這五個關鍵的節點,就要強調從嚴掌握,要體現出嚴抓、嚴管、嚴控、嚴防的要求。因為對於程序性的規定,必須認真嚴格執行,如果認識上產生懈怠就會帶來執行中的鬆懈,使執行中放寬把握。有時候恰恰是因為在執行中的變通和放鬆,使得有違法犯罪企圖的人有機可乘,因此就必須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提出在這五個關鍵環節中要一律從嚴把握。「五個一律」和我們今天公佈的司法解釋,它的主要內容都是關於程序上的要求,「五個一律」的內容也體現在這個司法解釋當中,可以說兩者的目標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確保減刑、假釋的公開公正,最終也是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質量。

發現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從嚴追究責任

記者問: 想請問現在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又出了新的司法解釋,下一步最高法院在具體工作中如何保障這些新的規定能夠得到落實,有什麼更嚴厲的舉措?還有,如果您有特別值得推薦的案例,有沒有比較典型的,給我們推薦一下。

宮鳴: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採取以下這些措施保證「五個一律」和有關措施的執行。第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比如根據中政委的意見中關於對部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實行備案審查的要求,我們下一步要下發《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實行備案審查的通知》,就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要求予以明確。同時我們考慮到新出台的司法解釋以及「五個一律」均主要為程序性的規定,對於實體方面下一步還要根據審判實踐的經驗和提出的問題,對2012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就是剛才說的實體性的司法解釋再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制度。我們要以三類案件為重點,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組織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檢查,今年下半年將正式啟動,重點檢查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是否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將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並且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堅決予以糾正,發現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這類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從嚴追究責任,追究責任的情況還要向上一級法院報告,涉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也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我們要更加主動地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積極協助刑罰執行機關修改罪犯的計分考核制度。

第四,建立全國性的公示公開網絡平台。最高法院已經著手在人民法院網上建設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信息平台,這個平台建好以後可以實現全國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信息聯網,在這個平台上不僅可以進行立案公示、開庭公告、裁判文書公開,而且可以瞭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工作動態,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五,我們要加強隊伍建設,完善機構設置,充實人員力量。新出台的司法解釋、「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以及中政委的意見,都對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減刑、假釋的工作任務將更加繁重,壓力會進一步增大,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必須使廣大從事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法官堅定理想信念,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武裝頭腦,依法辦案、廉潔自律,不斷提高法律理論水平和辦案能力。與此同時,為了改變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尤為突出的現狀,人民法院將按照中政委關於「審判機關應當建立專門的審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判庭」的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機構設置,充實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高素質人員力量,以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第二個問題,你說的案例,可能過去媒體上已經報道過,比如說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的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這些法院都開展了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特別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在互聯網上進行公示的,在今年3月廣東高院網上公示的一批案件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其中有一個擬減刑罪犯是原廣東省統戰部的副部長,他的情況公示以後,在社會上引起了關注,審理案件時法院嚴格把關,最後將這個案件退回了報請機關,沒有做出減刑的裁定。

對官員的減刑、假釋採取更嚴格的標準

記者問: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關於減、假、保案件,我想問一下今後人民法院是否更多地開庭審理。第二個問題,尤其是針對官員腐敗案件,舉個例子,他如果被判處了無期徒刑的話,現在有了這樣一份新的規定以後,假如他再申請減、假、保之類這一系列的情況,在審查和執行的過程中跟以往相比會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

宮鳴: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更多地開庭審理的問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剛才新聞發言人也介紹了,對於開庭案件的範圍有了進一步的規定,應該講開庭審理案件的範圍更廣了。在具體的開庭審理當中,減刑、假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不一樣,我們這次就針對減刑、假釋案件的特點設計了更適合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重點審查、核實罪犯的悔改表現,增加了檢察院工作人員和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對罪犯實際表現的審查。過去由於減刑、假釋案件比較多,在開庭場所的選擇上,很多法院選擇在監獄開庭,就造成一般的公眾想去旁聽有所不便,這次我們在司法解釋以及「五個一律」的要求中,強調要更加主動的公開。所以在「五個一律」裡有一條是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方面的代表來旁聽。主動邀請實際上是要體現主動的接受監督,增強庭審公開的效果,以公開促公正。另外,針對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的特點,很多地方還推行了視頻開庭,通過這種方式來解決罪犯押送不便以及監獄和法院距離太遠帶來的審理不便等問題。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就使用了高清攝像設備,組成了一個便攜式的巡迴數字法庭,效果還是很好的,這樣也可以使我們邀請的代表不必長途奔波,在法院就可以看到對罪犯的審理情況。這些措施的執行,都會促使更多的減刑、假釋案件得到開庭審理。

第二個問題,對官員的減刑、假釋等會有什麼不同。這要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來說。

從實體上來講,根據中政委意見的要求,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採取了更嚴格的標準。這裡我要先解釋一個問題,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以及罪犯實際服刑時間的規定,都是按照最低要求來表述的,比如說「服刑三年以後方可減刑」,是說罪犯至少要服刑到這個年限才可以減刑,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地方把這個問題理解成到了這個期限就必須減刑,這個理解是不對的。關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問題,在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中政委的意見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比如說對職務犯罪罪犯如果判處的是無期徒刑,他必須服刑三年以上方可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注意這裡講的是「方可減刑」,不是說他到了三年就一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該間隔兩年以上,這是實體上有了進一步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釋和中政委的意見都對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做了進一步的嚴格限制,比如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其中有一條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要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這個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的發明專利,而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這個重大貢獻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此外,我們在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把握方面還要注意,對於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該罪犯有悔改表現,也就是說在考核時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須減分的因素。

在程序規定方面,就如剛才新聞發言人所介紹的,這次我們對於減刑、假釋程序,在五個節點上都要從嚴控制,特別是前面四個節點,強調對於減刑、假釋要一律公示,對於「三類罪犯」(包括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開庭審理,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開庭審理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方面來出席旁聽,減刑、假釋裁定做出之後要公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場所進行,這次我們設計的公示有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公示走出了高牆之外,向社會公示。最高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平台搭建以後就要上網公示。社會公示對於嚴格規範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是能夠產生很大的監督作用的。

背景

「五個一律」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與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較大差異,例如由刑罰執行機關報請、實行一裁終結等。關於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有一些原則性規定。《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對於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組織、審理範圍、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要求等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亟需進一步完善。

為了防止減刑、假釋領域的司法腐敗,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一些地方法院試行採取聽證或開庭審理方式辦理減刑、假釋案件。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對減刑、假釋案件應採取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後又多次重申對於部分影響重大和社會關注度高的減刑、假釋案件應開庭審理的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視,一些高級法院制定了開庭審理的操作性規定,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但對於開庭審理的具體操作尚存在做法不相同、效果不明顯等問題,書面審理案件的程序也不完全統一。為此,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已勢在必行。

中央政法委於2014年年初出台的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中,對嚴格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規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視頻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後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佈;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運行中的關鍵節點,提出了明確的執行要求,核心是堅持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的堅強決心。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踐經驗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台了本《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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