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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廳官」減刑假釋需報最高檢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6-2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如林24日在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堅決查處「提錢出獄」、違法辦理保外就醫等問題。始終把重點放在「三類罪犯」的刑罰變更執行上,特別是一些罪犯原任職務級別高、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會議對下一階段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作出部署。

最高檢日前印發《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明確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最高檢備案審查。

「縣處」官員減刑假釋需報省檢察院審查

規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精神,要求建立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對備案審查案件範圍、備案審查材料內容、發現違法問題後的處理以及年度報告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提出了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要求。除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做出要求外,還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省級檢察院備案審查。

根據規定,減刑、假釋案件的備案審查材料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檢察院向刑罰執行機關、法院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被裁定減刑、假釋的相關證明材料。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材料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書或者審批表,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向刑罰執行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罪犯的病情診斷、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明材料。

「縣處」減刑假釋需向最高檢報送年度報告

規定明確,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檢察院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其中,省級檢察院認為高院作出的減刑、假釋裁定或者省級監獄管理局、省級公安廳(局)作出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存在疑點或者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通知下級檢察院依法進行調查核實。下級檢察院收到上級檢察院對備案審查材料處理意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以內,報告執行情況。

規定對年度報告制度作出安排,要求省級檢察院應當將本年度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名單,以及本年度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數量和比例對比情況,與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有關單位核對後,於次年一月底前,報送最高檢。對於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的,檢察院應當逐案複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全國清理減刑假釋案件轉入第二階段

據瞭解,根據最高檢統一部署,從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全面清理,發現了一批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階段已經基本結束,正在轉入核實、糾正和查處違法問題的第二階段。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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