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昨日,最高法發佈《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裁定書應在網上公佈。同時,最高法要求,職務犯罪、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等6類情形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1 立案
減刑假釋建議書網絡公示
【規定】
據新京報報道,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5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5日。
解讀:
孫軍工(最高法新聞發言人):最高法曾經出台《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款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款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後,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後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
針對上述問題,《規定》明確了具體的公示時間為5日內。《規定》所指的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
吳宗憲(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新的司法解釋對罪犯公示的時間和公示的範圍做了細化規定,希望減刑假釋案件全程能夠得到社會監督。在監獄中,對於服刑人員的行為,其他服刑人員是最清楚的,在其他服刑人員監督方面應該強化。社會監督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因為信息不對稱,公眾對罪犯在監獄內的情況不會很瞭解,只能通過輿論等渠道瞭解。最重要的是,應該加強檢察機關對監獄服刑人員的監督,減刑假釋前,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其他服刑人員的詢問,以便瞭解真實情況。
2 開庭
6類減刑假釋應開庭審理
【規定】
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解讀:
孫軍工: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於增強民眾對司法的信任,這也有利於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
宮鳴(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規定對開庭案件的範圍有了更詳細的規定,應該講開庭審理案件的範圍更廣了。過去由於減刑、假釋案件比較多,在開庭場所的選擇上,很多法院選擇在監獄開庭,就造成一般的公眾想去旁聽有所不便,這次在司法解釋中強調要更加主動地公開。職務犯罪等案件法院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方面的代表來旁聽,邀請實際上是要體現主動的接受監督,增強庭審公開的效果,以公開促公正。
針對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的特點,很多地方還推行了視頻開庭,通過這種方式來解決罪犯押送不便以及監獄和法院距離太遠帶來的審理不便等問題。
3 公示
減刑假釋裁定書網上公佈
【規定】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解讀:
孫軍工:減刑、假釋裁定書是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宮鳴(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在程序規定方面,這次對於減刑、假釋程序,在五個節點上都要從嚴控制,特別是前面四個節點,強調對於減刑、假釋要一律公示,對於「三類罪犯」(包括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開庭審理,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開庭審理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方面來出席旁聽,減刑、假釋裁定做出之後要公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場所進行,以後的公示要走出高牆之外,向社會公示。
目前,最高法已經著手在人民法院網上建設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信息平台,這個平台建好以後可以實現全國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信息聯網,在這個平台上不僅可以進行立案公示、開庭公告、裁判文書公開,而且可以瞭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工作動態,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4 審查
重大立功表現審查真實性
【規定】
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解讀:
孫軍工:減刑、假釋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審理內容自然也不相同。《規定》第5條專門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避免假立功的情況出現。
宮鳴: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對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做了進一步的嚴格限制。比如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其中有一條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要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這個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的發明專利,而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吳宗憲:從媒體報道的案件來看,一些存在假立功問題的案件確實存在有的發明創造並不是服刑人員完成,有的甚至是別人完成。司法解釋著重強調審查程序,這對於上述情況會做到更加有力的監督,這是非常必要的。
何為減刑、假釋?
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減刑、假釋案有多少?
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是60多萬件。
有何相關著名案例?
「張海違法減刑案」
2005年3月,張海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廣東省佛山市中院一審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9月,廣東省高院二審判決,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11月,張海被調往武江監獄服刑。2010年9月,武江監獄根據張海在佛山市看守所獲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為其提請減刑,韶關市中院裁定減刑2年。張海在武江監獄服刑期間,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2010年7月,武江監獄據此為張海申報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重大立功被韶關市中院裁定減刑2年1個月28天,次日刑滿釋放。
截至今年1月,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目前張海、黃鷺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
減刑、假釋案問題在哪?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宮鳴介紹,從事減刑、假釋工作的法官數量上相對過少,特別是在轄區內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較多的中級法院,減刑、假釋案件數量很大。
比如,廣東省韶關市中院轄區內有5所監獄,每年辦理減刑、假釋案件達1.2萬件,工作量非常大,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張海違法減刑案」就是由韶關市中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辦理的,就是在這樣的案件數量和工作模式的運轉之下形成了他一個人說了算的局面。
■ 鏈接
最高法首提「五個一律」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2014年3月14日,最高法專門召開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視頻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
●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後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
●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佈;
●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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