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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體研究式瀆職要追刑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3-0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依法審理了一批職務犯罪案件,廣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昨日就人民法院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回答。

異地審判

九成多省部級貪官異地審

據新京報報道,裴顯鼎說,由於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地具有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為排除當地對司法審判的干擾,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於曾經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裴顯鼎介紹,近年來,最高法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地方各級法院對一定級別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也指定異地管轄。

自首認定

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缺一不可

裴顯鼎介紹,兩高曾發佈相關規範性文件,重點解決紀檢監察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能否認定為自首的問題。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在紀檢監察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的自首認定,同樣應當以此為準。

「自首關鍵在於兩點:一是有無自動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掌握該犯罪線索並為此採取了相關調查、強制措施。而辦案機關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檢察機關,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正式立案,與是否構成自首的認定並無關係。」

瀆職認定

責任認定避免「抓小放大」

裴顯鼎介紹,很大一部分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如只追究一線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於負有更大責任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領導不作處理,就會造成「抓小放大」,不利於從源頭上預防瀆職犯罪。

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在土地資源、生態環境等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甚至地方一級黨政部門集體研究違法決定的瀆職現象,出現危害結果後涉事人員往往以經集體研究為由推卸責任。一些負責人還刻意假借集體研究掩飾其個人意志。

解釋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不當利益

非財產性利益依法撤銷糾正

裴顯鼎說,「不正當利益」大致可分為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又可分為直接取得的財產性利益和間接產生的財產性利益;非財產性利益不能直接轉換為財產,如升學、職務晉陞等。

「對請托人因行賄取得的非財產性利益的處理,比較一致的主張是,由人民法院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或者糾正。」裴顯鼎說。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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