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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全面管治權」非新提法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6-2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 徐樾 王杉 23日香港報道)由香港文匯報主辦的「文匯大講堂」23日在港開講,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教授圍繞輿論較關注、較多爭議的「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的相關論述分別從「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有充足的憲法和法律依據」兩個方面進行了深入解讀。

他指出,有人之所以不接受這兩個概念和提法,一個直白的理由就是,基本法裡面沒有這兩個概念和提法。但是,以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就否定的論據似是而非。鄒平學指出,的確,香港基本法整個條文裡沒有「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的字眼,但有「高度自治權」的字眼(第12條)。切不可以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是新概念,是新提法。這樣的認識在方法上就有問題。鄒平學教授以美國憲法為例,大家公認它是「三權分立」體制,但是美國憲法中沒有「三權分立」的任何字眼,但如果分析其各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係,看看其憲法的整體精神,可以看出其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的體制。

鄒平學教授強調,白皮書在中央擁有的管治權前面加上「全面」二字,明確中央對特區自治權的監督權,是對一以貫之的「一國兩制」政策精神實質的精闢總結,是對基本法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核心內容的高度概括,是對「一國兩制」下的中央和特區權力關係應有之義的明確、強調和重申。這絲毫不意味著「一國兩制」政策有變化,更不意味著基本法名存實亡。

鄒平學教授指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監督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既不可等量齊觀,也不能對立起來。無論是中央權力還是特區的自治權力,它們的共同目的都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無論是中央直接行使管治權、還是授權特區行使自治權以及對自治權行使監督權力,都必須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則。

鄒平學教授強調,必須加強和完善中央行使的香港管治權和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的制度機制。白皮書指出,「隨著「一國兩制」實踐不斷發展,香港基本法實施不斷深入,必然要求繼續完善與香港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要著眼香港的長治久安,把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的權力行使好,使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這其中,進一步完善中央行使的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的制度和機制也是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應有之義。

文匯大講堂
      責任編輯: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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