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由香港文匯報主辦的「文匯大講堂」23日正式啟動。大講堂的首期主講嘉賓、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鄒平學教授以《如何認識「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為題,就「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具有監督權」等論斷作瞭解讀。以下為講座部分內容:
「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有充分的法理基礎
第一,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決定了「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
觀察和認識政治法律概念,切不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必須要有整體的法律觀。有人之所以不接受這兩個概念和提法,一個直白的理由就是,基本法裡面沒有這兩個概念和提法。以前的中央文件沒有闡述過,當然,有人提出「全面管治權」這概念在內地法律學者中,則不算新事物,早於2004年,前《基本法》起草委員、已故北大法律系教授蕭蔚雲已表達過此看法。我在今年1月份出版的《法學評論》第一期中的論文《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容、特徵和實施條件》中也提到過——我是這麼寫的:基本法在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時,體現了中央代表國家行使主權而對香港具有最高和全面管治權的特點」。港人和內地人在理解法律概念時存在差異也很正常。但是,以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就否定的論據似是而非。為什麼這麼說?的確,香港基本法整個條文裡沒有「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的字眼,但有「高度自治權」的字眼(第12條)。但切不可以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是新概念,是新提法,是所謂「僭建」的權力。
這樣的認識在方法上就有問題,以美國憲法為例,大家公認它是「三權分立」體制,但是美國憲法中沒有「三權分立」的任何字眼,但如果分析其各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係,看看其憲法的整體精神,可以看出其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的體制。正如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接受這樣一個看法,即香港的立法會有權監督政府,香港的法院通過行使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也發揮對政府是否依法施政進行監督的權能,但基本法裡面也找不到立法會、法官監督政府的任何一個字眼。就像大家都知道,香港市民有權監督政府的工作,這個監督的權利也是從整體的基本法條文及人民與政府的關係原理出發來得出的,基本法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也沒有任何一個字眼提到市民的監督權。所以理解法律條文,切忌望文生義,切忌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個別條文,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就會產生歧義甚至認識上的偏差。基本法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應該放在一個整體、放在國家體制的角度去系統理解,只有這樣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第二,中國擁有對香港的主權決定了「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
前已述及,主權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不能把主權理解為部分主權。中央基於不可分割的主權而擁有的管治權當然是全面的,不可能是部分的、殘缺的。香港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中國自古以來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中國人民和清朝以後的歷屆政府都主張,有關香港問題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是非法、無效的,英國長時間佔領並長期對香港實施管治的事實,不能使中國喪失對香港的主權。不僅作為所謂「租借地」的新界的主權屬於中國,而且作為所謂「割讓地」的香港島、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地區的主權也屬於中國。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努力是這種立場的體現,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過程中,更是淋漓盡致地體現了主權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小平同志說過,主權問題是不容談判的!香港回歸以後,制定香港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決定在特區實行的制度,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必然結果。
恢復行使主權有多種形式,其中就包括行使管治權,行使對特區的授權,行使對特區的監督權力。必須指出的是,主權與治權不可分離,在中英談判中,英國政府開始時提出以主權換治權的主張,即以交回香港島和九龍的「主權」為條件,換取英國政府對整個香港地區的管治權。中國政府對此堅決反對,明確提出,治權是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治權的主權是空的,中國政府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包括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全國人大在設計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內容,無論是規定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規定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還是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以及授予香港特區多大範圍的高度自治權,都必須遵循堅持一個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一最高原則,都是以國家主權歸屬於中央、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和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個地方的監督權力這一根本的政治現實為前提和基礎。在這裡,管治權前面有沒有「全面」二字並不重要,有或沒有並不意味著有本質區別,加上「全面」二字也絕不意味「一國兩制」政策有任何變化。
正是基於主權原則,香港基本法在規定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具體內容時遵循的是主權——授權——自治權的邏輯關係而不是分權關係,在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時,體現了中央代表國家行使主權而對香港具有最高和全面管治權的特點,把凡屬關係到國家主權、國家整體利益的事務均劃歸中央直接管理或決定,同時規定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的管治和監督下享有經授權的高度自治權。從主權的角度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監督權是中央的固有權,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主權國家內部中央對地方的特殊授權,派生於中央權力,接受中央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不是固有權;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僅限於特區範圍,而中央管治權則及於包括特區在內的全中國範圍;特區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權,更不是自決權。所以,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必須承認和維護中央擁有主權及全面管治權這個根本前提和基礎,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權力授予下的自治權,是中央權力保障下的自治權,也是中央權力監督下的自治權,即便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特區的自治權也不是無限度的。可見,「一國」完整的主權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實行「兩制」決不允許危及主權,破壞「一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