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在外逃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移民國家。身份較低者則選擇拉美、非洲、東歐或者周邊國家。太平洋島國和中美洲一些國家,也是一些外逃貪官的熱門選地。」
據瀟湘晨報7月23日報道,7月22日至年底,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獵狐2014」專項行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
2008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先後從54個國家和地區成功將730餘名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回國。攜款向境外跑路的貪官、非法集資者、詐騙者等一般會選擇什麼地點藏匿?公安機關緝捕境外在逃人員一般會履行什麼樣的程序,面臨怎樣的國際合作難題?
「一些外逃嫌疑人牽涉腐敗犯罪,能否到案,直接關係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7月22日,全國公安系統電視電話會議上,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表示,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將其緝捕歸案、繩之以法。
公安部要求,即日起開展「獵狐2014」行動,公安機關要全面掌握外逃嫌疑人情況線索,逐人逐案分析、制定緝捕方案、明確緝捕力量,盡快將外逃嫌疑人緝捕歸案。
在抓捕方式上,公安部表示,要充分發揮中國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廣泛建立執法安全合作機制的優勢,深化國際警務合作,對外逃嫌疑人較多的國家和地區,適時組織集中緝捕;各地警方應積極會同檢察院、法院發佈通告,敦促外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動員其親屬規勸回國;各地警方應廣泛發動群眾檢舉外逃嫌疑人線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制定舉報獎勵具體辦法,對協助抓捕貢獻特別突出的,由公安部直接獎勵。
公安部要求,針對當前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要建立健全防逃控逃追逃工作長效機制,發現外逃後第一時間採取果斷措施進行緝捕;對外逃嫌疑人實行「一人一檔」、動態管理,跟蹤落實緝捕措施;加強警種部門協作,形成追逃工作整體合力。
2008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先後從54個國家和地區成功將730餘名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回國,其中包括「浙江跑路美女老闆」俞優靜。此前,俞優靜會同其母卷款上億元外逃,被警方從烏干達緝捕回國。今年2月,孫丕海、孫丕周兄弟騙取他人6000餘萬元,畏罪潛逃瓦努阿圖。6月16日,中國警方在瓦努阿圖抓捕孫丕周、孫丕海,成功將其押解回國。
逃到哪兒
身份高的貪官去北美,身份低的去非洲或東歐
公安部表示,對外逃嫌疑人較多的國家和地區,適時組織集中緝捕。目前並無相關數據顯示,外逃嫌疑人哪些國家和地區藏匿較多。
依目前的公開資料來看,外逃嫌疑人多選擇出逃亞洲、非洲、北美地區,這些人多是詐騙者、非法集資者以及貪官。
7月3日被押送回國的犯罪嫌疑人俞優靜號稱是浙江的美女老闆,她與其母因為違規借款兩千萬,攜款外逃。今年6月30日,警察在非洲的烏干達找到了俞優靜。
而今年2月,孫丕海、孫丕周騙取他人六千多萬後,選擇的潛逃地點是非洲國家瓦努阿圖。
對於外逃貪官,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
「在外逃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移民國家。身份較低者則選擇拉美、非洲、東歐或者周邊國家。太平洋島國和中美洲一些國家,也是一些外逃貪官的熱門選地。」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分析。
今年6月,上海警方稱,已在海外緝捕14名經濟犯罪嫌疑人,按藏匿國家劃分,從亞洲國家及地區遣返回國的共計11人,包括中國香港、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阿聯酋;其餘3名分別從美國、奧地利、澳大利亞回國。今年下半年,上海警方根據現在執法合作的國家間關係,將針對重點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開展外逃集中抓捕。
怎麼抓捕
國際合作引渡回國或者證明其是非法移民
公安部還表示,在緝捕時,應充分發揮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廣泛建立執法安全合作機制的優勢,深化國際警務合作。
目前,我國已與37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並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含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通過國際引渡合作,我國將一批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國。
然而目前境外追逃也面臨一些困境。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曾向媒體表示,在各國引渡法律中,都有「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則。「現實中,一些國家面對我國提出的引渡或遣返請求,習慣於聽信逃犯關於『回國後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辯稱,對於一些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清楚的外逃人員,既不積極遣返也不給出像樣的理由。」此外,死刑問題是當前引渡中的一個難題。由於我國《刑法》中規定有死刑,對於那些堅持「死刑不引渡」原則比較徹底的國家,引渡就存在一定的障礙。
目前,我國與發達國家締結的雙邊引渡條約還為數不多,與美國、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歐盟成員國尚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關係。對於外逃至這些國家的犯罪嫌疑人,「我國一般採取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來達到境外追逃目的。」黃風說。專家分析認為,可以通過吊銷有關人員的合法旅行證件、證明有關人員犯有嚴重罪行等手段,設法使該人不能在躲藏地國家獲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或者剝奪已獲得的居留地位,從而達到將其遣返回國的目的。
潛逃加拿大12年的賴昌星和空手套取3500萬的犯罪嫌疑人曾漢林,公安機關正是通過潛逃國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達到了境外追逃的目的。
抓捕程序
國際刑警發通緝令請求駐華聯絡官協助調查
多個成功境外追逃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表明,國內警方在向藏匿國請求合作之前,往往會事先知會國際刑警組織。
如潛逃加拿大12年終被遣返歸國的曾漢林,在上世紀90年代,因涉嫌重大合同詐騙犯罪案發,畏罪潛逃。案發後,2000年,四川成都警方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警報。
龔印文、范潔聰在2007年經濟犯罪潛逃境外之後,當地公安機關也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了紅色通緝令。接到紅色通緝令後,國際刑警成員國(美國不是成員國)需佈置本國警力予以查證,並協助要求緝拿的國家組織緝拿。
如浙江美女老闆俞優靜逃到烏干達後,公安機關緊急派遣工作組前往烏干達,會同烏警方抓獲了俞優靜。隨後她的母親投書我國駐烏干達使館,表達回國投案自首的意願,公安機關又派遣工作組,會同國際刑警組織烏干達國家中心局開展工作,終將其母押解回國。2013年8月1日,越南警方根據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發佈的紅色通報,成功將蘇州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元的在逃人員謝壟華抓獲並移交給辦案單位。
與此同時,公安機關還會借助外國駐華外交力量篩查外逃人員的下落,如今年6月,江蘇省公安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先後對29名在逃人員發佈了紅色通報;提請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向我國駐外警務聯絡官下達追逃任務,向25個國家的駐華聯絡官發出協查請求。此前,外交部表態,將全力配合有關部門境外追逃。
除了引渡,境外追逃還有哪些方式
(A)運用外逃國移民法遣返
所謂「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國通過遣返非法移民、驅逐出境等方式將外國人遣送至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國家,無論作出遣返或驅逐決定的國家具有怎樣的意願,這在客觀上造成與引渡相同的結果,因而也可被稱為「事實引渡」。
如經濟犯罪嫌疑人曾漢林潛逃後,我國公安機關向加方提出緝捕、遣返請求,並及時提供曾漢林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材料。後來曾漢林非法移民訴訟審理終結並被判決執行遣返。
此外,2008年8月將涉嫌巨額合同詐騙案的鄧心志,2010年1月將鄧心志的同案犯、潛逃加拿大7年的崔自立遣返回國,也是這一方式運用的結果。
(B)異地起訴,剝奪居留權
對於某些攜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國與逃犯發現地國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礙尚無法開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則可以考慮向該外國執法和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關犯罪的證據材料,促請並支持配合該國主管機關以洗錢犯罪、違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當地對其實行拘捕、開展刑事追訴活動並且追繳被非法轉移到當地的犯罪所得,從而改變該人的法律地位,剝奪他的居留資格,截斷他的經濟來源,創造將其遞解回國的條件,或者營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環境。
(C)勸說外逃者自願回國
設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採用各種方式和途徑對外逃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願回國投案。「勸返」往往能夠收到一舉三得的效果。對於辦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機關來說,勸返的成功意味著追逃目的的實現;對於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說,外國逃犯自願回國接受審判有助於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序而需花費的資源;對於面臨圍追堵截的外逃人員來說,如果國內法律在苦海深處和光明岸邊之間為他們架設一座「黃金橋」,無疑將是件幸事。 |